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也就是“退什么”?
14号公告明确,增量留抵税额需要区分以下情形来确定:
情形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情形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好了,我们解决了“退什么”之后,一起再来看看“谁能退”。
根据14号公告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余企业可以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这里仍需要明确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14号公告第三条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对于其余企业在上述4个条件基础上,还需要满足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
第二个问题是,按什么划型标准划分小微企业?
根据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由于工信部文件与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有差异,工信部文件规定的行业较少,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14号公告明确,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第三个问题是,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具体包括哪些企业?
根据14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接下来,看看能够“退多少”?
根据14号公告第八条,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根据2019年39号公告,其他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这里的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最后,再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退”?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余企业因为是老政策,从2019年10申报期起就已经可以开始申请退税了。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以上所称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均包含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4号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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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学习,做好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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