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违法分包的行政责任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违法分包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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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分包的行政责任
违法分包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违法分包人往往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使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变相逃避相应施工资质管理要求,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损害了发包人对合同履行的良好预期和对承包人履约能力的依赖,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管理秩序。

《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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