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章第806条解释与适用·原文及主旨

建设工程合同章第806条解释与适用·原文及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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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计算与支付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解除不适用本条规定。

本条系《民法典》新增内容,《合同法》中并无类似规定,本条内容系源于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以下规定: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实施的同时,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已被整理合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其中删除了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本条仅规定了几种严重的违约行为情景下的合同解除权。转包和违法分包均是严重违约行为,第二款中“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也要达到“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才符合本条含义。若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其他情景下的合同解除权,该约定当然对当事人有效。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几种情景,虽是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解除问题进行的规定,但同时也是对合同解除的一种限制,在解释适用上应采取严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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