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拟提交提案,建议加快修改完善《企业破产法》。
朱征夫表示,《企业破产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治理“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也在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以及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企业破产法》自2006年颁布、2007年实施至今已16年,已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朱征夫介绍,其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项目,建议全国人大起草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尽快上会审议,加快修改完善破产法。
“破产法律制度是应对重大经济变化、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工具。”朱征夫表示,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要求破产法进一步完善其制度内容,更好地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
除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朱征夫认为,破产法的修改,还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破产法目前存在的重大问题、完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等方面存在必要性。
为此,朱征夫建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从完善立法宗旨、扩大适用范围等十个方面对《企业破产法》做重点修改。
具体而言,立法宗旨应强调破产法的市场经济基本法性质,增加“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表述;扩大破产法适用对象的范围,应包括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以及地方政府债务人等。
修改建议包括增加个人破产制度,朱征夫认为,我国已经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基础,深圳等多地也进行了试点。可通过制定一部独立的个人破产法、在现行法中加入自然人破产专章或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为企业债务提供保证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并增加免责一章,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朱征夫建议,设立破产法院与破产行政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独立性、权威性强的破产法院;改革破产管理人制度。如完善管理人选任和更换过程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设立管理人协会作为破产从业人员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自律性组织;改革重整制度并建立预重整制度。对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和判断提供标准,并解决共益债定性问题,建立预重整制度。
朱征夫还建议,增加破产简易程序、促进债权人保护、增加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其中完善法律责任制度,需通过法律责任设定,防止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偏颇清偿等破产欺诈行为,避免“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形,并防止对诚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不公平对待。
为切实推动破产法及相关机制发展,朱征夫还准备了另外两份提案,聚焦设立破产管理行政机构、建立全国性的府院联动常态机制以促进企业破产重整等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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