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
现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就是说,既无“约定”又无“法律”规定的,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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