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二)——礼刑,法律

序言(二)——礼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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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1.礼刑
《道德经》云“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可以言说清楚的到,就不是那个恒常不变的道,可以用名称表达完全的名,就不是那个恒常不变的名了。所以任何事物的名称都是会发生变化的。

礼是行为规范,它告诉人可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必须怎么做,相当于现代法律的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内容包括:吉,凶,军,宾,嘉五类,又有“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的说法。
《礼记.曲礼》中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可见当时的礼,涉及法治,道德教育,军事祭祀等多方面。既用来解决纠纷,具有法律的性质,又可以拿来教化民众,有道德的特征。
《后汉书.陈宠传》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光有礼没有刑,礼就像一只没长牙齿的老虎,毫无威慑力,也就不会被人普遍遵循。正如法人类学者耶林所说,“没有任何强制力的法律徒有虚名。礼的约束力要靠刑的强制力加以保证,光有刑没有礼,刑要么会因没有准确的适用对象而变得无用武之地,要么会将所有行为胡乱纳入其打击范围而变成杀人机器,因此刑的适用又必须以礼的精神作为指导。

2.法律
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法家主张法治,提倡“任法而治,垂法而治,缘法而治”
公元前536年,法家先驱郑国执政子产将国家的法典铸刻在彝器(青铜做的礼器)上,并向老百姓公布,史称“铸刑书”
公元前513年,晋国进行改革,赵鞅向民众征收一鼓铁(480斤),铸了一个铁鼎,将刑书的文字刻在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李悝编纂了《法经》——“灋”登上了历史舞台
商鞅以李悝《法经》为蓝本,根据秦国的实际国情,进行了法制改革,将“法”改为“律”
《唐六典》称:“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
“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奉行“专任刑法”,“纯任法制”,“弃礼任法”的治国策略,实则为只讲法律,不顾道德的单纯法治,与今日之法治自不可同日而语。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夫有罪,妻先告,不收。”秦朝奉行法家之法,总是与人的道德情理对着干,失去了民心基础,推行得越彻底,失败的越快,前后统治不到16年,到公元前206年便彻底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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