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第360讲 国家催你来退税

【新规】第360讲 国家催你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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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34公告发布,看似不起眼的预缴退税规定,实际上是一个重要信号,那就是,推进依法治税已是大势所趋。

202134号文第二条: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于多预缴的税汇算后退不退这个问题,大部分的会计人员这样认为:

“当然应该退,但实际操作时都是抵后期的所得税,如果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手续非常麻烦。”

这种司空见惯的操作,被认为已经是标准处理模式,但实际上是错误的。税务规则本身就非常明确:多交的税一旦确认,必须立即退还,同时退还占用资金的利息。

也就是说,从法治角度讲,根本不存在所谓“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之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必须是要见到钱的。如果该缴不缴就有滞纳金,如果该退不退就有利息。

当然,如果企业之前有欠税,这个应退的税,可以先用于抵欠税,有余,再退,这是可以的,选择权在税务机关,这也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抵欠税本身也是一种结清税款的方式,同时注意,这种抵欠并不局限于同一税种,比如,增值税有欠,但所得税要退,也可以先抵欠税。

那么对于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纳税人申请退还,才能退回现金呢?34号公告,应该是需要纳税人申请。

汇算清缴结束后,在申报表中会形成应退税款的金额,这会导致两个理解,一是这相当于申请退税;二是这相当于税务机关知道了纳税人多缴税,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所以我认为,纳税机关必须限期退税。无需纳税人另行申请,这笔钱款应“自动”打到纳税人的账上,或者主动触发要求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通知。

因为既然《申报表》进入了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税务机关没有“发现不了”的理由,发现了就必须退,或者启动办理退还手续。

万一税务机关视而不见,那只有你自己去申请了,这时要开始加算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当完成清缴当退而未退的税,都应当从应退税之日起加算利息。

虽然利息不多,但却是法定的国家支出项目,相关的手续还是需要税务机关去走的。

这一次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汇算后退税必须见现钱(当然先可以抵欠税),这不是一个新规定,也不是一个优惠,只是一个强调。但它在退税事务上,却是推进依法治税的一个姿态。

当然,除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之外,还有其它许多的退税事宜,比如:增值税的预缴,所得税延期取回发票的退税,以及其它一切形式的多交税,都应该直接依法进行退税。但愿这无须税务总局再一一发文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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