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报道,1月14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对“辛巴假燕窝事件”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退赔7971万余元的新闻通报。
当日,辛巴公司方面发布情况说明,回应称已赔付消费者4143万余元,并将“继续兑现承诺、负责到底”。
这是自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并实施以来,我国首例就网络直播带货欺诈行为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而请求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惩罚性赔偿,为其核心诉求之一。虽然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中,但其对直播带货等数字经济时代相关领域经营行为,无疑具有明确的警示与规范作用。
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维权最有力的制度保障
当前,随着电子商务以及数字经济时代的深入发展,传统经营模式和消费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相应地,商业信息和商业广告的传递,在时间和空间上速度更快、覆盖面更广,营业额也更为巨大。
经营者一旦实施非法经营,其非法获利数额就相当庞大,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无论在涉及人数上还是相关损失的总额上,也都会非常巨大。
如薇娅涉税事件,展示给人们的就是一个堪称天文数字的营业额。而此次河南省消协对“辛巴假燕窝事件”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充分体现出了这一点。
所以,如果没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或者不将其用于新兴的网络消费领域,仅以私益诉讼由单个消费者维权,显然难以对不法经营者起到惩罚和警示作用,受损害的消费者权益也不能得到充分补救。
以此而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解决数字经济时代消费侵权问题提供了最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河南省消协利用这一制度对辛巴燕窝经营者提起诉讼,也因此更具正面典型意义。
惩罚性赔偿
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灵魂”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工作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
区别于私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在其经营过程中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定的社会组织和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是一项就经营者同一行为、同一事件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实施普遍、有效保护的制度。
该诉讼制度实施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仅就食品药品)对不同类型的消费侵权行为提出了多起诉讼,且绝大多数都以胜诉结案,其中也不乏惩罚性赔偿诉求。
实际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已经整整30个年头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正是这部法律的灵魂所在。
在1993年首次确立这项制度的基础上,2013年重新修订颁布实施时,在惩罚倍数方面,由原来的一倍增加到三倍,适用范围则由只适用于欺诈的违约行为扩展到一般侵权行为。
与此同时,随着《食品安全法》《旅游法》《民法典》这些特别法和普通法的颁布实施,这一制度在其他消费领域也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公益诉讼原告
也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也即法定社会组织和机关,在诉讼中能否请求惩罚性赔偿,由于缺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目前还存在一些争议。而在以往的此类案件中,有的地方法院对该请求权给予了支持,有的则未予支持。
但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排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而且,相关司法解释对其列举式规定也采取了开放模式。因此,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权合并或单独请求惩罚性赔偿。
在本案中,被告通过直播带货方式销售燕窝,并作出了夸大不实的虚假宣传,且销售数量巨大,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规定,已经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赔一罚三的民事责任。河南省消协作为原告,也是据此提出了权利主张。
有人会说,作为保健食品的燕窝,应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违法经营者处以食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此案原告是不是法律依据选用错误?
但在暂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燕窝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经营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的规定。
此后,如能进一步确证该燕窝不仅为假,还添加了有害物质,到时也不影响其他诉讼依照《食品安全法》提出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公益诉讼之外
消费者仍可提起私益诉讼
在这起公益诉讼进行过程中或法院裁决原告胜诉生效后,购买了涉案假燕窝的消费者,还可不可以单独再行起诉请求退货并请求惩罚性赔偿?
首先要说明的是,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不取代和排除消费者就同一侵权行为提起私益诉讼。也就是说,在公益诉讼之外,消费者仍可以提起私益诉讼。
而且,按照司法解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既判力向私益诉讼扩张的规定,已为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受害消费者对同一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除非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足够证据,原告、被告均无需额外举证。
这也就是从司法层面明确了,当公益诉讼的公益和私益交叉时,关于事实认定、争议焦点的分析判断及法律适用,具有共通性。而且,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这就极大方便了消费者在公益诉讼之外,再提起私益诉讼,最大程度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震慑不法经营行为。
总之,作为首例,河南省消协对“辛巴假燕窝事件”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无论其所涉及的消费领域,还是对于经营者行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也因此,虽然案件还在审理中,但其对相关领域的经营行为、市场秩序都具有良好的规范和警示作用。
都是些假货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