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VS哺乳假的巨大差异

哺乳期VS哺乳假的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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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全面了解三孩政策下HR管理的变与不变”,你好,欢迎来到喜马拉雅轻学堂,我是你身边的人力资源法律顾问陈豪。

上一节课我们和大家聊到:《女职工产假结束离职存在的风险及规避方法》。在女职工产假结束后,迎来女职工五期管理中的另外一个常见话题:哺乳期。由于哺乳期本身的时间跨度较长,因此极易涉及到一些企业用工管理的问题。同时哺乳期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的假期规定,因此对于哺乳期中的注意事项也是需要HR小伙伴能够正确掌握。

在哺乳期以及哺乳假的用工管理上,本节内容与三孩政策前的相关规定以及HR的管理方式并无变化。但是由于三孩政策所产生各地计划生育假的延长以及育儿假的诞生,使得女职工在婴儿1周岁以内的假期天数更加纷繁冗杂。甚至会更加容易出现哺乳期还没有开始就结束了。

例如当前上海地区某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难产,三胞胎,身体较为虚弱,需要休哺乳假。由此该女职工会经历158天+15天+45天+6.5个月>365天(1整年)的假期,等到女职工假期结束后,哺乳期即便未曾享受到也已经到期了。


【问题介绍】

在许多HR交流群里经常会碰到有HR小伙伴问哺乳假的一些用工规范,结果我发现群里其他小伙伴经常回答地文不对题,把哺乳期和哺乳假混淆在一起了,导致问问题的小伙伴越来越混乱。


【问题提出】

实际上在女职工产假结束后通常有3个不同的假期阶段。哺乳期和哺乳假是其中两个,另外一个则是延长授乳时间。目前3个假期都还没有受到三孩政策的影响。

(1)两种假期的相关属性及计算周期

(2)两种假期的享受条件

(3)两种假期的休息时间及工资支付

(4)如何理解“延长授乳时间”?

【问题解析】

关于第一个问题,“两种假期的相关属性及计算周期”:

(1)哺乳期:是指刚出生的婴儿因为需要授乳而给与的假期,所以哺乳期又叫授乳时间,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详细的规定。基于一般医学原理,哺乳期的计算周期被定格在了婴儿一周岁内。因此从产假结束到婴儿一周岁之内,女职工都会享受哺乳期。此时会有小伙伴问到,如果当地产假时间过长,覆盖到婴儿一周岁了,那还有哺乳期嘛?自然是没有了,因为两个假期是重合的。

(2)哺乳假:是指因为女职工自身状况问题(例如产后抑郁)或婴儿体弱多病需要有人进行照顾等特殊情况而给到的假期。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才有此类假期,因此需要参考地方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通常哺乳假的计算周期是从女职工生育后开始,但没有明确的截止时间。同样的,这个时候我们也会考虑哺乳假会不会和长时间的产假重合?答案是不会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两种假期的享受条件”:

(1)哺乳期:介于哺乳期是法定的休息时间,因此只要是在法定的计算周期内,也就是产假结束后到婴儿一周岁之内,女职工都是可以正常享受哺乳期的。

(2)哺乳假:以上海为例,哺乳假的享受条件为经医师诊断医院证明或者个人申请单位批准,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和产前假的享受方式是一样的。

关于第三个问题“两种假期的休息时间及工资支付”:

(1)哺乳期:更像是一种“缩短工时”的模式,和工间休息相似,工资支付和女职工原来正常上班时一致。不因为少工作1小时而扣除相应工资。

休息时间上,一天哺乳2次,每次半小时,合计1H/天。每多一个小孩,每天便多1H的哺乳时间。又会有细心的小伙伴问到,如果生了8个小孩,那是不是可以1年内直接不用上班了?理论上是的。

(2)哺乳假:更像是一种“特殊病假”的模式,不仅在享受条件上,工资支付也是仅按照女职工正常出勤工资的80%进行支付。休息时间上,各个地方的哺乳假天数也不尽相同。例如在江苏的哺乳假为6个月、在上海的哺乳假为6.5个月,而在广东的哺乳假则可以持续到婴儿1周岁。

关于第四个问题“如何理解“延长授乳时间”?

延长授乳时间实际上比哺乳假更加不常见,因为我国有延长授乳时间的地方比较少。一般来说只有当婴儿体质较弱,在一周岁以后依然需要人照顾的时候才会出现延长授乳时间。因此延长授乳时间的出现是在婴儿一周岁后。以上海为例,在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或者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授乳时间。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与“哺乳期”相似。

【总结】

 好了,本节课到这里就结束了。我们一起来总结一下本节课的内容。实务中哺乳期和哺乳假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适用的规则和计算方式也不一样。从文字表达上来说用授乳时间和哺乳假更容易进行区分。而延长授乳时间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很少出现,少数地方更需要注意此类假期的存在。

今天关于《哺乳期VS哺乳假的巨大差异》就聊到这里,欢迎收听下一期节目《女职工三期的合规解除与终止情形解析》,我们下一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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