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市场管理公司的责任承担应平衡知产人、商户的利益

公报案例:市场管理公司的责任承担应平衡知产人、商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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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 12 期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秦智渊诉清远市江山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亦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
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市场管理公司并不是“实际销售者”,也并不仅是提供经营场地的“房东”,而是一类特殊的综合性服务公司。在认定市场管理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时,应坚持知识产权人利益保护与商品交易市场行业发展以及商户经营自由的有效平衡,结合个案进行综合裁量,准确裁判市场管理公司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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