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道德伦理问题,我们运用的是实践理性,而不是纯粹理性。
康德的道德伦理学是一种义务论道德观,或者说是一种责任伦理学,并不是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义务论道德认为,对于我们来说,道德原则存在的正当理由就是其本身的地位,无论我们寻找什么样的个人原因或借口,也无论我们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哪怕是恶行意外地导致了好的结果,我们都不能以此来否定道德原则,只能去遵守它。
关于道德原则的理论,可以根据道德权威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来进行划分。那些让权威“内在于”我们的道德理论认为,上帝或者社会并不会将道德原则强加于我们,道德原则是来自于我们的内心,比如良心或理性之音。
康德在回答休谟怀疑论提出的问题时,认为确实存在一个“你应当如此”的命题,这是理所当然的、不成问题的。在康德看来,“你应当如此”是一个绝对义务,它不可能出自经验,因为经验的东西不包含有关规范的东西,即“是”不能推理出“应当”。而且,经验的东西从来就不是确定无疑的,因此这个“你应当如此”肯定是内在于我们的。同时,“你应当如此”这个无条件的道德律令,不可能适用于行为的结果,因为我们对结果不能完全控制。这个道德律令所适用的必须是我们的道德意志。
也就是说,在康德看来,道德首先必须是理性的、合理的,道德原则来源于我们自己,它的正当理由最终也来自于我们自己。他把这个观点称为自律,即任何一个人只要凭借自己的理性能力,就能判断对错,而无须诉诸于外在的权威。
不过,这并不代表道德是个人想要怎么做就怎么做,更不是个人的或主观的看法。理性是一种在我们“之内”的权威,但它又超越了我们。理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好像是“客观的”,而且它还颁布了普遍必然的律令与义务。道德原则的正当性就是由理性的权威证明的。
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规范伦理学,而不是一种效果论的伦理学,更看重意志是善良的,而不是行为的结果是善的、好的。由此,康德把自己与功利主义者区分开了。
功利主义主张一种效果论的伦理学,看重的是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不是好的,是不是有利的。而康德看重的是人内心的意念是不是好的,是不是具有善良的意志,尽管有时候人可能“好心办了坏事”。
康德主张,我们只有在受到自己道德义务感的推动,去做某一件我们非常不情愿的事情时,才能够对我们的道德意志加以检验。这并不意味着康德提倡痛苦或有意折磨自己,而是表明他远离了那些基于快乐的其他形式的道德观,例如快乐主义。意志坚定的人,就能克服情感的干扰,去做道德上要求他做的事情。
作为一个道德律令,“你应当如此”是内在于我们的,就如同时间空间、因果性等先验形式一样,这意味着这种道德义务支配和掌控着所有人类。因此,道德具有一种绝对的基础。柏拉图把一种绝对的道德建立在“客观的”理型世界基础上,康德则把绝对的道德建立在人的主体之上,这又是一种主客体的反转。
这种绝对的道德义务具有一种“直言命令”的地位,康德的表述是:“只根据这样的准则行动,这条准则你可以同时也意欲其为一条普遍法则。”
这种表述太过于抽象,实际上,它的意思跟孔子所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差不多。绝对律令说的是,如果你觉得这么做是对的,那你愿意把你的这种做法上升成为普遍法则,让所有人都遵守吗?可不能采取双重标准哦,不能是你可以做,别人不能做,要一视同仁才行。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撒谎是不是道德的?善意的谎言该怎么解释?
从康德的表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他认为道德义务是普遍有效的,一个道德行为的检验标准,是这个行为对处于相同情况下的所有人来说都是正当的。基于这个标准可知,说谎是不正当的,因为我们无法将说谎定为一条普遍规范。
又比如,假设有一个准则说,某个人为了摆脱经济困难就可以做出他并不打算兑现的诺言。例如我承诺借钱会还,其实我并不打算还你,我借你的钱全都花掉了,像我这种不守信用和借钱不还的人,肯定是非常惹人讨厌的,在电视剧里活不过两集。那么,如果我们设法将这条准则普遍化,就会出现自相矛盾,必然是行不通的。
换句话说,并非一切准则都可以普遍化,一个提倡破坏诺言和诚信的准则就不可能普遍化。如果我们把这样的一个准则变成一个普遍法则,就会出现一个实践层面上的矛盾,我们无法前后一致地执行这样一个法则。这也就是许多人采取双重标准,即通过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做法来避免矛盾的原因。
康德的直言命令是一条所谓的“元规范”,即一条关于规范的规范,以及判定规范是否有效的理想标准。在词语前面加上一个“元”字,代表的是一个系统最初的、最重要、最根本的东西,例如“元数学”“元科学”等。
以直言命令形式出现的道德律之所以与我们发生联系,是因为我们是有理性的,直言命令是先天的,不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它不是分析的,而是综合的。那么,由之前所说过的,直言命令实际上就是一种“先天综合判断”。因此,“你应当如此”这个命题就和“凡事皆有原因”一样,直言命令是一个无条件的、实践的普遍法则。
在这个无条件的直言命令之外,康德还设定了许多条“假言命令”,意思就是“如果什么,那么什么”。如果我们想要取得这个或那个目标,那么我们就必须这样或那样行动。
假言命令不是绝对的,因为目的本身不一定是善的。这些命令是带着目的论性质的,是把手段与目的联系起来的。“如果你想要得到好的考试分数,那么你就要更努力地学习、做功课”“如果你想要工厂赚更多的钱,那么你就要加大投资、扩大生产”,如此等等。假言命令代表了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只是说明我们找到了用于实现目标的最佳手段罢了。
表述假言命令,就是在表述一种因果关系,手段被理解为导致目标的原因。因此,假言命令实际上是理性的“纯粹运用”的一个功能,而不是理性真正的“实践运用”。
虽然直言命令式的道德原则也像其他先验的知识形式那样,是在我们的内在中发现的,但是道德原则是我们有可能违反的。而对于自然规律,我们是不可能违反的。所以说,直言命令内在于我们,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事实上全部都是正人君子,全都是道德楷模,而只是说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一个道德意志。
根据康德的认识论,我们所拥有的知识不可能超越逻辑知识和经验知识。但是,在道德责任“你应当如此”的基础上,康德认为,我们可以接受一些我们无法对其有所认识但仍然向我们的良心显现的暗示。康德称这些暗示为“实践公设”。之所以加上“实践公设”,是为了保证康德理论的完整性,同时还能回答一些在实践层面上所产生的问题。“实践公设”有三条:
第一,如果我们都拥有“你应当如此”这样绝对的责任原则,我们就一定能履行我们的责任,即“应当”蕴含“可能”。否则的话,那道德要求就是毫无意义的。因此,我们必定是拥有自由意志的。
第二,绝对的责任原则要求我们寻求和达到完善,但是人生实在太短暂,这种事情在此生是不可能做到的。那么,为了使完善的要求具有意义,我们必须是不朽的。
第三,存在着一个使责任和效果协调一致的道德世界秩序,所以我们根据善良意志所做的事情也会具有好的效果。一个道德世界秩序的存在是必需的,也就是说,上帝必定存在。
当然,这些并不是康德对上帝存在的论证。它们只是一些我们对其无法确知,但又必然呈现在良心面前的行动条件。这些条件属于“实践理性”或者说“道德理性”,而不是“纯粹理性”。
在康德哲学中,因为先验的东西与经验的东西是不同的,所以人类拥有自由意志这条共设才会成为可能。我们的“经验自我”是由因果法则决定的,自由意志无处藏身,但是自由意志有可能被赋予“先验自我”。因此,第一条实践共设说的是,为了使直言命令能够成立,我们作为行动者必定具有自由意志。
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一样,都是普遍的。康德说:“有两样事物,我越是经常不断地思考它们,心中就越是充满全新而满溢的赞叹与敬畏,那就是在我头顶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康德太厉害了,不愧是集大成者。
大吕说书 回复 @柔精灵: 感谢收听哦
到康德开始听不太懂了
大吕说书 回复 @王飞_7n: 您可以多听几遍
他们是怎么做到研究出这么多理论而不变成神经病的
大吕说书 回复 @玻色因: 哈哈哈,天才的脑袋咱们也看不透
非常厉害了,钦佩。
大吕说书 回复 @听友371318571: 谢谢夸奖
大吕说书 回复 @亚妮_kr: 谢谢夸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