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三十八计(3)

辩论三十八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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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计.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对手提出虚假论证或谬论被我们识破之后,可以对其进行揭露,谴责他强词夺理。但是,如果我们也采用虚假论证或谬论来反击他,对付他,效果或许会更为理想。因为,辩论的目的不是追求真理,而是在辩论中获胜。举个例子,假如对手提出一个“对人的论证”,那么我们可以利用“对人的反论证”或“依据已承认的事实的反论证”来驳倒对手。通常,当对手所提出的“对人的论证”存在漏洞,那么我们可以乘虚而入,以牙还牙,相比跟对方争执不休,这种做法更为干净利落。
第二十二计.循环论证
假如对手希望我们承认某个论题,一旦我们承认,那么争论点会很快随之而来。这时候,我们必须要拒绝承认,并宣称对手的论题是一个“循环论证”。这是因为,对手和旁观者会把这个与争议的问题密切相关的论题看作与之相同。通过这种技巧,对手就没有机会再施展其无懈可击的论证[9]。
第二十三计.夸大其词
利用反驳与争辩,刺激对手使唤其夸大陈述。通过反驳对手,我们可以使他的陈述所包含的含义超出其合理的界限之外,而就其陈述而言,在界限之内本来是真理。当我们反驳这种言过其实的形式时,就好像我们也驳倒了其原始陈述。相反的,我们必须格外谨慎,避免自己受到对手的诱导,通过反驳将我们的陈述范围进行夸大或延伸。我们的对手常常直接将我们的陈述进行夸大,使之超出我们的本意。这时,我们必须立刻阻止他,将谈话范围拉回到原来的界限之内,并表示:“我的意思就是这样,仅此而已。”
第二十四计.利用结论反驳
这一计是指利用结论反驳。对手提出一个主张,我们通过错误的推论和被曲解的概念,从对手的主张中推出荒谬或危险的结论,而这并不包含在对手提出的主张之内,对手也并不是这个意思。这样一来,情况就变成像是对手的主张既自相矛盾,又有悖于一些公理,所以看似间接被我们所驳倒。这是一种反证法,同时也是“误推原因”的一种应用。
第二十五计.利用反例反驳
这是一种利用反例进行反驳的反证法。“归纳法”需要借助大量特殊实例来成立一个全称命题,而“反证法”只需要提出一个与某个命题不符的实例,就足以能将其推翻。这种引发争论的方法被称作“反例”。举例来说,“所有的反刍动物都是有角的”,只要举骆驼这一个反例就能将这个命题推翻。反例是一种寻求普遍真理将其进行应用的方法。如果某个普遍真理的基本概念中包含一个不适用于这个真理的反例,那么这个反例就能将这个真理推翻。但这其中也存在着错误。对手会利用这种花招来对付我们,必须要注意几点:一、对手举出的例证是否为真,有些问题唯一的真解就是“它不是真的”,比如许多奇迹、鬼故事等等;二、例证是否真的包含在我们所提出的真理的概念中,因为它可能只是看似如此,经过细致的甄别就能将其排除;三、例证是否真的与提出的真理相矛盾,因为它也可能只是看起来相矛盾。
第二十六计.反客为主
反客为主,又叫反转论证,是一个绝妙的招数,通过这个技巧,我们可以将对手的论证扭转过来对付对手。例如,对手表明:“他是个孩子,我们必须体谅他。”我们则反驳:“正因为他是个孩子,我们必须惩罚他,否则他就会养成不良习惯。”
第二十七计.火上浇油
如果对手出人意料地对一个论点表现出格外的愤怒之情,那么我们应该火上浇油,投入更多的热情去论证它。这么做不只是因为可以激怒对手使其失去冷静,还因为我们可以由此推测,我们触碰到了对手的弱点,与我们事前所了解的情况相比,他更容易在这个点上受到攻击。
第二十八计.说服旁观者
这种技巧主要被在一群无知者面前进行辩论的学者所使用。如果我们既没有“对事的论证”,也没有“对人的论证”,那么我们可以设法说服旁观者。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提出一些无效的反驳,尽管只有专家才能看出其无效性。因为现在我们的对手是一位专家,但旁观者不是专家,在他们看来,我们的对手是被我们击败了。尤其如果我们的反驳使对方的论断显得很荒谬,则更是如此。人们总喜欢看人笑话,我们要将他们拉到我们这一边。为了向人们证明我们的反驳毫无意义,对手需要费尽口舌去做出解释,还要援引很多科学原理或其他事例。然而,人们并没有兴趣去听这些东西。
例如,对手提出:“原始山脉形成之初,花岗岩和其他岩石成分经高温形成液态或熔融状态,当时的温度必然在大约249摄氏度,这些物质成形后,被海水所覆盖。”我们采用说服旁观者的策略回应称:“在这样的温度下——不,根本不可能达到这个温度,也就是说,到100摄氏度时,海水就已经被煮沸,以蒸汽的形式飘散到空中去了。”
听到这里,旁观者一阵哄笑。为了做出反驳,对手不得不指出,沸点不只是取决于温度,还取决于大气压力。当一半海水蒸发到空气中去时,气压便会急剧上升,这时剩下的海水即便上升到249摄氏度也不会被煮沸。但旁观者不会给他解释的机会,因为他们不熟悉物理知识,而要把这个问题讲清楚,需要一篇论文才行。
第二十九计.转移话题
如果我们发现自己被击败,那么不妨转移话题,也就是说,开始扯到别的事情上去,就好像这事和我们讨论的事情有关,能当作反驳对手的论证。如果谦和一点,转移的话题与讨论的事情多少有些沾边,但如果无耻一点,两者毫无关系,纯粹只是攻击对手的手段罢了。
举个例子,我赞成盛行于古代中国的官位制度,中国不存在世袭贵族制,官职要通过选拔考试才能获得。对手却主张,博学者并不比有着优越出身(对手很看重这一点)的人更适合做官。我们展开争辩,对手惨败。接着他话锋一转,宣称:在中国,所有的阶层都有可能会被处以笞刑。然后他扯到了“中国人无节制地沉溺于饮茶”上去,并进一步以这两者来指责中国人。如果继续让对手说下去,就会被其牵着鼻子走,而且与唾手可得的胜利失之交臂。
完全抛开争论点,而且还提出诸如“是的,你刚才也这么说”之类的异议,这种转移话题的做法很厚颜无耻。这种论证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人身攻击”,我在本书的最后一计中会谈及到。严格地说,它介于“对人身的论证”和“对人的论证”之间。
人们天生就会使用这一招,从普通人的争吵中都可以看到。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人身攻击,那么后者不是对其指责进行反驳(从而使得前者的指责得以成立,可谓是承认前者的指责),而是以牙还牙,同样报以人身攻击。这就像是西庇阿使用过的一计,他不是在意大利迎战迦太基,而是出征非洲进攻迦太基本部。在战争中,这种转移战略可能颇有成效,但在辩论中,它只是权宜之计,因为这使得指责成立,双方的恶劣表现都被旁观者看到眼里。这是不得已而求其次的招数。
第三十计.诉诸权威
这种技巧中的论证方法建立在权威的基础之上。在这一计中,我们要根据对手的知识水平来选择不同的权威,作为论据来进行论证。塞内卡[10]曾经说过:“每个人更偏好信仰而非判断。”(《论幸福生活》第一卷第四章)如果我们所掌握的权威在对手的敬仰范围之内,那么情况就会变得很简单。对手的知识水平越低,能力越有限,我们所能诉诸的对其具有影响力的权威就越多。但是,如果对手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相当高,就很难找到能对其产生影响力的权威,甚至可能无法诉诸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他们知之甚少或完全未知的学科、艺术或工艺领域诉诸权威,他们或许才会对那些领域专业人士的话表示承认,但即便如此,他们还是会抱有一些怀疑。与此相反,普通人则会对任何领域的专业人士持尊敬态度。他们其实不知道,那些从事某项专业的人,其实对自己的专业不见得有多热爱,不过是将其当作牟利手段罢了。而那些教授某项专业的人,其实对其专业也不见得有多深刻的造诣,因为真正在某个领域有很高造诣的人,大多数没什么时间去从事教学工作。不过对民众来说,令他们敬仰的权威就数不胜数了。所以,即便没有完全适合的权威,差不多的也可以。
比如说,我们可以征引某人在其他方面或情况下所说过的话。对手一无所知的权威大多都能派上用场,并产生很大的影响力。学识浅薄的人很信奉希腊文和拉丁文的华丽辞藻。如果有必要,我们不仅可以歪曲、篡改权威,而且还能凭空伪造权威。一般说来,对手手头上没有参考书供其使用,即便有,他们也不懂得如何去利用。这里有一个最精彩的例子:某位法国神父曾引用《圣经》里的话达到了这个目的。他不想和其他市民一样,被迫为自家门前铺路。于是,他引用《圣经》里的话为自己做辩护:“让他们惧怕吧,我不惧怕。[11]”言下之意就是不铺路。这样的说法竟然获得了市政官员的认可。
一个普遍偏见也可以被用来当作权威,大多数人都和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一样,他们认为,大家说对就是对。无论一个观点有多么荒谬,只要大家都接受它,我们很快就会去接受它。他人的例子不仅会影响他们的思想,还会影响他们的行动。他们就像一群羊,跟随在领头羊的身后,由其给他们带路。他们宁死也不去思考。观点的普遍性对人们来说如此重要,这很奇怪,以他们自己的经验就会明白,人们在接受某个观点的过程中完全没有经过思考,仅仅只是在套用别人的思想。但他们却不明白这一点,因为他们完全没有自知之明。只有那些出众之人才会明白,如柏拉图所说“人们各有各的想法[12]”。
不过严格说来,观点的普遍性并不能被当作证据,不仅如此,也不能就此认为它可能是对的。持这种看法的人肯定会假定:一、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被普遍接受的观点有可能会失去其证明力,否则所有曾被普遍接受的古老错误观点,都会再度复活。举个例子,托勒密的天动学说死灰复燃[13],或者在所有新教国家恢复天主教信仰;二、在不同的空间,普遍性观点的证明力也会不同,否则的话,同样一个观点,在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信徒之间不会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这使得其普遍性陷入困境(根据边沁的《立法策略》第二部第七十六页)。
当我们仔细考量,就会发现,所谓的普遍观点其实是两三个人的观点。我们如果思考这种普遍观点的形成方式,就会相信这一点。我们会发现,起初只有两三个人提出、主张或接受这样的观点,而且人们出于善意会相信他们已经完全验证了这个观点。还有其他一些人,他们先入为主地相信,初次提出这个观点的人有足够的能力证明这个观点,所以同样也表示接受。接着,又会有许多其他人步其后尘,他们受惰性驱使,宁可马上相信,也不愿接手这项棘手的任务亲自去检验一番。就这样,懒惰轻信的追随者数量与日俱增。这个观点一旦获得可观的支持,接下来的支持者便会解释说,这个观点具有说服力,所以必须要接受。然后,为了不被人当成与公众唱反调的异类,或自视比谁都聪明的冒失鬼,其余的人也被迫承认这个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到了这个阶段,支持就变成了义务。从此以后,有判断能力的少数人必须要保持沉默。那些高谈阔论者,都是些完全没有能力形成自己的观点或判断的人,他们不过是在附和他人的观点。虽然如此,他们用更强烈的狂热和偏狭来拥护这些观点。他们之所以憎恨那些异议者,并不是因为这些人持不同的观点,而是因为他们觉得这些人想形成自己的判断,他们自己却从来不曾这样过,他们对此心知肚明。
简而言之,有思考能力的人非常少,但每个人都想拥有自己的观点,如果不能自创思想,除了借用他人的观点,还有什么办法呢?既然情况如此,那么成千上万人的观点又有什么价值呢?这就好比一段史实被上百位历史学家记载,事实证明他们只是互相抄袭,到头来,那个观点可以回溯到某一个人的陈述中去。[14]“我这么说,你这么说,他这么说,最后大家都这么说。如果人人都这么说,那么最后就只剩下传说了。”
然而,在与普通人进行辩论时,我们可以将普遍观点作为权威来使用。因为总体来说,当两个普通人陷入争论时,他们都会选择权威作为武器来攻击对方。如果一个聪明人与一个普通人进行辩论,最可取的做法就是顺势使用这个武器——选择对手不擅长的权威将会产生很好的效果。因为按照假设,这种对手对任何逻辑论证都无动于衷,他就像被裹在盔甲中的齐格弗里德[15],动弹不得,无法进行思考或判断。
在法庭上,双方的争辩其实就是权威之间的争辩——我是说,由法律专家来做出这种权威陈述。在这里,人们设法发现适用于讨论中的案件的法律或权威,从而做出判断。然而,辩证法还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如果法律和讨论中的案件并不适用,必要时可以进行曲解,直到看起来适用为止,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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