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考点速记4

中国法制史 考点速记4

00:00
10:38

中国法制史 考点速记

[91]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餘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后收取价金。

[92]宋代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93]宋代借贷契约:不付息的借贷称为“负债”,付息的借贷称为“出举”。

[94]宋代典卖契约:又叫“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注意]如果碰到民事商事问题,一般现代人处理这类问题方式的选项是正确答案。

[95]宋代婚姻制度:男十五、女十三可婚嫁;禁止五服内亲属结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在所不禁);离婚方面“七出三不去”。但是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96]宋代继承制度新规定:允许“在室女”起连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

[97]宋代绝户遗产继承:无男子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四分之三”,继子继承“四分之一”。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1/3,继子继承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

►[口诀]立继从妻,命继从长。

[98]宋代诉讼制度;“翻异别勘”制度: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别勘)。

[99]宋代诉讼制度——证据勘验制度:《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南宋宋慈著,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100]宋代的提点刑狱司:宋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

[101]元代四等人制度: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汉人(原金国地区民众);南人(原南宋地区民众)。

[102]《至元新格》侧重行政、财政、民事等方面,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103]《元典章》是地方官员对元世祖以来约50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共60卷,分10类。

[104]元朝将“幼女”的年龄界定为10岁以下。而且,犯强奸幼女罪,一般不适用赎法。

[105]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中书省下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106]元代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

[107]明朝立法思想:“明刑弼教”的思想源于朱熹,有意识地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是对中国古代原有法制思想的重要补充,礼刑并重,同时德对刑也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即既可以“先教后刑”也可以“先刑后教”。

[108]明朝立法思想:“重典治世”与“重典治吏”严厉打击官员贪腐;“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从轻处罚。

►[注意]唐代仁政,宋代保障人权保障诉权,明代三观不正。

[109]《大明律》在明太祖朱元璋时期颁行,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户、礼、吏、兵、刑、工的七篇格局,以适应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110]《明大诰》体现“重典治世”思想:特别刑事法、效力高于律、法外创刑、空前普及。

►[注意]明大诰仅行太祖一世;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111]《大明会典》是对《唐六典》的继承和发展,明英宗时开始编修,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其职权和事例,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

►[注意]唐、元、明、清有行政法典,宋代没有。

[112]奸党罪: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113]充军罪: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注意]充军刑是在流刑外另外增加的,轻于死刑、重于流刑。

[114]明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地方司法机关: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县乡设立“申明亭”。地方司法分省、府、县

三级。

►[注意]从明代开始,大理寺和刑部职能互换。元代废除了大理寺,但是仍然有刑部;元代以前监察机关叫御史台,明代开始叫都察院。

►[注意]申明亭具有基层司法组织的功能,受理和调处有关婚姻、田土、斗殴等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115]明代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审理。

九卿会审:又称圆审,即针对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同审理。

朝审: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大审: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同审理囚犯。

[116]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采取类似近代“属地法主义”的原则。

[117]明朝关于婚姻的规定基本沿袭唐宋旧律。譬如,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婚姻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婚姻的解除以七出、义绝为条件等。

[118]清乾隆年间制定并颁行《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119]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清代共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注意]《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清代的例:

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

条之后。

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成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注意]清代的例不是判例,是单行法。

[121]清代中央司法机关:沿袭明制;地方上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和总督(巡抚)四级。其中州县有权决定笞杖刑,徒刑以上案件上报。府和省按察司只有复核权,没有定案权。总督有权决定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珞报刑部。死刑案件必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122]清朝的理藩院管辖少数民族事务,也是蒙古、青海、回疆地区的上诉审核机关。理藩院设理刑司,专掌司法审判。

[123]清代皇族宗室诉讼归宗人府管辖。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