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考点速记5

宪法 考点速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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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 国家机构


[183]国家机构具有阶级性、历史性、特殊强制性、组织性和协调性的特点。
[18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以及法治原则。
[18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负责制。
[186]全国人大性质;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
[187]全国人大常委会性质;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国家立法机关。
[188]全国人大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3000人。
[189]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注意]全人常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190]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均为5年、常委会的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191]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192]以下人员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1)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2)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副总理、国务委员、部委行署正职、秘书长);(3)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上述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
[193]以下人事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194]以下人事任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1)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注意]监察机关是2018年新增的国家机关,可以说是必考内容,大家在掌握监察机关时,重点把握其在组织法上的相关内容,其调查职务违法或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性问题,以及和刑诉法的衔接问题,不在宪法的备考范围。
[195]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决定以下重大事项:①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批权;②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④规定专衔级制度;⑤规定和决定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⑥决定特赦;⑦在人大闭会期间,宣布战争状态;⑧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⑨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196]全国人大的常规会期一年一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197]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全国人大会议可以密举行。
[198]全国人大会议应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
[199]全国人大一般议案的提案程序:机关提案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和主席团(两央两高三委一里)提起,个人提案由301(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起。
[200]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议案的提起程序:机关提案由“两央两高三委提起(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专门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国家监察委)”个人提案由10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起。
[201]全国人大的质询案由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起,质询对象为一府两院一委。
[20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质询案由10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质询对象为一府两院一委。
►[注意]今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最明显的变化在于国家监察委员会有了一般议案的提案权,并且明确了对其质询的提案主体(与一府两院一致)。并且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撤职权。
[203]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法提起罢免案。
[204]全国人大中的机关议案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个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
[20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机关议案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个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人大常委会自行公布。
[206]全国人大产生的法律议案由国家主席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公布,选举结果及其他议案即可由国家主席公布,也可以由全国人大自行公布。
[207]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的法律议案由国家主席公布,其他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公布。
[208]国家勋章与国家荣誉称号:两央一委(国务院、中央军委、委员长会议)提,常委会定,友谊勋章主席发。
[209]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产生的常设性工作机构。
[210]专门委员会具有常设性,有10个常设的专门委员会。
[211]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包括针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委员会和其他临时性委员会如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212]战争、宣战、动员与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省级行政区域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由“国务院”决定,战争与和平由全国人大决定,其余全归全人常。
[213]国家主席属于国家机关、国家元首。
[214]国家主席可不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自主行使三项权利: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授予国际友人“友谊勋章”。
[215]主席行使以下职权:①公布法律、发布命令;②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根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③外交权: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授予国际友好人士友谊勋章;④荣典权: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
[216]主席缺位的补救顺序: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一一全国人大补选;主席、副主席均缺位——全国人大补选,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
[217]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
[218]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不包括国资委主任)组成。
[219]国务院拥有下列职权:立法权、提出议案权、领导和监督权、管理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
[220]国务院的管理权指国务院负责全面管理国防、外交、文教、民政等各项工作。
[221]国务院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区域设置及界线变更,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222]国务院各部委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
[223]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总理”提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24]国务院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国务院任免。
[225]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226]中央军委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与委员组成。
[227]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
[228]中央军委对全国人大只负责,不报告工作,不接受质询,可以连选连任。
[229]规定最多不超过两届任期的官员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特首。
[230]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31]监察委员会为双重领导体制:“国家监察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232]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33]派驻、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对其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负责。
[234]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覆盖全部公职人员。
[23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监察范围。
[236]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向下兼容下级监察机构的管辖事项,也可以对自己及下级监察机关办理的事项进行指定管辖。
[237]监察管辖权争议,由共同上级决定。下级监察机关遇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管辖。
[238]监察委可以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职权)
[239]监察委有权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査。(调查职权)
[240]监察委有权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
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处置职权)
[241]监察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242]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243]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244]县级人大没有“秘书长”,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
[245]地方各级人大(省市县乡)及其常委会(省市县三级)享有地方立法权与人事任免权。
[246]地方人大常委会(非人大)可任免政府部门首长;法检及监察委其他官员。
[247]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均可任免各级地方政府副职(副乡长除外)。
[248]因找不到对应级别的人大,地区和直辖市中的中级法院和分检的官员,均由“省际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249]地方人大没有代表团。
[250]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罢免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接受和审议撤职案。
[251]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没有提案权。
[252]地方政府的正职无权提名自己的副手。
考点速判的答案
38、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个人”负责制。
39、修宪主体是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40、所列入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席团提名,投票产生)。
4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为每两个月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需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42、以下重大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决定:审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批准省级行政区建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43、全国人大的罢免案由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对由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提出,需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4、国家主席任职条件:年满45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45、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46、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47、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査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①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②査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④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8、地方人大(非常委会)可任免一府两院一委正职副乡长,检察长须由上级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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