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了扎实促进共同富裕的问题,提出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由此,共同富裕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一大话题。
那么,站在当前时点,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共同富裕?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现共同富裕的着力点何在?对此,新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他表示,过去,我们认为公平与效率是跷跷板的关系,但从物本逻辑转向人本逻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那么公平与效率就可以融合。
“要在基础性制度上多做文章,缩小不同群体间的能力差距”
新京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提出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该如何理解这些概念?
刘尚希:理解共同富裕常用的理论概念是效率与公平,这次会议特别强调,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以前有说法叫作效率为主兼顾公平,但现在并没有倒过来提公平为主兼顾效率。
现阶段该如何理解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过去,我们认为两者是“跷跷板”,重视效率可能有损公平,重视公平则可能有损效率,这在理论界似乎形成了一种共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基于物本逻辑下得出来的。
如果从物本逻辑转到人本逻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那么,公平与效率就可以融合。
如果说我们依靠的是人的发展,依靠每个人能力的提升去实现高质量发展,个人就能获得更高收入,同时也会带来更高的效率。
比如,凡是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收入和效率往往会更高,如果全社会所有人的能力普遍提升了,整体的创新、创业能力就会得到普遍提升。过去相当一部分人只能从事简单劳动,现在可以从事复杂劳动,创造更多价值,收入就会水涨船高了,同时还会带动经济转型和整体效率提升,如此一来,效率与公平就融合了。
所以从物本逻辑转向人本逻辑,转向关注人的发展,自然而然公平与效率就不再是“跷跷板”的关系。
中央也强调,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从人的发展角度来看,所有人的共同发展才是共同富裕的本质,也就是说,富裕实际上是能力的富裕,贫富差距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能力差距。社会成员之间的能力总是有差距的,从整体大局来看,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能力差距是由体制机制造成的,而不是由个人是否努力造成的。因此,我们应该在基础性制度方面做更多文章,给所有人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创造更多机会,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能力差距,共同富裕就有了扎实基础,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要从落实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等5方面着力”
新京报:要实现共同富裕,应该从哪些方面着力?
刘尚希:共同富裕是一个远景目标,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也强调,要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所以,共同富裕不是通过一些政策在短期内就可以实现的。
因此,促进共同富裕的着力点,就是要分阶段解决一些体制机制问题,即基础性制度安排要尽快形成,通过完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所有人的发展创造公平的机会,提升人的能力,创造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实际上,能力也是起点公平、机会公平的重要方面。
具体到当前形势,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绝对贫困已经消除,贫富差距也是一个相对的贫富差距,要缩小相对贫富差距,着力点何在?除了进一步深化包括土地、资本、劳动力和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之外,下面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我们要真正落实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解决已经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农民工群体的同城待遇问题,比如基本住房如何保障、子女教育如何解决、老人进城后社保如何衔接,这涉及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以及他们的子女能力能否提升、是否有向上流动机会的问题。我国农民工群体有2.8亿人,如果他们能在城市里扎根,真正变成市民,享受同城待遇,那么他们以及他们的后代就有可能从低收入变成中等收入,否则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就无从谈起,向上流动也就成了一句口号。
要让这些群体真正变成市民,就涉及社会保障体制问题,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问题,城市管理问题,农民在农村的财产权利、土地处置问题等,牵一发而动全身。
过去有一种方法叫土地换户口,也就是让农民把农村的承包地交出来,然后给他一个城市户口,而现在农民可能是不愿意的,只能是继续保留他在农村的财产权利,且在城市里享受市民待遇,才能真正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如果说农民工已经进城了,但往后还得回到乡下,这样的城镇化有名无实。从数据来看,我国按户籍的城镇化率也就45%,但按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有63%,比例相差不小。
实际上,近年来政府在推动农民工市民化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但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期待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是需要解决的第一个着力点。
第二个着力点就是促进就业创业,针对不同群体,分类、分层推动就业创业。比如高龄人群、复员军人、大学生等群体。
就业和创业是相关联的,我国有1.3亿市场主体,其中有1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说明有大量人是通过自我雇佣的方式实现了就业,同时也是一种创业。个体工商户赚了钱,就有可能变成中小企业,甚至变成大企业。
要促进各个群体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等相关政策要跟上,仅仅有中小微企业稳岗援助政策是不够的。因为稳岗政策是针对存量就业群体而言,能减少在岗人员的失业,但对于增量群体,又该如何促进他们的就业创业?
因此,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要建立长效机制,让大家在市场竞争中提升自身能力、积累人力资本,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努力、人人共享的机制,这就需要从经济、社会等方面创造条件,还需要政府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
第三个着力点主要针对现有的低保群体,要防止刚刚脱贫群体的返贫,这也是当前需要考虑的。
让绝对贫困消除的成果不再出现波动,防止返贫。这个群体差不多有上亿人,脱离绝对贫困后,慢慢有机会从低收入变成中等收入。这需要提升他们的能力。
第四个着力点,就是要促进社会流动,进一步加大社会改革的力度和步伐,比如,以家庭为单位的人口自由迁徙,实际上也是整个家庭在寻找机会、提升能力,这对共同富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这种流动会给城市政府带来很大的管理压力,如果相应的能力跟不上,出现了风险,这种流动可能就停滞了,整个社会就僵化了。
第五个着力点也在社会层面,即让社会形成助人为乐、慈善捐赠的氛围,就是所谓的第三次分配,这标志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发展水平,也体现了社会活力和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能力,比如富人可以创立公益性学校、公益性医院,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帮助低收入人群提升能力,而不仅仅提供生活上的救济。
因此,第三次分配不能简单地从“物”的层面去理解,应当从人与人的关系的改变和相互帮助,从而提升大家能力去理解,这才是着力点,这又涉及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以及公共政策体系。
“推动双循环促进内需,要促进共同富裕”
新京报:为何中央在当前时点提出共同富裕?
刘尚希:应该有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不会忘记这个目标的。过去到现在,一直到今后,我们都是并仍将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共同富裕不是齐步走,不可能通过再分配让所有人同时富裕起来。因此,在进入新发展阶段,建成小康社会,解决绝对贫困之后,就应该考虑如何促进共同富裕了。
其次,我国的贫富差距确实不小。其实,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也很大。贫富差距扩大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说明人类文明发展遇到了新的瓶颈,而中国是最有希望能突破这个瓶颈的大国。
贫富差距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要把贫富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太大了肯定不行,但拉平也不现实,从这个层面来说,要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肯定离不开共同富裕。
此外,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贫富差距太大可能导致内需不足,因为富人花钱总是有限的,穷人想花钱却没钱,这会导致内需不足。因此,要扩大内需,推动双循环相互促进,也需要促进共同富裕。
新京报:当前国内、世界范围的贫富差距处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平?
刘尚希:贫富差距扩大是全球性现象,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的畅销书《21世纪资本论》研究了发达国家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过去,资本主义国家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做了很多调节贫富差距的工作,比如调整所得税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这些措施有所成效,但现在贫富差距又开始拉大,这不是某一个国家的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现象。而我国在市场化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况,但毕竟我们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毫无疑问拉大了贫富差距。在发展过程中,这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一个社会由穷变富,不可能是齐步走,同时富裕。在不富裕的条件下,发展是第一位的。改革开放过程中,那些有能力、敢于冒险的人可能就先富起来。但社会发展到现阶段,面向未来,就应考虑在动态发展中不使贫富差距扩大,应该渐渐缩小。
因此,尽管我国面临贫富差距较大的情况,但只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基础性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就一定能看到明显成效。
目前,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形势越来越复杂,甚至出现了“100-1=0”的情况。也就是说,只要有一项关键性、基础性改革措施不落地,那么,其他99项改革措施都难以落地。因此,在新发展阶段我们更需要坚持系统思维原则,形成清晰的多级改革目录和实施方案,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也要通过改革创新来推动。
我国走向共同富裕有诸多优势条件,但如何充分发挥?我想我们可以从资本主义国家中汲取一些教训。过去,他们的贫富差距一度缩小,后来为何又逐渐扩大?是所得税方面做得不够好?还是法律出了问题?这些可能都是表面现象,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资本逻辑。资本应当仅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而不能渗透到社会、政治领域,否则,资本就可能变成一种社会权力,甚至变成一种政治权力,这就会造成整个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
资本主义国家尽管人均GDP已经达到5万至6万美元,但贫富差距还在扩大,与“资本至上”有着直接关系。恰恰在这一点上,我们已经有解决问题的方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人民至上”,既能充分利用资本,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能限制资本的负面作用,这也使得我国能找到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最有希望走向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应该完善税收制度,公平征税”
新京报:财政在促进共同富裕上应发挥哪些作用?
刘尚希:财政在国家治理中起基础性作用,财政制度包括税收制度都属于基础性制度,对共同富裕、分配问题有重大影响,可以说,财政在这方面大有用武之地。
实现共同富裕应该完善税收制度,公平征税,收入高就多交税,收入低就少交税,没有收入来源就不用交税。此外,还应适当拓宽税基,让高收入人群的各类所得纳入征税范围,比如,购买国债的利息所得、存款利息所得是免税的,毫无疑问高收入群体的这类收入更多,继续免税就不太合理了。与此同时,还应当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减少合理避税、堵住偷税漏税。
促进共同富裕还应当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从基本能力的角度去谈基本公共服务,这样指向更为明确。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的是创造条件让所有人获得基本的能力。基本公共服务有没有绩效,就看其是否使人获得了基本能力,过去我们在这方面花了不少钱,但可能没有转换成人的能力,或转换效率低。
比如基本的营养、基本的教育、基本的医疗和基本的住房,这四个基本是全体国民基本能力形成中不可缺少的条件,但现在还没有完全做到,这其中政府面临的挑战是如何让基本公共服务跟着人流动。
过去,我们仅仅从地理的静态角度去考虑问题,比如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概念都不是直接针对人的,而是针对固有印象。其实,很多贫困地区的人口都流出了,不考虑人的流动在当地投入再多又有何意义?
所以,不能再基于过去静态的地理思维来规划和投入,那就与人脱节了。比如,过去很多农村修了不少学校,但现在农民及其子女进城了,很多农村学校就闲置了,相应地,城里的学校又不够,这就是公共服务与人脱节了。
因此,政府在规划时应富有前瞻性,提前预判当地的人口流入、流出变动趋势,进行科学决策。其实,影响学校、医院、交通等公共设施以及产业的最大因素就是人口迁移、家庭流动,政府在进行决策时必须紧紧围绕人来考虑问题。
“通过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有限,不要对房地产税调节作用期待过高”
新京报:您如何看待房地产税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
刘尚希:首先我想强调一点,个人房地产税在世界各国而言都是个小税种。现在有一个流行的概念,说房地产税在西方的地方财政中是一个主体税种,但西方的“地方”和我国的“地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国指的“地方”,是中央以下都叫地方,而西方国家,比如美国的“地方”是指州以下,县一级才叫地方。美国一个县可能也就十几万人,财政规模较小,就相当于我国的基层财政,政府职能很小,所以房地产税确实能解决财政收入来源的问题,起到不小的作用。但在我国房地产税很难成为一个地方主体税种,因此,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是有限的。
我认为,通过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像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比高,规模大,但贫富差距依然在拉大,这说明税收在调节贫富差距上,短期内有效,但长期来看效果不明显,从更长时间来看,甚至是无效的。因为向富人征税的同时,富人收入的增长比缴税增长更快,这从发达国家高管薪酬与一般员工薪酬之间差距不断扩大的事实就可以看出来。初次分配中的差距仅仅寄希望于再分配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着眼于缩小初次分配中的差距,国民能力(劳动技能、经营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等)的普遍提升是关键。
当然,我们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但不能高估这种作用,更不能有幻觉,否则,共同富裕的目标难以实现。因此,我们也不必对房地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期待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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