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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文稿
大家好。我们在讨论经典的时候,一般会想到的可能都是哲学、历史或者是文学著作。但有另外一些书籍,例如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我们经常会忘了它们的存在,似乎那只属于高高在上、肃穆的法庭,触及不到我们一般人的日常生活。但实际上,法律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因为它决定了社会的基本架构和运行规则。
在所有法律文书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宪法。而历数人类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宪法,美国宪法应该占据一席之地。自订立以来,美国宪法已经实施了两百多年,从根本的层面上塑造了美国社会。而在另一方面,关于美国宪法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解释的争议也从未停止过。这种争议,不但没有随着历史发展的进程被消化掉,反而由于当今美国日益严峻的党争局面而有了愈演愈烈的趋势。各方出于不同的政治立场,对相关的宪法条文做出了千差万别的诠释。这种理解上的差异性,又造成了法律实施层面上的许多混乱,成为美国民主生活中论辩最为焦灼的政治议题。
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就将跟随斯坦福大学的乔纳森-吉纳普教授一起,追溯《美国宪法》的历史渊源,并探讨其在当下的历史影响。
一,君权与宪法的角力:英国的故事
大家好,我叫乔纳森·吉纳普,是斯坦福大学的历史学助理教授,研究宪法和美国宪政主义的历史,尤其是建国初期的历史。
《美国宪法》可以说是美国建国史中最重要的历史文件之一。要想明白当时美国的开国元勋为什么会设计出这样一份文件,我们首先必须理解18世纪美国为什么从英国独立出去;以及在美国独立前,其宗主国英国本身的宪法究竟是怎么设计的。
宪法的诞生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人们不一定会觉得自己需要遵守什么法律。假如你是一国之君,就更会这么觉得,因为法律的普适性原则可能会对君权形成挑战。你大概会想:我为什么要制定一套法律来约束自己的权力?有没有可能制定出一套只适用于我的子民、而不对国君产生约束的法令呢?
要理解英国宪法的诞生,我们就必须先认识《大宪章》签署的过程。
13世纪初,英国处于国王约翰一世的统治之下。当时英国正在与法国交战,为了支付战争的开支,国王试图以各种名目向当时的贵族征收赋税。当有人拒绝交税时,国王便威胁他们说,他将跳过任何现有司法程序,直接把那些反对的贵族们投入监狱、没收他们的财产、甚至处决他们的性命。这样一来,国王等于公开宣布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了。
这一专横的姿态在英格兰贵族中引起了更大规模的反抗。他们集结起来,出兵占领了首都伦敦,迫使英王约翰与他们谈判。谈判最重要的结果,便是《大宪章》的签署。
1215年,英国国王与贵族签署了《大宪章》,将自然法应用到人类社会,使之成为类似于契约的东西。自然法是所有人都应当遵守的法规。当时人们相信世界上存在着神圣法,或后来所说的自然法。这里面有很重要的宗教渊源,它们并不由人类创立,本身就存在在这个世界上。《大宪章》为英国宪法的出现提供了很重要的基础。
《大宪章》本来只是英国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协议,目的主要是通过限制君主的权利来保障贵族的权利。但后来到了15和16世纪,英国的王权变得越来越强大,《大宪章》实际上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应,一度被人们遗忘。到了17世纪,英国国王与议会之间再次爆发了大规模冲突,法学家们便重新把眼光投向了《大宪章》。
概括来说,17世纪的英国史是一部围绕宪法展开的斗争史。一部分人认为国王应当享有特权,可以制定法律,无需征得他人意见便能通过法律。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应当赋予立法机构特权,认为当时英国的议会应当有权最终决定哪部法律将在全国生效。
这两种理念相互博弈,引发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国王与议会的旷日持久的斗争中,法学家们经常援引《大宪章》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比如,法学家爱德华·柯克就曾依据《大宪章》判定英国国王没有解散国会的权力。而随着议会在光荣革命中战胜了国王、成为了英国政权的实际掌控者,王权便进一步受到法律的掣肘。
这一时期,人们在《大宪章》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富有开创性的法案,进一步充实了这部宪法的内容。在17世纪近代英国成立后,这些法案常常被统称为“英国宪法”。在英国宪法之下,如果国王试图做某件事,议会一般可以提出抗议,指出历史上没有先例证明国王有足够的权力去实行他打算做的事情。而这样的一次抗议会为以后相关议题的裁定提供先例,人们可以利用这次案例的裁决结果来判断国王在将来做某件事时究竟有没有违宪。
《大宪章》的具体条文在17世纪已经没有太多的用途,但是整部法规的精神却常常被人们引用。宪政主义也就慢慢成为了人们的共识。
宪政主义的意思是人们试图制定一套针对当权者的问责制度,是统摄其他法律的更高法则。在这种理念下,法律也就不仅仅适用于普通民众,也适用于统治者。可以说,英国的《大宪章》是宪政主义的一大源头。它将国王和民众一同置于当时法律的约束之下,而这一点对于美国独立有很深远的影响。
英国的宪法并不只是适用于英国本土,它也适用于英国的殖民地之上。17世纪初,英国开始在北美的东海岸殖民。到了18世纪初,英格兰在美洲的各个地方都建立了殖民地。这些殖民地包括后来美利坚合众国的十三个州。在当时,这些殖民地虽受英国法律管辖,但与英国毕竟还是隔着茫茫大洋,而且许多殖民者其实都是在殖民地出生的,从来没有到过英国本土;所以许多地方的管理都带有自治的色彩。
美国的殖民者觉得自己喜欢做英国人,喜欢做大英帝国的一份子。他们认为,世界上没有比英国更自由的国家,没有比英国宪法更自由的法律制度了。他们希望英国的宪法制度可以同样应用于北美殖民地。英国一开始也让北美殖民地拥有比较大的自主权,让他们自行管理殖民地的事务,让他们摸索出民众乐于接受的政治条约、政治制度等等。可以说,当时已经有了一种类似于地方自治的感觉。在宾夕法尼亚州、马萨诸塞州、弗吉尼亚州,这些地方其实已经有了自己的管制模式。
由于北美殖民地普遍存在的自治局面,他们开始觉得自己的立法机关也应该可以得到英国政府正式的承认。而且从法理层面上来说,由于英国议会是民众的代表,而殖民地的居民属于英国民众,所以殖民地民众理应在英国议会中拥有自己的代表席位。但随着殖民地发展得越来越成熟,英美双方便开始就“直辖”和“自治”的问题产生意见冲突。
到了17世纪和18世纪初,英政府的管理模式是把皇家总督们派到各个殖民地。这些总督以国王或英国政府的名义行事,试图对殖民地施加更多的控制。这时,殖民地的人们开始发声了。他们觉得这一切都毫无道理。毕竟他们期待的是英国给殖民地的人民带来更多的自主权,而不是开历史的倒车。英国也没有听从殖民地的这些声音,于是两边在实际治理权方面的斗争也就由此而展开。
当时对于殖民地的群众来说,问题的核心是:我们该听从这些皇家总督执行的大洋彼岸的命令,还是该听从殖民地议会的命令?这是北美殖民地第一次思考自己跟统治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权衡。也就是说,这标志了北美殖民地第一次努力将宪政主义付诸实践。只有知道了这些经历,我们才能明白后来美国的独立运动和美国确立的宪政体制。
北美殖民地希望在法律上争取自己的权益。抗争的浪潮在1760年代达到了顶峰。那时,英国刚刚结束了和法国在北美的领土争战。英国战胜了法国,获得了大量新土地,同时却也因为这场战争而欠下了巨额债务。为了偿还欠债,英国开始向北美殖民地征收重税。而北美殖民地的民众觉得,这是在侵犯他们的权利。
英国怎么会有权力侵犯北美人民的权益呢?从宪法的角度看,回答这个问题非常有必要。殖民地的民众觉得英国的殖民者必须阐明原因,特别是因为英国本身在思考人们拥有哪些权利、为何拥有这些权利,对此其实已经有长期的探索经验。
北美殖民地的民众把他们自己也纳入到了英国的宪法传统中,表明自己其实也有权享有英国自由人的权利。恰恰是为了捍卫这些权利,许多英国的先烈都在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中流血牺牲了。北美人民声称自己是在继承英国宪法的精神,以此证明英国没有权力开征重税。
在十八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众多事件中,其中特别值得留意的是北美殖民地和英国官员就英国宪法的性质和保障的权利所展开的大辩论。这里的关键在于,英国的“自由人”很早以来就一直相信,要想成为“自由人”而不是政治社会的奴隶,那么你所听从的权威就必须由你选出,你所遵守的法律也必须由你制定。
殖民地的人们相信英国人距离他们太远,根本不可能从殖民地的立场出发考虑当地民众的利益和福祉。他们希望在英国政府中加入殖民地代表,但英国却对这样的要求视若无睹。
结果,从宪政主义的理念上看,北美殖民地要想平息这些争论,唯一的办法就是从英国独立出去。有意思的是,这并不是在反对英国宪法,反而是在以英国宪法的名义反抗英国统治。殖民地人民认为,英国宪法的真正原则,是容许地方自治,是提供一套确保人民不至于沦为政治奴隶的代议制体系。然而,英国一意孤行,全然不愿意考虑北美人民的诉求。那么,要想真正实现地方自治、落实代议制体系,唯一的办法就是脱离英国,建立自己的国家。
1773年12月,马萨诸塞州的一些民众偷偷潜入停泊在波士顿的英国货轮,把船上的茶叶抛入海中,以示对英国国会的抗议。英美双方的矛盾愈发激化,最终爆发了独立战争。乔治·华盛顿在1776年宣布北美十三个殖民地脱离英国独立,并于当年7月4日通过《独立宣言》。
二,联邦制度的规划
《独立宣言》的发布,标志着美国每个州都获得了自治的权力。这一点对于后来美国宪法的编纂有很深远的影响。
在美国建国史中,人们一般会说美国宪法的历史始于1787年。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我们必须先知道1776年当北美殖民地宣告独立的时候,当地人民如何理解宪制政府的运作,这样我们才有办法透彻地认识美国新政权建立的过程,以及他们编写美国宪法的基础。
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地想象一下1776年美国的情况。独立战争的结果是,英国结束了在北美殖民地的统治。在《独立宣言》问世的这段时间,北美大陆整体其实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原有英国的殖民政府已经不合法了,人们需要新的政府,需要将酝酿已久的宪政观点付诸实施。因此,本来的殖民地上的每一个州都在争论自己的宪法应该是什么样的。1776年,几乎所有的所谓宪法都是匆匆写就的州级法律。这些都是建立政府的尝试,目的是要展现美国人所争取的权益到底是什么。英国王室在北美的统治已经落下帷幕,美国的当务之急便是要建立新的国家级政府。要想实现他们的理念,就必须以书面形式阐明这个新政府会是什么样。
美国宪法的草拟必须体现新政府的本质。当时美国刚刚从英国的统治中独立出来,宪法的一个重点自然就是要强调他们对自由的追求。
这里我们必须注意:18世纪的人对于自由的理解跟现代的理解是不同的。当我们在现在的语境中说一个人是个“自由主义者”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那个人的核心政治观点是反对政府干预人们的生活。在这个定义中,我们用强制力的多少来衡量自由的程度。所以我们可能会认为政府调控经济是对自由的侵犯。但在18世纪,人们自由的理解,往往是把自由当成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不应该会受制于自己以外的任何权力或意志。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代议制至关重要。如果政府是代议制的,那么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就代表了你的意志,这样政府才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干预民众的事务。它可以以各种方式管理社会、调控经济,但不会让民众为外力所迫,因为这是民众自己在实行管控。如果政府不是代议制的,那它就不能做任何这些事情。一个非代议制的政府即使什么都不做,也是专制的,因为它可以在任何时候施行专制统治。
刚刚成立的美国特别注重保护民众的个人自由。而开国元勋们认为最能保障个人自由的方式,便是建立地方机构、州立法机构和民兵组织。换句话说,就是让地方有充分自治的权力。
在1776年《独立宣言》问世前,当时美国就出现了大陆会议。这个会议由当时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组成,是一个可以代表全国的机构。大陆会议的组成目标是要为殖民地发声。这个组织通过了《独立宣言》。此后,他们也行使着权力,起草了美国的第一部宪法《邦联条例》。
1777年,大陆会议制定了《邦联条例》,这是全国性的一部宪法。大陆会议逐步演变为全国性的中央政府,也就是“邦联议会”。
虽然邦联议会想要透过条例赋予邦联政府正式的权力,借此捍卫独立战争的果实。但现实是,所有的行动仍然是在州一级展开的,因为当时人们普遍觉得,代表民众行使权力的是州政府。邦联政府的权力不会太大,这从以下规定中便可见一斑。按照《邦联条例》的规定,每个州在邦联议会中都享有同等的表决权。邦联中央没有行政机构,也没有司法机构,只有这么一个立法机构。而在这个立法机构里,每个州无论人口多寡,享有的表决权都一样。特拉华和弗吉尼亚的人口相差甚远,却同样只有一票表决权。可以说,邦联议会在很多方面都不像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反而更像欧盟那样的组织。
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早期,大部分人都觉得州政府代表着民众,所以全国性政府的统治管理方式应该是,让各州组成一个更大的联盟机构,这个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处理整个联盟的大型事务,比如打仗和外交谈判等等。
不过,这个管治模式很快就遇到了各种问题。因为先前的独立战争花费甚巨,国家背负了巨额债务,需要重振经济。但由于每个州各自拥有很大的权力,各州都可以独自发号施令,联邦政府很难实行全国性的措施,解决整个国家的经济问题。
邦联议会无法对各州施加任何强制权力,只能柔声细语地找他们要些税收,或是请他们遵守条约规定。而从地方的观点出发,州政府往往很容易屈服于民众的压力,推出债务宽免等举措。这让美国人开始重新思考,赋予地方立法机构如此大的权力,是否真的是捍卫自由的关键。
为了拯救美国这个新生的国家,政治家詹姆斯·麦迪逊开始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当时邦联政府所面对的问题。
麦迪逊非常担心州政府的运作模式。他觉得州政府太容易屈服于民众的压力了。于是,他开始思考政府架构的问题。他认识到在历史上的大部分时候,人民一般是没有权力的,因此他们不得不忍受国王或贵族的暴政。共和制政府遵循多数决原则,似乎解决了国王专政的问题,但却无法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共和国里有三个人,两个是债务人,一个是债权人,那么按照多数决原则,可想而知,每次投票的结果都是要求债务人宽免债务。麦迪逊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办法是把共和国的范围拓宽,把所有人民都纳入进来,这样共和国的组成就不仅仅有那三个人了,还会包括其他没有欠债的人。假如共和国变大了,直接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就相对变少了,没有哪一派的观点可以轻而易举地形成多数。
麦迪逊由此提出了他的理念:如果美国有更大的选区,能让他自己这样的政治家比那些不理智的煽动者更容易当选,这一小部分人进入国会、着眼于公共利益、关注整体利益,共同讨论,努力达成对所有人都有利的方案。这样的政治架构不一定完美,但总比这些州政府要好。州政府毕竟就是毒蛇窝,背后考虑的全是自己的政治利益。
而从邦联政府的立场上看,宪法改革也很有必要。
美国要想作为一个完整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就必须拥有真正的国家权力。但根据《邦联条例》所建立的邦联议会显然无法实现这一点。它无法在国际舞台上代表美国这个合法的主权国家,也无法调动军队,击退潜在的敌人。即使他们想借助条约来跟外国建立联系,提出商贸的协议,《邦联条例》也没有授予他们足够的权力。
这一切问题最终造就了美国宪法的诞生。整体而言,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针对宪法的修正虽然很多,但改动的幅度都不大。当时采用的方式只是试图在《邦联条例》中增加修正案,以便赋予邦联政府更多权力。1786年秋天,最后一次修正的努力也失败了。于是,到了1787年春天,联邦议会在费城召开了一次大会,讨论怎样才能成功修正条例。
在这次会议里,70位州代表被邀请参会,其中有15人拒绝了邀请。最终,来到费城的很多都是联邦主义的支持者。他们想要一场更彻底的改革。1787年5月,来自12个州的55位代表陆续到达费城。一些代表以为他们只是讨论一下如何修正《邦联条例》。但与此同时,由弗吉尼亚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代表牵头的联邦主义者们已经制定了一个全新的方案。他们说,与其修正条例,不如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体系。
麦迪逊等人在会议上提出了著名的“弗吉尼亚方案”。方案建议各州在联邦政府的代表人数应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又提出联邦政府应当有三个彼此制衡的权力分支。这是个非常大胆的计划,为制宪会议中的辩论提供了基础。
麦迪逊等人不再讨论是否应该修订条例,而是探讨起了议会有没有权力做“弗吉尼亚方案”中提到的事情。部分代表最终心甘情愿地听从了大多数人的意见,承认联邦的问题非常严重,应当把“弗吉尼亚方案”纳入到辩论中。一场全新的讨论应运而生。制宪会议后面的辩论大多都围绕着“弗吉尼亚方案”展开。方案有着非常浓厚的联邦主义色彩,赋予了联邦政府很多权力。虽然在辩论中,联邦主义者不得不在一些条款上做出让步,但这些经过商议的条款最终被写进了宪法。
制宪会议在1787年5月25日正式召开。经过长达三个半月的辩论,代表们最后在当年9月17日签署并通过了《美国宪法》。
我们现在之所以会知道费城制宪会议上辩论的内容,是因为我们有麦迪逊的记录。其他一些代表也做了会议笔记,但远没有他那么详细,而且他们只到场了几天。麦迪逊给了我们前后所有详细的记录。这是美国历史上最细致的一手资料,也是我们得以了解制宪会议的唯一信源。官方的会议日志只是记录了提议的动议、投票情况等等,而麦迪逊却记录了辩论的实际内容。因此,从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开始,麦迪逊就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但如果我们因此而把他看作宪法的主要作者,那就大错特错了。宪法终归是整个代表团全体的功劳。可以说,这是一个团体书写的完美例子。最终,大家在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这不是单打独斗的结果,而是民主的一大实践。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你在1776年告诉人们,会出现一部像1787年那样的宪法,人们一定会觉得你疯了。美国刚刚才从殖民统治中解放出来,怎么又会在这时准备创建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但是只要我们知道了这个制宪过程的来龙去脉,就会明白当时美国怎么会推出这样的宪法。
三,原典主义的限度:如何与时俱进?
关于宪法的主要辩论结束了以后,当时与会的代表们分成了几个组委员会。有几个组别的委员会在撰写宪法的过程中很有影响力。其中之一是细节委员会,它的任务是将辩论的结果汇编成宪法初稿。
编写宪法初稿并不只是简单地列出人们同意的事项,而是一场颇具创造力的活动,需要委员会自行裁量各个细节。即使细节委员会其实在理论上并没有自行裁量的权力,他们也必须做出很多意义重大的选择。之后的时间里,参加会议的代表主要辩论了细节委员会要保留或改变哪些内容。
制宪会议把一些事项推迟到八月底才处理,并专门针对这些待议事项成立了另一个委员会。它负责厘清尚未确定的事情,比如说,如何选举美国总统。这些问题让制宪会议在那三个月里踟蹰不前,而该委员会敲定了很多问题的解决方案。
特别值得一提的还有风格和整合委员会。它和细节委员会一样,由五名成员组成,负责宪法的润色和定稿。可以说,这个委员会只有一位最重要的成员,那就是古弗尼尔·莫里斯。他如今鲜有人知,但在当时却让人印象深刻。他是个充满热忱的联邦主义者,被赋予了定稿的权力。他大幅改动了宪法的序言。原来宪法初稿的开篇是“我们合众国人民”,然后在后面罗列了所有州的州名。而莫里斯则把州的名字全都删去了,补上了整个宪法的宗旨。于是现在就有了我们现在看到的宪法,开篇是:“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 莫里斯的改动看上去似乎都很表面,但其实却触及到了宪法的实质。毕竟撰写宪法的委员会发挥了设立框架的作用。
美国宪法虽然在1787年9月问世,但这并不代表从此就解决了当时美国的问题。
宪法问世后经过了紧张的九个月。当时,全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探讨这部宪法是否和独立战争的理想相一致。在这场激烈的斗争中,近一半的州都反对宪法。当时,对于美国人民会不会尊重宪法?他们会支持宪法和它所确定的新政府体系吗?没有人能给出肯定的答案。最终,宪法仅仅以微小的差距表决通过。这是一场政治斗争。捍卫宪法的联邦主义者最终战胜了反联邦主义者。
当然,即使是宪法通过了以后,人们在如何实施和阐释这部宪法的问题上,还是有很多疑问。宪法里其实并没有列出所有推行的细则。因此,美国的政治家不得不思考,要如何处理宪法中没有规定的无数事情。他们必须以切合实际的方式落实宪法所提出的构想。
所以,到了1790年代,美国人都在思考要如何落实宪法的内容,让它发挥作用。每个人都试图透过阐释宪法的内容来达到不同的目标。恰恰因为宪法的阐释本身有不同的可能,社会常常会就美国宪法而展开辩论。即使到了今天,这样的辩论还是时常会出现。
人们一直在争论该如何解释美国的宪法。有一派推崇活宪法主义,认为宪法是活的,应当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适应社会的新需求。另一派则信奉原典主义,认为应当根据宪法制定之初的涵义来解读它。美国人花了很多时间来争论,是否要毕恭毕敬地看待开国元勋们制定的条款。这在很多别的国家的人看来非常奇怪,他们不理解美国为什么极为尊崇过去的条文。
在现在美国的最高法院里,大多数法官都认为宪法制定之初的意图非常重要。可以说,他们大多都是原典主义者。原典主义在民间也不乏支持者。很多圈子的人都赞同原典主义,虽然他们绝大部分是政治保守派,但也有不少是自由派分子。他们这种对宪法的信仰,引领着人们回到宪法制定的最初时刻。
我觉得美国所以会出现原典主义这种观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是一个对于文献有深厚信仰的国家。与别的国家不一样,美国没有深厚的历史,也没有单一的信仰,但美国却可以依赖这一系列文献来让整个国家团结起来。建国时期,美国出现了许多宣言和法律文献。人们尊崇这些文献。可以说,美国其实是一个由文件组成的民族。是什么东西让原来是英国人的美国人发展成一个如此多元化的群体?是什么让他们成为了美国人?这会让我们想起美国宪法的第一句话,这个多元化的群体里人们都被唤作“我们合众国人民”。这既是对这群人存在的认同,也是造就了他们、让他们之所以存在的原因。
虽然美国宪法确保了美国人可以共同生活在一起,成为一个多元而统一的群体,但它也同时引发了新的问题与挑战。
身在美国的人常常会想:这么多年过去了,这个时代已经和制宪的时候有了那么多的差距。我们是要抱持原典主义、试图回到制宪的现场、把宪法恢复到原来的样子?还是要跟随时代的步伐,继续向前迈进?如果我们真的要把过去和当下相结合,究竟应该怎么做呢?与宪法制定时的标准相比,如今的社会显然出现了很多当时人想象不到的变化。我们要如何如何推动宪法发展、如何把握过去和当下的关系、把二者联系到一起,进而既不违背过去、也能推动当下的发展呢?我觉得这是美国宪法的核心,也是它对世界的影响。它所牵涉到的问题,是任何一个历史文本都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美国宪法的讨论,这些问题也被带到了我们的视线中。
时至今日,美国社会的很多问题也还是跟美国宪法的解读有关。比如说,美国宪法的第二修正案保障了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每当美国政府试图加强枪支管制,宪法的条文就会成为人们辩论的焦点。如何让二百年前订立的宪法继续应用在现代的社会里呢?这是美国社会今后一直要面对的问题。
本期节目由喜马拉雅制作播出。本节目中文版由牛津大学博士后研究员许止峻撰稿、编译。英文版由Zachry Davis, Galen Beebe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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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谈一下把“oringinalism”翻译成原点主义的考虑么?有没有考虑过其他翻译,比如“原初主义”,“创始主义”?
维琪没有强迫症 回复 @LYS_4n: 感谢您的精彩提问,我们将您的问题转达给了撰稿老师,得到解答如下:翻译成“原典主义”,理由有二:一是因为这个词比较能把握“originalism”的意思,表明它是关于法典的诠释问题。二是因为它是最常见的译法。而“原旨主义”一词很可能会让人想起“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ism),这是宗教学方面的用语;“原初主义”因为这很容易跟“primitivism”混起来,指的是反对人类文明,崇尚原始生活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