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如果甲乙夫妻双方即已登记结婚便推定任何人都已知道(尽管我们未必不知道),如果有第三者出来插足,不管ta是不是恶意、是不是真爱,都会受谴责,支持原配,而反对小三。如果甲乙并未登记只有同居事实,而第三者并不知晓这个事实,那么人们就不会谴责这个第三者,甚至会同情ta。前一种情况,就是“对抗第三人”,不管ta实际上知道与否。在这里宣兵夺主,还望张律师勿怪。
张律师这个解释,似乎只是点明了“合同的相对性”,但对于“对抗第三人”并未说明,“对抗第三人”是指推定合同双方以外的人即已知晓合同的内容,继而阻却了其他人采取不利于合同方行为的善意。简单点说就是,即便合同双方之外的人做了不利于合同方的法律行为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这里面牵扯到“善意取得”的运用。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就推定合同双方之外的人知道这个事,其他人再来“挖墙脚”,那就是恶意为之,法律不予保护。
对抗第三人什么意思?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小肥狼_8s: 这个解释的通俗一点儿就是,比如我俩签合同,只能约束你我之间,而不能约束除了你我之外的其他人。
第一句话是不是说错了?记得第161期张律师说股权转让合同自签订成立之日起生效,而这一期中说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自股东名册记载股权变更事项之日起生效。是不是有一个搞错了?
张庚园律师 回复 @水墨寒竹: 要区分普通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