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夺命抽屉柜案:玩忽职守该不该定罪?

【渎职罪】夺命抽屉柜案:玩忽职守该不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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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件,城管抽屉案,有一个文艺店的工人在楼顶的安装广告牌,结果城管队员到场说手续不全,要求拆除,并在拆除的过程,中就搬走了抽屉。

随后工人师傅没办法,就自行用安全绳下楼,结果不幸坠亡,当时涉事的执法队员,也就是停止违规设置广告牌的企业负责人,当年是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这就出现了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设置广告牌的负责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第二,是涉事的执法队员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这里设置广告牌的负责人,最初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的推理逻辑是,因为企业负责人违法了,违法之后又出现了事故,如果他不雇人违法安装,那么,工人也就不会坠亡。

所以,认为违法行为跟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种推理逻辑可能不太合适,因为两者之间只具有完全的时间顺位关系,而且这种关于因果关系的推理,也是一种纯粹的条件,是推导出来的,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这里我补充一个知识点——条件说,什么叫条件说?条件说就是,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所以按照这种立场,那张三杀人了人,他的妈妈跟死亡结果也有因果关系,因为如果你不把张三生出来,就不会为祸人间,所以,这肯定是不太合适的。这就是为什么,因果关系其实是可以区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就是刚才说的条件,说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实是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中进行筛选,必须筛选出一些重要的条件,这些重要的条件在经验法则中会高概率的创造结果。

通俗来说,因果关系,本身它要满足人类的报应情感,就是谁创造了一个危险,而结果又是危险的一种实现。

所以,很明显在这个案件中,工人师傅摔下来了,不是因为去上楼去安装广告牌,上楼安装广告牌,在经验法则中会不会高概率的导致人被摔下来呢?这肯定不会的,否则就没有人去安广告牌了。

所以这里的关键是抽屉被人拉走了,创造了一个实打实的危险。他之所以被摔下来,是因为抽屉被拉走,没办法只能够通过其他的方法来下楼,而下楼的方法导致他面临着巨大的危险,从而导致了死亡结果。

所以在抽屉事故中,具体的因果流程,其实是这样的:首先当然是企业主违法雇工了,工人师傅上楼了,结果城管执法把抽屉给拉走了,结果当天天气特别冷,所以在上面呆着实在受不了,所以工人师傅从楼上爬了下来,最后坠亡。

你会发现,这就出现了很多的因果链条,出现了很多的介入因素,什么叫介入因素呢?介入因素,就是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其他的一些因素,使得前行为和后结果之间产生的关系。

我们设想这样一种案件,张三把李四打倒在地,结果李四躺在地上,两只野狗从旁边路过,咬了李四一口,后来李四被送往医院打狂犬病疫苗,结果疫苗是假的,李四最后得了狂犬病,在临死的时候又咬了王五一口,最后王五被咬死了。

现在就问,张三跟王五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你会发现,这个案件中,中途介入了太多的因素。

首先介入了他被狗咬,又介入到送医院,狂犬病疫苗又是假的,然后这哥们还咬了别人一口,所以介入了很多因素。当然,存在这种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的时候,其实还是一样,就是看这个介入因素有没有创造独立的危险。

如果介入因素没有创造独立的危险的话,我们就认为结果,不还是先前行为所创造的危险所实现的。你看最典型的例子,张三版李四打倒在地,结果把李四的腿给打断了,结果当天晚上下雪,李四被冻死。

介入因素是下雪被冻死,但是一个人为什么下雪会被冻死?因为他的腿动不了,通俗来讲,就是前行为跟介入因素一起合作,导致的结果的发生。

介入因素并没有创造独立的危险。但是如果你把他的腿打断,他被送往医院在路上出车祸被车撞死的,这个介入因素就是一个车祸,车祸就创造了一个实打实的因素,因为这哥们是被撞死的,他不是腿被打断而死。

回到我们刚才这个案件,我们来捋一捋,企业主让师傅上去安装广告牌,结果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就是城管把抽屉给拉下来了,城管把抽屉拉下来之后,因为天气很冷,所以工人师傅,他实在受不了,要从楼上爬下来啊,爬下来就摔死了。

首先,第一是城管抽屉介入因素,这有没有创造独立的危险呢?工人师傅为什么会摔下来?是他下楼的梯子不见了,他不得已要爬了下来。因此前行为也就是企业主让工人师傅上楼,跟这个结果没有任何关系,其实是因为抽屉被拿,创造了一个实打实的危险。

马上就会有同学问说,老师你看,中间是不是又有一个介入因素?抽屉被拉走,你为什么要下来,你可以待在上面。但是,这是不是跟我们刚才所讲的案件比较相似?

你的腿打断,当天晚上下雪你被冻死。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是你,你会不会想着爬下来呢?当然会想爬下来。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有的结果,都可以归责于城管抽屉,因此,认为城管跟事故之间,是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城管当然构成渎职罪,但渎职罪有两类,一类是故意行政渎职罪,叫滥用职权,一类是过失型的渎职罪,叫玩忽职守。

虽然它都是在我国刑法391条规定的,391条规定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然刑罚是一样的,但一般来说,故意性的滥用职权,肯定比过失型的玩忽职守的刑罚更重一点。两者区分的观点就是看主观心态了。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

你给110打电话,结果接警员跟女朋友在保电话粥。结果10分钟后,你被杀掉了,这显然就是一种过失。但如果警察接到报警电话之后,前往案发现场,结果发现被殴打伤害的是自己的前女友,说你也有今天,放任不管,这就是滥用职权。

所以这个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城管把别人的抽屉给拿走,这个行为本身是一种过失的行为,还是一种对死亡结果持放任的心态?我个人觉得,还是应该从概率的角度来判断。

如果梯子被拿走,遭受重大损害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就是放任了,既然是放任的话,就应该认定为故意性的犯罪,也就是滥用职权罪了。总之我们的法律必须要约束人性中的幽暗,尤其当拥有权力者,他的权利更要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约束。对于滥用权的行为必须要加以打击。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君逸Jesse

    好多天没更新了,100讲还差几讲呢吧

  • 聂大二

    朴素的理解,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区别就是一般条件下权力者有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自己代入想象自己究竟会不会做和城管一样的行为。一般人看到有工人在高处施工,抽走下来的工具会造成极大的危险,那城管也应该意识到这样的危险,但是他放任了,那就是滥用职权。

  • 1316665eaxw

    大哥,开口都是一百多,我们这种穷逼有没有学习的机会?

    夏沐阳小天 回复 @1316665eaxw: 喜马不得赚点

  • 听友116493096

    咨询一个问题。 假设张三出差在外招嫖,但张三让异地的朋友李四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嫖资,那么张三和小姐发生了关系,但是张三没有付钱,能不能算自愿?李四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嫖资,但是李四没有发生关系,那么张三李四分别犯了啥罪?或者有没有犯罪?

  • 康桥溪月里的芦苇

    不着急慢慢来

  • vovonaya

    什么时候不要VIP可以听!

  • 神之毅力

    我研究了半天抽屉!!

    龙皇连者 回复 @神之毅力: 是梯子

  • jasonxe

    更新!

  • vivi月

    讲的很清晰明了

  • 1391256yldb

    故意的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