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和16岁男孩举办婚礼后 新郎被判强奸罪!

13岁女孩和16岁男孩举办婚礼后 新郎被判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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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理性的,但司法也要讲人性。法官要严格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就是说,只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才通过刑罚的方式。

嘉宾:王平聚律师

刑法学教授

清华大学博士

广东深仁律师事务所主任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山山而川998

    律师讲得太好了!判决过于机械化!

  • 自毁形象

    律师说的没错啊,这不是严重的,但是不提倡

  • 韩雅静1980

    当事人和监护人都允许了,凭什么判强奸!因为女方还在男方家,不能避免再次发生性关系就不允许缓刑?!那是当事人不走,不去教育女方要强制男方,太不人道了吧!

  • KESA

    听得血压要上升了,这律师就不能心平气和的说话吗,跟打了鸡血一样。未达到国家法定年龄的婚姻本身就不被法律保护

    或人1 回复 @KESA: 第二,许多人混淆了【不提倡】和【犯罪】的概念,【犯罪】必须是严重社会危害,而两情相悦的早恋下的性行为远远不能说两人有严重危害社会,而且这其实是一种人类自然行为,14岁左右性成熟,自古如此,只是现代社会不提倡。

  • 钱有有2022

    律师在说么呀。不考虑社会影响吗? 公序良俗呢?

    或人1 回复 @钱有有2022: 不能只考虑城市或者汉族地区的“公序良俗”,也要考虑民族地区的。

  • 木头X

    我认为律师说的不对,小孩思想并不成熟,今天爱了明天就可能不爱了。但是婚姻家庭不是小孩子过家家,是需要负一定责任的,这样的孩子组成家庭不利于家庭稳定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再有小孩子很难界定“自愿”就像安乐死为什么不能立法?那就是很难界定自愿安乐死的意愿是真是的表述,可能本人还想活可是受到各种隐性的胁迫被迫同意安乐死,他虽然同意但是在这背后受道难以言述的压力,这是安乐死的难题,我是支持安乐死的,但是以中国现在的经济社会条件,这个担心也是可以理解的,话说回来,小孩子的性行为或者结婚就没有“自愿”背后隐性的引诱和胁迫吗?小孩子心智社会经验,抗压能力都不强,这种隐性的外部压力很可能造成伪“自愿”

    心烟啊 回复 @木头X: 非常赞同!小孩的心智根本不成熟,社会历练的太少,也许这个年纪做出的决定,等以后心智成熟了,就会后悔,所以刑法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而且我认为不能以偏远地区法律意识淡薄为理由,当不知法不懂法成为逃避罪责的理由,反而更不能促进他们法律意识的进步。

  • 孙朋SP

    无语,咋不能缓刑呢?

  • 春心妍涓

    法海你不懂爱

  • 侓帅落叶

    对于未采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一直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应具备明知认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或人1

    嘉宾律师才是正确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