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与受贿】设套揽贿案:行贿者该不该被保护?

【诈骗与受贿】设套揽贿案:行贿者该不该被保护?

00:00
10:31

点击图片,通过左下角分享按钮,转发给身边的朋友,一同升级法律思维。


本期原文 

今天我们想讲一个比较怪的话题,叫设套揽贿行贿者,该不该被保护?设套揽贿其实就是所谓的骗贿,我设了一个套,让行贿人往里面钻,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定性呢?

李四去找领导张三,但其实,张三一开始就不准备办,但张三说没问题,咱俩什么关系?关键看你怎么表示,李四就给张三送了十公斤钱。一张钱是1.15克,十公斤钱,应该是没有到100万,大概是80多万。

张三一提说:“稍微轻了一点”。第四又加了十公斤钱,但是张三从一开始就不准备给他办,而且,最后也确实没办法,因为张三的风格就是收钱不办事,贪赃不枉法。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


有些人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也有一些人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这里的关键,其实就要抓住受贿的本质,受贿的本质是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受到了侵犯。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我设了一个套让他往里面装,有没有利用我的职权设套。

换言之,他之所以给我钱,虽然是被骗的,但这叫不叫一种权钱交易,如果我没有这个权利,他会给我钱吗,显然是不会的。因此只要这个事情是我可能办得成的,其实就属于一种权钱交易。既然是一种权钱交易,就直接可以认定为受贿。


我们之前也给大家讲过,受贿至少有两种,一种主动的时候叫索贿,索贿是不需要帮人办事的,收受贿赂,虽然法律中说了,需要为他人谋利,但是为他人谋利是一个主观的目的,换言之,它不需要有相匹配的客观内容。


我们用了一个比较生僻的术语叫主观超过要素,刑法讲究主客观相统一,两个巴掌,主观一个巴掌,客观一个巴掌,都要对上,但是主观多出来那么一截,是不需要有相匹配的客观内容。这个就是所谓的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就是一个主观照顾要素。


在刑法中这种现象比比皆见,拐卖妇女以出卖为目的,但是最后没有卖出去,这叫不叫拐卖妇女,同样也叫拐卖妇女。侵犯著作权罪要以牟利为目的,最后亏损还没有牟利,这叫不叫侵犯着作权,也叫。因为你有这个目的就可以了。

这就是为什么为他人谋取目的,只要有许诺就可以。许诺包括明示许诺,还可以包括漠视许诺。所以在这种被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但凡是你办得了的,不管你办还是不办,都可以认定为受贿者。


一旦可以认定为受贿罪,大家就会发现行贿人的行为怎么处理。如果行贿人只是属于诈骗的被害人,这个钱是要还给他的,但是如果行贿人可以构成行贿的话,对不起,这是20公斤钱你就提不回去了,这20公斤钱就要被罚没。

大家知道,因为受贿跟行贿是对合犯,但是我们对于行贿的打击力度,其实比受贿是要稍微轻那么一点点,因为行贿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这关键在于我找你办事为了什么?


现在要提一个处长,有20个人竞聘,所以我给你提了20公斤钱,当然你收了我的钱,你从一开始就不想办,很明显你构成受贿罪,我也构成行贿罪。既然我构成行贿罪,这20公斤钱就要被罚没。


当然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现象,当事人设套,但是当事人根本就办不了。

比如说高考了,张三的儿子高考,然后找到我,说特别想学法律,特别想来你们学校读书,我说考得怎么样?他说考的还马马虎虎,离重点线也就差250分。我说这个考的还是不错的,我的风格是差一分1万,你把补了,我让你先上车后补票。


结果他就真的把250万给了我,但我哪有这种能力,我不可能让他先上车后补票,我妥妥的骗他,这个事情是我办不了的。既然这个事情是我办不了,那就没有体现为权钱交易,很明显我不构成受贿罪,我直接构成对250万的诈骗罪。

但是这里面的问题又出现了,当我构成诈骗罪,被害人是属于诈骗罪的,被害人,现在的问题是250万要不要还给他?250万国家可不可以罚没?但这就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大家站在被害人的角度,被害人想干嘛,被害人主观上想行贿,但是客观上他找出了对象,所以有一种观点认为,你看这个叫主客观不统一,既然是主客观不统一,这属于行贿的未遂,既然属于行贿的未遂,这个钱也属于犯罪工具,这个钱就可以罚没。

当然这属于刑法中的不能犯问题。不能犯问题,存在一些争论。什么叫不能犯?我想拐卖一个女的,却拐卖了一个男的,这个就叫不能犯。我给张三投毒却投了白糖。

所以不能犯在刑法中,包括对象不能犯,想拐卖女性却拐卖了一个成年男子,或者包括工具不能犯,我开枪射杀张三,结果枪里没子弹,我给张三下毒,结果毒药是白糖。


关于不能犯如何处理,理论中有很多种观点,任何一个问题,至少有三种观点,正说、反说、折中说,正说认为不能犯,他抽象性的侵犯的法义。什么叫抽象性的侵犯法义?

就是说不能犯,如果行为人想法为真,普通民众感到危不危险。行为人想干嘛,行为人想拐卖妇女,这个想法为真的话,大家觉得可不可怕,这是非常可怕的。这个叫抽象危险说。

抽象危险说主要是把不能犯和迷信犯区分开来,迷信犯,比如扎小人或者天上飞过一架飞机,我觉得它影响我录课了,我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去砸飞机,结果飞机没有砸下来,那个叫迷信犯。


不能犯和迷信犯最大的区别在于,迷信犯是即便你想法为真,一般人也不可能感到法义受到了威胁,一个人拿石头砸飞机,一个人扎小人,大家感到的不是害怕,感到的是可笑。


但是你拿砒霜去投毒,结果砒霜变成了白糖,你这个想法让一般人感到很可怕,叫抽象危险性。


与此针锋相对的是客观危险说,客观危险说是站在事后的角度,站在科学法则看有没有危险。后来发现你投的是个白糖吗?你这个枪你没子弹吗?你拐卖的是个男的吗?那就认为不构成犯罪。

当然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折中说,也就是所谓的具体危险说,也就是不再看你的想法。他觉得如果说完全看一个人的想法,有可能导致主观归罪,但是看一个人的做法在,一般人看来有没有危险?如果一般人都感到法秩序受到了动摇,那么就存在这种危险,从而可以以未遂论处。


这里面最典型的例子,比如说空枪,我拿着一把枪往你身上擦,结果枪没子弹,但是一般的人看到这一幕,大家觉得可不可怕,一般人觉得枪里面有没有子弹,一般人都会觉得枪里有子弹,因此就可以构成犯罪的未遂。


回到我们刚才这个案件,一个人去给领导送钱,他觉得领导能办,但是领导根本就办不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中,如果按照正说他就是行贿的未遂,按照反说,客观位线说,因为你根本不是个领导,是一个办不成事的领导,那就不构成行贿罪。

但介于两者之间的折中说,也就是说这个事情如果在一般人看来,大家觉得是好笑还是可怕?一般人觉得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有没有被动摇,这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大家觉得可以在评论区里面留言,谢谢各位。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春寒知柳瘦

    罗老师的声音听起来很疲惫啊,注意休息

  • Monica_Fu

    站在被害人的角度,被害人主观上想行贿,但是客观上,他找错了对象,这叫“主客观不统一”,属于行贿未遂,既然行贿未遂,这个钱也属于犯罪工具,就可以罚没。

  • YangLJ89

    罗老师,请教您一个问题。甲找到张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想办事,给了张三20万,张三对甲的请托事项不具有职务便利,但张三答应办理。过程中,张三找到李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职务便利)办理甲的请拖事项,承诺给予李四10万,同时张三以办事需要为由跟甲再要了10万,将此10万先给了李四5万,待完事再给剩下5万。事情未办理成,案发。 有观点一:只认定张三斡旋受贿30万,整体看,基于一个概括犯罪故意,牵连犯问题,不认定张三行贿;李四受贿10万,5万未遂。(矛盾点此时李四受谁的贿赂) 有观点二:张三受贿30万,行贿10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李四受贿10万,5万未遂。

  • 听友417606676

  • 小小马_xw

    正说,反说,折中说

  • 红泥小火炉429

    乐死我了🤣

  • 听友284788036

    我爱罗老师

  • 董雯文

    10公斤

  • YangLJ89

    接上: 观点二中,张三行贿10万,5万还没给出,是否认定5万行贿未遂。 观点二,若是极端情形,张三受贿来的30万,30万全部给了李四,是不是认定受贿30万,行贿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