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节福利】法学答疑专场(下)

【女神节福利】法学答疑专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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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东镇沂山:翟老师,一个非法律专业的人,想在法律方面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更多的积累,以后最好对自己的工作生活有帮助。怎么做更有效,请老师指导。


是这样的,开卷有益。我想就是说如果你想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去读一些普法类的读物,听一些法律的课程,我觉得这都是非常有帮助的。事实上,我们有很多这类的内容,但是你是一定要有一个意识,就是所有的这些指导其实都是什么?


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中,提供一个临时性的解决的方案。我想就是说,如果你希望法律对于你的工作生活有更多的帮助,那么除了知道这些具体的法律知识,在我看来更重要的就是你要慢慢地去理解、体会法律的思维,因为你不可能了解所有的这些法律知识。那么基本你了解的这些知识,在实践中也未必能够把它用的恰如其分。但是法律的思维给予我们不仅仅是去解决自己真正的那些法律纠纷,它同时会指导我们的工作跟生活,因为法律的这样一种思维方式,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操作系统,社会的方方面面,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都会运用法律的思维来解决问题。


所以,在我看来的话,去熟悉、了解、掌握法律思维,可能比掌握具体的法律知识,对于一个非法律人来讲,可能会更重要。


Q2:翟老师怎么看待孙小果案背后法律制衡环节的失守?又怎么从法律的设计角度防止徇私枉法的发生。


所有的法律制度设计,其实都避免不了徇私枉法。也就是说你在任何的一个国家当中,法律史里面都可以找出一系列执法者,或者是说司法的徇私枉法这样的案例。原因很简单,就是法律毕竟是人设计的一个制度,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有它固有的缺陷。


因此,法律要发挥它功能的作用,不仅仅取决于法律制度本身,还取决于什么?法律所在的整个的政治生态系统或者社会的生态系统。比如,大家对于法治的认可,新闻媒体对于法律的监督。更多的其他方面的制度设计使得法律从业者能够按照法律的规范来操作,所有这些东西它是一个整体的法制的生态系统,而不是单单取决于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的设计。所以,孙小果案背后的制衡环境的失守,或者是说这种徇私枉法,我觉得它并不是一个具体制度设计的失败,而是说它整体上的法制环境使得这样的事情得以发生。


Q3:1390667yw讲,在时效这一讲中提到诉讼时效是三年,而我这个老同学在自己权利受损的三年里面都没有要过这样。因此,他的问题是说您说的三年催要,是指行为留下证据,还是通过法院的行为要才会受诉讼时效的保护。


不是必须通过法院的诉讼来要,你只要催要过就可以。也就是说你这里面讲到的行为留证据,比如说你给他发过一个催要的函,并且你留下了证据,你证明你给他重新发过,甚至包括你给他发微信、发短信只要证明你发给是给对方,那么这都是行为证据,不必然通过法院的诉讼。


Q4:四月红问,请问老师您对去年12月份美国司法部对孟晚舟提出的辩诉交易谈判怎么看?


我在课程里面也讲到,美国的刑事案件80-90%可能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进行的,所以这是一个常规性的操作。当然辩诉交易是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就是说必须是你认罪才有可能,那么当然孟晚舟她不会认,那么这个辩诉交易自然达不成。


Q5:嘻嘻顽童说,对于犯罪是立法者的底线,但每个人的底线可能是不同的,立法者的底线是如何确立的,就在立法者达成他们认为的共识后,是不是还需要尽可能让大众接受了,才可以确立为正式的法律。


因为对于犯罪行为的制裁是一个社会划定底线的一个行为。那么立法者到底如何来确定这样一个底线,其实就是立法者达成共识。我在课里面其实也讲过,我们实际上是把立法这样一个行为委托给立法者来做了,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当然可以去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因为在一个民主社会,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民主的商谈的一个结果,人民选举议会的议员,议会的议员来制定法律,在议会议员制定法律的过程之中,也是一个最终通过投票来确定的。所以这样一个制度设计的结果被视为民众接受的一个结果。当然会有一些人不接受,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会有一些人认为是有问题的,但这并不影响法律通过民主的立法机关制定出来之后的效力问题。


Q6:躺枪鸭说,我有些被颠覆,这样说的话应该是相信法官,而不是相信法律。如何保证法官可以公正的作出判决,公正到底如何度量。


这是一个很不好回答,也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就像我在课程中讲到的,所有的诉讼特别是那些疑难案件,它都不是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如果说它已经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可能双方就没有纷争,很多的疑难案件双方都会认为自己是有道理的,但是法官又必须做出一个判决。所以,我们确实是把作出判决的一件事情委托给法官来了,因此就意味着什么?就意味着说,社会要接受法官做出这样的一个判决。那么这样的判决一定就是公正的吗?事实证明并不一定。即便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它的历史中,它也做出过不公正的判决,你可能会说既然他可能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我们为什么要去接受他们?其实道理很简单,我问你,你觉得怎么样才能够保证法官做出绝对公正的判决?


有的时候我们保证不了,因为一个判决是不是公正,有的时候是被事后证明说它不公正,所以这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也就是说当纠纷必须被解决,而我们又没有一个像上帝那样全知全能的人,可以给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公正判决的时候,我们只能把解决信托给法官。


我们之所以认为法官最有可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就是因为我们有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能够去保证他做出的判决尽可能的是公正的。


所以,我们是不能够是说,因为法院曾经作出过不公正的判决,然后反推出来说这个制度设计本身是有问题的,这个制度设计本身就没有预先假定法官组织的所有的判决完全是公正的,所以才会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一句话,“我们不是因为正确,所以是权威,我们因为权威,所以我们做出的东西是正确的”。


Q7:只念安说,甲将乙从屋顶推下,在乙要坠地之前,丙用枪射穿了乙的心脏,造成乙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求大神解答。


这是从哪弄来的一个刑法考试题。其实这个条件不是特别明确的,比如说你讲丙用枪射穿乙的心脏,那么丙是故意的去射的,还是说丙是打鸟,结果正好子弹飞过去射穿了乙的心脏,那么甲将乙从屋顶上推下,这个推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去推他?


所以,法律去回答一个问题的时候,一定是有一系列的前提条件需要明确。也就是说审判过程中对于事实的认定,只有这些事实认定清楚了、明确了,才可以做出一个法律上的判断。所以我很难去根据你的描述来回答,他到底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Q8:一只甜梨,我有个问题,路边乱停车占用自行车道,自行车不得不挤占机动车的如此发生交通事故,违章占道停放的机动车,需不需要同样负责?


我的一个判断,违章占道的机动车不需要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来负责,因为这并不是一个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违章占道的机动车只需要承担他违章占道应该承担的责任。


Q9:YXL9633说,在医疗纠纷中,法院往往把病人作为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同时要求举证倒置,医生和医院要证明无过错,这就完成医生为取得免责证据而耽误抢救病人的最佳时机。据卫生部内部统计,每年有40万人因此而丧失抢救机会。请问老师这属于什么类型的问题?是医生过错还是?


我首先说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为什么要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因为病人是很难去举证的,一系列的检查结果,这些都在医生和医院的手里,你要求病人去证明医生和医院有过错,这是非常难的。所以你只能倒过来让医生和医院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那么从证据规则上来讲,我觉得是没有问题的,它导致了很多的病人耽误抢救的最佳时机,因此有40万人因此丧失抢救机会。我不清楚这个统计是不是准确,在实际上也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你要求医院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时候,那么医院当然要去做好自我的保护,这也是一个法律的一个成本的问题。但是,你可以说是不是可以倒过来让病人来证明自己受到了侵害,前面讲过这实际上对病人的保护会更弱会更差。


Q10:添隆说,我就老师的提问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普通人基本上没有这种法律思维,所以他们也很难用法律的方式去处理生活中的是非问题。如果一定要问的这个问题,是否可以改为以下两种方式会更好。法官们和律师们会用法律的方式去处理生活中的是非问题吗?或者说普通人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考虑用法律来处理生活中的是非问题。


我觉得普通人可能不太会用法律的方式来处理生活中的是非问题,原因就是他不太熟悉法律如何去处理生活中的是非问题的。所以,我们才会去给大家讲这门课,讲法律思维。那么律师跟法官会不会用法律的方式去处理生活中的是非问题?我认为会,至少,我作为一个学法律的法律人来讲的话,我肯定会用法律的方式去处理生活中的一些是非问题,因为它简单有效。


那么普通人什么情况下才会考虑用法律,来处理生活中的是非问题呢?可能个人的情况不太一样,我也觉得熟悉法律的人,至少听了这门课的人,我希望你能够去用法律的方式来处理生活中的一些是非的问题。


因为法律是处理生活中是非问题的独特方式,我觉得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讲的话,实际上是非常有效的。


Q11:邴集说,我对于医生劝阻抽烟案例有问题想问翟老师,该案以医生的行为是基本的公序良俗,我想请问老师是多年前南京的彭宇案有什么解读这个案子造成的后果,相信我们很多人都承受了。这么多年我也看了很多的讨伐,但今天想来我似乎从来没有机会听听法律人的讲解。


当然彭宇这个案子,对于在我们法律圈里边是非常有名的,基本上大家对于这个案子,实际上是持一个批评的态度。批评的态度不仅仅是说因为它后来造成了一系列的恶果,所以大家会批评它。因为这案子当时在作出的时候,很多的法律人就在讲这个案子本身的推理实际上是有问题的,那么我们如何在事后来看这案子呢?郑州的案子做出来的时候,很多人就会拿它跟彭宇案来比较,认为我们的司法实务界终于通过郑州的案子来纠正了彭宇这个案子中,所造成的这样的一个错误的处理方式。实际郑州这案子之后也有好几个案子开始,不再是一个和稀泥式的一个判决了,不再是说死了人就有理这样的一个判决了。


我觉得司法实务中已经开始有了新的转向,彭宇案,这个案子在司法实务之中这一页已经翻了过去,但事实上,如果我们看人类的法律史里面这类的像彭宇案之类的错误案例,实际上是会经常出现的,这也是一个法律不断的自我纠偏的这样的一个过程。


Q12:风铃月影,他说既然法律的正义一定不是一般人认为的正义,那么为公认的坏人取消辩护,不是更能减少成本而提高效率。


对于你这个问题,就是你讲到的公认的坏人是如何做出判断的?我们如何去在律师为之辩护,法官作出判决之前,去公认一个人是坏人。就像我在课中讲到的,过去的一些冤假错案,包括像聂树斌案、胡格吉勒图案,他们在案子发生的时候可能也会被公认为是坏人,因为一个妙龄少女被杀了,他是最大的嫌疑人,大家可能也会公认他们都是坏人,但是几十年之后被证明搞错了。所以,你的问题里面讲到的公认的坏人,我实际上对公认是有疑问的。


好了,以上就是我选出的一些朋友提出的问题,我的回答就到这里。由于时间所限,很多朋友的问题,我在这里没办法一一的来回应。大家可以添加微信助理eidos0002或者进入社群和更多优秀的朋友讨论思考辩论,也希望大家可以持续关注法学,关注《人文通识100讲》接下来会有更精彩的内容等着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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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大观天下志

    欢迎大家可以加入社群,提出问题,与人文社科爱好者一起讨论。我们会在大家提出的问题中选取问题内容,请主讲老师进行答疑,期待和你一起讨论。➕VX:eidos002

  • 地山谦雷风恒

    那欠钱的人躲得你联系不到,三年后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

    1380608tdpa 回复 @地山谦雷风恒: 可以公告要钱吧

  • 李李源

    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