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节福利】法学答疑专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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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用户强 提问:在现代社会,阶层是如何分类的?是靠金钱吗?不管古代还是现代,随着经济的发展,阶层是否会逐渐的固化,古代是通过战争的方式重新洗牌,现代社会通过教育就能改变这种阶级现状吗?如果是,能改变多少人,比如北京大学毕业的学生能否在北京奋斗买到房子?


这个朋友的问题比较长,我想涉及到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阶层是如何分类的?在现代社会,阶层实际上是个自然的分化,因为我们现在并没有一个出生的三六九等的这样一个阶层标签。我们现在有一个讲法叫码农,码农其实也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阶层了,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阶层的分类,而是自然形成的标签。比如未来社会中靠直播来赚钱养家或者是发财的人,可能也会形成一个新的阶层。所以,阶层一定是一个自然分化的结果。


这些阶层会不会固化,看我们在什么层面上来理解。如果我们把这个社会分成上层、中层、下层,这样子一划分的话,那么不仅仅是现代社会,古代社会也一样,阶层固化它基本上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因此才会有一系列的不同的阶层之间如何流动的这样一个问题。从我们法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的设计实际上就是要为了阶层流动创造出一个制度空间,从而使得下层的人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到中层、到上层。因此,比如说教育,那显然是改变阶层固化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它可以使得普通的人通过教育改变自己的阶层状况。


至于说你读了北京大学,你能否在北京买套房子?这个问题是这样,你读了北京大学不一定买到房子,你没读北京大学也不一定买不到房子。我觉得这个跟你读不读北京大学其实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但一个非常客观的、非常现实的情况是,很多人通过教育改变了他的阶级状况,甚至说在现代社会教育是改变阶层状况的不能说是唯一、可能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途径。这就是我们为什么经常会讨论教育公平的问题。因为制度设计上必须为阶层的流动提供一个管道,教育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管道。


Q2:MR.L提问,以前每次看到律师为恶人辩护,打心眼里就不舒服,学了课程之后,观念上的改变是这样的:法律最底层不是完全道义上的正义,而是两个字: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以及长远意义上的多数人的正义,必须走程序正义,以保证长远秩序。所以为恶人辩护是一种程序正义。我觉得法律思维似乎类似于边沁的功利主义,社会功利最大化,这是同一种思维。


是这样,第一个问题为恶人辩护是不是一种程序正义,显然这是一种程序正义。


那么这种程序的设置就像我的课里讲的,它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但是,这种思维是不是跟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同一种思维?我认为是不同的。因为在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提出之前,法律上也是注重程序的,这样一种程序正义也是存在的。所以,法律上的这样一种程序正义的设计,并不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虽然他们的目的可能都是会追求大多数人的正义,但是法律上的追求,跟边沁的功利主义的追求是不一样的。因为在边沁的功利主义追求中,最大多数人的正义是可以牺牲掉少部分人的正义的。那么在法律上的追求恰恰是说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要保护少数人的正义,是不能够通过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实现大多数人的正义的,所以我觉得这是有差别的,无论从它们发生的历史的顺序上来讲,还是从他们的追求上来讲,法律上的程序正义和边沁的功利主义都是有很大的差别。


Q3:小行如是讲,程序是人集中制定的,当然必须存在利益冲突的裁量,程序正义可以保护人也可以杀人。对于当权者来说,利用程序正义钻法律空子,重新给出解释,是可以免于一定程度的制裁,甚至逃脱制裁的。对于普罗大众来说,程序正义的保护就微乎其微,甚至有些时候牺牲了都难以察觉。人治大于法治可能在于司法的不独立,极端的说只要利益涉及自身,都会试图通过操作,使法理偏向自己一边。


这个问题是这样,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他当然会把所有的人都想成是坏人,什么意思?就是所有的人都会去合理的、通过各种的手段去利用他所制定的法律去维护他的权益,甚至去逃避法律的一个制裁。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已经考虑到法律被利用的这种可能性。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的制定一定是要去防止那些最有可能利用法律、钻法律空子的人,对于法律的这样的一个滥用。那么程序正义是保护了有权利的人,还是保护了普罗大众?其实我们可以这样想,如果没有程序正义,普罗大众的正义的维护会更难。你可能会看到一些例子,当权者利用程序正义逃脱了制裁,那么普罗大众似乎他的正义实现微乎其微。但是我要告诉你,如果没有程序正义,普罗大众能够去实现的正义会更少。


Q4:添隆说,该如何读懂法律规范?是从法条入手还是从哪里入手,期待老师的进一步讲解。


因为今天这篇文章只是告诉我们光读法条是不够的,需要有相应的背景知识,我想从两个层面上来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个层面上可能会说出来比较扎心。其实对于普通人来讲,要想读懂法律规范,我觉得是非常难。这种难就在于说法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对于法律的深入的理解,对于法律规范比较到位的一个理解,并且能够运用它。实际不仅仅需要经过漫长的法律的训练,还需要你对于法律实务特别的了解。


所以我在课中也讲到,对于我们像在法学院教书的人来讲的话,我们对于法律实践中的很多的具体操作其实我们也不熟悉,但很多人向我们来咨询法律问题的时候,我的第一的直觉和反应是,我去找我做律师的朋友,向他们去求证,所以普通人想读懂法律规范实际上是非常难的,这也是现代社会法律复杂化之后的一个恶果了。


那么第二个层次,这并不是说因此大家不需要读了,或者说就完全不可能读懂它。大家对法律有兴趣,想要去更多的了解它,当然,仍然是可以去读。那么要怎么样才能够读懂法律规范?要把法条案例,以及一些学理解释结合在一起读,现代的技术手段实际提供了一些方便的措施,就是因为有一些数据库里面你去搜一个法条,它会附带的有一些在法条之下发生过哪些案例,这些案例大概是法院怎么判的?你通过读这些法条对应的案例,你能够更好的来理解,这个法条所要表达的法律规范,这实际上是需要一些入门的知识的,因为会有一些我们平时不太常用的概念在里边,只要你有兴趣,那么你去读仍然是可以读懂的。


当然更多的时候,我们现在的一些普法类的节目,各类的以案说法也是我们去了解法律规范的一个入门,你可以通过这些案例知道这些案例背后涉及哪一个法律规范,再进一步的去了解这样的一个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它是怎么适用的。


Q5:yxl9633说,2020年美国大选出现了许多争议,面对各种诉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本上采取不受理甚至不理睬的对应,这是因为它没有管辖权,还是这些诉讼不成立,还是因为它在规避这种政治性的纷争,还是有其他原因。


这个问题非常好。第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是否受理案件是有自由决定权的。因为联邦最高法院不是初审法院,它只有在极个别的涉及到外国的事件中,涉及到州与州之间的争论的事件中,它才是初审法院,那么其他的情况之下它不是初审法院,也就是说你一个诉讼必须先在联邦的地方法院来打,地方法院打完了之后你不服,上诉到联邦的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判决之后你仍然不服,你才能够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来,希望它能够去受理。但至于它是否受理,联邦最高法院有自己的完全自由的裁量权,这是第一点。


第二,就是说大选中的很多诉讼其实都是没有过了第一轮,就是它在地方法院中就会被驳回了,或者它在地方法院中作出了判决,它仍然需要提到上诉法院,那么才会到最高法院,但大部分的案件其实都没有过了上诉法院这一关。


第三,就是说它是不是在规避政治性的纷争?即便有一个案子会通过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到了最高法院,那么最高法院仍然可能会因为它涉及到政治纷争而选择不对这个案子进行审理。


最典型的就是当事人戈尔诉布什这个案子,戈尔诉布什的一个案子,其实最高法院的判决里面已经明确的表态,这类的选举纷争其实最高法院不应该去介入,但是因为那个案子在当时的那种情况之下,如果法院不介入的话,会引起非常大的政治上的危机,所以法院才会去借助它本身选举的问题。


谁当总统不当总统的问题,不应该由最高法院的裁决来定,而是应该由选民的选票来决定。那么历史中最高法院也会去回避一些特别有政治性纷争的这样的一些案件。这都是最高法院允许它这么做的,它怎么做都没有任何问题的。


Q6:CC媛媛提出,是不是可以把法院或者司法权威理解为社会冲突或分歧终止的地方,而权威是国家是法律赋予的,作为个体而言只能服从。


我先回答前面这个问题,因为这位朋友提出两个问题,对法院或者司法权威是社会冲突解决的终端。所以有一句话在讲,在美国所有的纷争,包括政治纷争,最后都会变成一个法律纷争,也就是说纠纷的最终解决实际上是法院。那么法院的权威哪里来?现代社会当然是宪法所赋予的,那么作为个体是不是只能够服从?


这里面会有两个问题,就是说作为个体,我们当然要去尊重和服从法院的判决。如果一审的判决你不服从,你还可以选择上诉,二审的判决、终审判决你当然要去服从,但是法律也会设计一些制度,当你对于法院的判决不认可的时候,你仍然有什么样的途径,比如说我们还有再审的制度,所以服从跟认可这是不一样的,有的时候我们可能不认可一个东西,但是我们还是要去服从它 ,因为它是这个权威,我们对于父母其实大部分都是这种状态,我们完全不认可他说的,但是我们还要去服从。


那么对于法院来讲也是这样,你可以去不认可它的判决,但是你要去服从它的遵循、它的判决。法律制度提供了你其他的用来去纠正判决的途径,比如说再审,你可以去走那个途径。


Q7:CC媛媛的第二个问题,老师你好,最近家庭教育法提请人大审议,我是一位孩子妈妈,在我看来对孩子教育问题上,向下的物质层面是有底线的,向上的精神层面是没有上限的。而这么一个基于孩子特点,提供系统复杂动态系统解决方案,如何通过一部法律来解决,期待您能够回复。


我不知道这位妈妈是不是看过家庭教育法的具体的内容。其实我没有看过,但是我想对我对于法律的了解,家庭教育法并不是说要去提供一个系统的、动态的这样一个教育的解决方案。


家庭教育法实际上应该是说家庭或者说父母作为教育者,在对孩子教育过程之中,他们要去遵守的一些规范或者国家的一些倡导或者要求。


教育当然是个性化的,特别是家庭教育一定是个性化的,但是教育因为对于孩子的重要性,即便是家庭、即便是父母,对于孩子的教育不仅仅是你的权利,同时也是你的义务。所以,从国家立法角度来讲,更多的仍然是保护孩子在家庭受到一个良好的教育。


Q8:罗宾说,有一句话说得对,程序正义适用于民法,因为民法调解的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关系,刑法的对象则完全不同,这属于人类公平正义范畴的问题了。人类抛弃了原始的械斗,不就是因为社会或国家承诺给予公平正义吗?辛普森只因为有钱请得起豪华律师团,找得到法律的空子,于是罪犯就不是罪犯了,这是什么逻辑?典型的践踏法律原则,试问法律原则是什么?法律程序比法律原则更重要了,用在民法上皆可行,用在刑法上就赤裸裸的金钱交易。


其实程序正义从它的产生来讲,实际上是用在刑法上的,而不是用在民法上的。因为民法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的时候更多的是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可以妥协。


所以,其实我们在讲证据的时候也讲过,民事证据跟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就可以,而刑事诉讼要达到排除合理的怀疑,程序正义设置更多的是保护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因为他们相对于国家的公权力机关来讲是个弱势的群体。


至于你提到辛普森那个案子,我课程中也讲到,不仅仅是中国人,不是特别的理解,很多美国的老百姓也不是特别能够理解,明明你杀的人,最后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那么我在课中其实也讲过,这就是程序正义的成本,正义的实现,有的时候是需要有成本的。那么正义的成本意味着什么?有的人会不会因为程序正义逃脱了法律制裁?当然会有。不仅仅是辛普森,可能是一个没权没势的人,也可能因为程序的正义逃脱法律的制裁。


就像我在课中讲的,如果你不能够设计出来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可以使得任何人、任何犯罪的人都不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不冤枉任何一个没有犯罪的人。如果你能够设计出来,我相信你这个制度会被大家所采用。而我们之所以选择程序正义,就是因为我们设计不出来这样的一个制度,我们没办法设计出一个制度,既不冤枉好人,又能够惩罚一切的坏人,没有。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程序正义是大家的一个共同的一个选择,会有落网之鱼吗?当然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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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大观天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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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求s森

    感觉到自己很多的偏见是因为无知!!听了清醒了很多。

  • 1375476zyqp

    x

  • 一只甜梨

    阶层会固话,参考灯塔国,目前国内“知识改变命运”还是很行得通的,所以还是要好好学习グッ!(๑•̀ㅂ•́)و✧在各行各业努力、奋斗

  • 1393980zrqy

    d,

  • 洛洛_sj

    阶层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