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在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最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最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有点问题。
我不认可这个观点 我认为还是应该以股权拍卖最高价200万来确定同等条件 公司其它股东应当以至少出200万来购买该股权 否则该其它股东只以100万的保留价格就购买到了拍卖价值200万的股权 完全有失公平
前期说过,如果事先声明,可以按最高应价优先购买。防止围标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听友40021756:
张律师,我们公司刚参加了一次股权的司法拍卖,股东甲有优先购买权,甲就是在其他竞拍价格上主张优先权的啊
张庚园律师 回复 @coachella: 因为这个观点是刘俊海教授的观点,而不是法律条文性规定,所以不同的法院在操作上很可能会有不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