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08|刑罚:犯罪可以是法律创造的

法学08|刑罚:犯罪可以是法律创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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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学板块第八讲。


前面三讲的内容,不管是立法者的平衡思维、效率思维还是成本思维,其实都涉及到平衡问题,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正义与成本之间的平衡,听起来感觉立法者就是个和稀泥的大师傅,啥事到了立法者手里,就是各种妥协,就是各种平衡。这种感觉是没错的,一个优秀的立法者,必须是个和稀泥高手,我们不怕立法者和稀泥,我们怕立法者的稀泥和得不够圆融自洽。思想家可以极端,但立法者必须中庸。


【立法者的中庸必须有底线】


不过,中庸也是有底线。当一种行为触及到社会底线时,立法者极端的一面就露出来了,这种极端甚至可以用冷酷无情来形容。这就涉及到立法者的底线思维,立法者必须要为这个社会明确划出一些不可逾越的红线,过了红线,就要惩罚,没有平衡的余地。


我们先通过一个案例,看看啥是立法者的底线思维。


事情是这样的,有一家饭店,开在北京西单的商场里,为了吸引顾客注意,老板就让店长买了两只鹦鹉放在店门口,招揽生意。很快被人举报了,说两只鹦鹉是濒危野生动物。你猜怎么着?警察来了,把两只鹦鹉拿去鉴定,经鉴定,两只鹦鹉均为国外濒危物种。一只是非洲灰鹦鹉,一只是非洲和尚鹦鹉。按照我国对于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这两只鹦鹉属于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结果怎么样呢?结果饭店老板和店长因为购买两只鹦鹉,犯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


很多人知道这个判决后很惊讶,不就买了两只鹦鹉嘛,至于判刑嘛!法官这是怎么想的!其实这事不能赖法官,因为法官必须依法判案啊,法律这么规定,法官只能这么判。我把法官做出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给你完整念一遍,你仔细听一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听明白了吗?只要你非法猎捕、杀害或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你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便只是买了两只鹦鹉,不要说买了两只,你就是只买一只,只要这个鹦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你看,怎么样?立法者够无情吧!


这就是立法者的底线思维,只要触碰了犯罪的底线,不管你是出于什么原因,不管你自己觉得多么委屈,该接受的惩罚一个也少不了。


【底线的制造:立法者通过法律制造犯罪行为】


不过,我们普通人情感上是不接受的,我买了只鹦鹉,好吃好喝伺候着,结果还犯了罪,你说这是啥法律啊!立法者这是有底线还是没底线啊!我一个普通人怎么知道立法者底线在哪里啊?答案就是,立法者设置的底线就是犯罪行为,立法者通过法律制造犯罪行为,这就是底线。


啥?不是通过法律惩罚犯罪吗?咋变成通过法律制造犯罪了呢?别着急,我们来看看这背后的道理。


其实,并非所有野生动物都受法律保护,你抓几只麻雀没任何问题,至于哪些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受什么程度的保护,是立法者综合各种因素之后确定的,只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才受法律保护,非法的猎捕、杀害或收购、运输、出售才触犯刑法。至于为什么要保护这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讲法,是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我们不去讨论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背后的道理,我们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立法者不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如果一种野生动物没有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那么买卖这种野生动物就根本不构成犯罪,可是一旦立法者规定了这样的罪名,一旦这种动物被纳入了名录,买卖就构成了犯罪。你看,这是不是意味着,这种犯罪,也就是立法者的底线,实际上就是法律制造出来的呢?


你可能想,这怎么可能,法律是惩罚犯罪的,怎么可能制造犯罪呢?没错,我们通常的理解是,有了犯罪行为,然后法律惩罚这种犯罪行为,但你想过没有,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实际上取决于法律是否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法律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时,这种行为就不是犯罪,这就是所谓的罪刑法定。


你可能说不对啊,杀人放火抢劫强奸,这肯定是犯罪啊,你不能说法律不规定就不是犯罪吧。你说的没错,法律区分两种犯罪:第一种犯罪是自然犯,因为某种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严重危及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无论法律是否规定是犯罪,都被视为一种犯罪,比如刚才说的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立法者当然会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进行惩罚。


但是,还有第二种犯罪,我们称之为法定犯,是与第一种自然犯相对应的。有一些行为并不严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或危及社会公共秩序,立法者出于其他目的的考虑,将其规定为犯罪,所以叫法定犯。比如前面讲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你说买两个珍贵鹦鹉,对社会伦理道德或社会公共秩序有啥危害吗?我们客观讲啊,没啥危害,大部分买鹦鹉的人,都好吃好喝伺候着,没准鹦鹉活的更长久呢。但是,当立法者基于“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考虑,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视为法律要保护的法益时,买两只珍贵、濒危的鹦鹉就构成了犯罪。在这个意义上,这个罪,就是法律制造出来的法定犯。


你可能还觉得这个逻辑有点匪夷所思,那我就再给你讲几个新鲜出炉的例子。在过去两年里,有几个热门的话题,比如贺建奎的基因编辑事件,比如山东聊城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比如高空抛物伤人事件。这些事件爆发后,都引发巨大的社会舆论,但是,由于这些行为发生时,都不是刑法上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将上述行为全部明文规定为犯罪,那就意味着,自2021年3月1日刑法第十一修正案正式开始实施后,再出现上述这些行为,就构成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比如冒名顶替上大学这事,刑法第十一修正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你看,是不是像我前面讲到的,一种行为是否是犯罪,其实是法律制造出来的。


【在底线问题上,立法者没有妥协余地】


知道了立法者的底线思维是什么、底线是怎么来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立法者的底线思维,怎么就那么重要?重要到没有妥协的余地呢?这是因为,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操作系统,必须有一些刚性的要求,模棱两可,这个系统迟早会崩溃。


立法者是社会秩序的规划师,通过法律来调控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立法者不要求人人都是好人,但你不能越过立法者划定的红线。你可能会想,划红线我理解,但立法者至于那么极端吗?买一只珍贵、濒危鹦鹉也犯罪,不能宽容一点吗?比如说买三只以上才犯罪。我们这样想啊,假如立法者规定买三只以上才算犯罪,那结果会是啥样呢?结果就是,你买两只,我买两只,他买两只,等等等等,很快就能把所有鹦鹉买完,那么规定这个罪还有意义吗?在这个问题上,矫枉必须过正,否则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当然了,矫枉过正也是有代价的。比如有人买两个鹦鹉就是因为喜欢,他可能根本不知道刑法上有这个罪名,更不知道这两只鹦鹉是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结果就被惩罚了,立法者是不是太没人情味了。确实是这样,但这个口子立法者不能开,立法者一开口子,就收不住了。我前面讲过,立法者挖的坑,司法者必须填上,这事实际上留给了司法者。


在鹦鹉案中,法院判的是有期徒刑一年半,但缓刑两年。啥叫缓刑,所谓缓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先行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给个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罪,就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了。也就是说,这两个买鹦鹉的人,如果在两年缓刑期内没有再犯罪,那么就不用执行一年半的有期徒刑了。但如果又犯罪了,那就对不起了,这一年半有期徒刑,还是要执行的。


【结语】


好了,简单总结一下这讲的内容。思想家可以极端,但立法者必须中庸,不过涉及行为底线时,立法者从不中庸,因为立法者必须为这个社会划定红线,在红线的问题上,是没有妥协余地的。这是法律作为社会操作系统,能够大规模有效运转的必然要求。但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当绝对的红线带来绝对的不公时,司法者就要帮立法者把坑填上,所以从下一讲开始,我们就进入第三个模块,一起来看看,司法者到底是怎么给立法者填坑的。


最后我想说的是,底线思维不只是立法者的思维,但凡你要想做成一件事,都应该先划定底线,只有明确了不能触碰的红线时,你才能够从心所欲不逾矩。


好了,这就是本讲的内容,你有自己不能触碰的底线吗?在工作生活中,有违背自己底线的经历吗?欢迎在留言区留言,或加入社群讨论,我们下一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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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大观天下志

    欢迎大家可以加入社群,提出问题,与人文社科爱好者一起讨论。我们会在大家提出的问题中选取问题内容,请主讲老师进行答疑,期待和你一起讨论。➕VX:eidos002

  • Knight_Zxl

    如果两年缓刑期内没有再犯罪,那就不执行这一年半的有期徒刑。那么这个人还算不算受了刑罚处理呢?是不是还是会留下受过刑罚的案底?

    瓢虫包子 回复 @Knight_Zxl: 案底肯定是有的,因为缓刑毕竟是以定罪为前提的

  • 嘻嘻顽童

    对于犯罪是立法者的底线,但每个人的底线可能是不同的,立法者底线是如何确立的?就算立法者达成他们认为的共识后,是不是还需要尽可能让大众接受了才可以被确立为正式的法律?

  • 大贺_tv

    突如其来的更新

  • 来福小宝

    立法者的底线思维,不论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都不能触碰底线。

  • 来福小宝

    自然犯(违反社会伦理道德或者是扰乱社会秩序) vs 法定犯(出于其他目的,法律制造出来的)

  • 1_q5sv7b

    这里用鹦鹉来举例不太恰当。购买鹦鹉入罪纯粹是名录更新过慢,该品种在国内已不具备稀缺性。并且,该条法律已修改。

  • 查文斌的小迷妹

    冷知识:麻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如果抓超过20只就犯法

  • 心宁_dn

    一定要给自己立一个底线,才能做到从心所欲不逾矩。

  • 洪_7k

    翟志勇老师深入浅出,讲得好!收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