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一般规定(1-4)

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一般规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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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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