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学板块第四讲。
上一讲我们讲到,法律要实现正义,既需要法律规范,又需要法律权威,而且对于现代社会,法律规范和法律权威是相互创生的。这个相互创生的机制能够有效运转,并且持续生产正义,主要依靠的是程序,也就是说,相互创生是通过程序机制来实现的:立法有立法的程序,司法有司法的程序。就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操作系统而言,所有的操作,都是程序性操作。
哪怕你没有参与过诉讼,只要看过一点律政剧,你就知道,法律程序非常繁琐,非常死板,非常机械,对我们普通人非常不友好。比如说民事诉讼,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15天,说15天就15天,过了一天都不行。普通人对于法律程序实际上是非常反感的。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正义,往往也并不令人满意,因为程序太繁琐,正义经常迟到,好不容易拖了几年出了结果,可能也不是当事人所期待的。那么法律为什么要设置这么让人反感的程序?它们真的能实现正义吗?难道不会给法律实现正义设置障碍吗?
这一讲,我们就来说说,现代法律为什么要选择通过如此繁琐的程序来实现未必人人都满意的正义。理解了这一点,法律作为一个操作系统到底是怎么运转的,你就基本明白了。对于操作系统来说,程序才是系统的底层逻辑,立法者也好,司法者也好,只不过是程序中的零部件而已。所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程序就是那个营盘,立法者司法者就是那个流水的兵,最多干到退休就得走人,但是法律系统该怎么运转还怎么运转,因为有一套程序机制在支撑着。
【包公与正义女神】
要讲清楚程序这个问题,首先要讲一下两种正义观,一种是实质正义,一种是程序正义。两种正义观讲的具体是什么呢,让我们从大家心目中完美的司法者形象聊起。
提起完美的司法者形象,我想很多人会想起包公,就是那个电视剧里经常出现的铁面无私的包青天。包公啥形象呢?你会想到脸黑,比我脸还黑,代表着铁面无私。但这不是最重要的,包公最重要的特征实际上是三只眼。你注意到没有,包公额头上有一个月牙形的眼睛,叫天眼,能明察秋毫。所以啥冤屈到了包公面前,都能够伸张,正义都能够实现。
那大家再想想,西方理想的司法者是什么形象,我想有些人会想到正义女神。正义女神啥形象?手持天平和利剑,天平代表着公正,利剑代表着权威。还有吗?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特征,那就是正义女神蒙着眼睛,这跟包公正好相反,包公是两只眼睛还不够,还要有第三只,而正义女神有两只眼睛,但都不用,还要蒙起来。那么为什么正义女神蒙着眼睛?这个形象所要表达的意思是,正义女神只听双方的辩论,并据此作出裁判,她不要看面前的人是谁,也不亲自去查明真相,诉讼双方要自己去争取自己的正义。
你看,这两个形象有巨大的差别,不是男女差别啊,而是西方正义女神是蒙着眼睛的,靠听来断案,而包公是怒目圆睁,靠看来断案。这不是说听就能公正判案,看就不能公正判案,不是这个意思,这个对比只是想要说明,正义女神的形象将正义问题留给了程序,在诉讼双方的对抗辩论中判断是非,而包公的形象将正义问题变成了法官明察秋毫问题,查不出来就是你法官没本事,那怎么办,只能大刑伺候,一打就招了,当然了,非常有可能屈打成招。
这两个形象你更喜欢哪个呢?其实中国人感情上应该更喜欢包公,因为电视剧告诉我们,包公能帮我们实现正义,而且非常省事,你只要击鼓鸣冤就行,其他的事,包公通通帮你办了,你就等着实现正义就行。但你有没有想过,包公的形象有什么问题吗?包公形象的问题就在于,我们的法官跟我们一样,都是普通人,都长两只眼睛,没有那个天眼,因此这个理想的包公形象在现实中是非常难实现的,甚至可以说,基本不可能。我们不排除有包公这样的法官,但我们大多数法官都是芸芸众生,没有包公那样的能力和品格。并且反过来想,包公形象的流行和深入人心,恰恰说明这种人非常稀缺,因为非常稀缺,所以非常珍贵。
而蒙着眼睛的正义女神,虽然叫女神,但眼睛一蒙,其实就是个普通人的形象,因为她只能靠听来辨别是非,所以法律在设计上,就不能将正义的实现寄托于法官有超凡的能力和品格,而只能以法官也是平庸之辈作为前提,通过法律程序的设计,使得平庸之辈来断案,也不至于犯大错,也能实现正义。
包公和正义女神,分别代表了中西方完美的司法者形象,两者的差异是巨大的,但是没有对错之分。因为是两种不同的文化,但这种差异也体现出中西对于正义的不同理解,简而言之,中国人更看重实质正义,因此要明察秋毫,但普通人是做不到的;西方人更看重程序正义,把人性看的很低,将正义的实现寄托于程序上。
那现代法律选择了哪种正义观呢?现代法律选择了程序正义,不过你要注意啊,不是因为程序正义是完美的,而是因为程序正义是最不差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要来看看啥是程序正义以及程序正义的弊病在哪里。
【程序正义及其代价】
要讲啥是程序正义,总是避不开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因为人们往往从极端中才能看清事务的本质,而辛普森案挑战了程序正义的底线。
辛普森是美国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因为涉嫌谋杀妻子和一名餐厅服务员被捕。在庭审过程中,有足够多的证据证明辛普森就是凶手,但是呢,由于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于是法庭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这部分关键的证据给排除了,也就是说不能用这部分证据作为定罪的依据,所以最终陪审团认定辛普森谋杀罪不成立,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如果你对这个案子感兴趣的话,可以到网上查查,具体的案情,错综复杂。
辛普森案发生在1994年,当时这个案子不仅困扰普通人,法律人内部也有不一致意见,其中最主要的争论就是,如果违反法定证据收集程序收集到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是否可以用这些证据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呢?有人认为能定罪,因为证据虽然是非法收集的,但毕竟不是刑讯逼供得来的,不能绝对排除,你不能明明知道一个人杀了人,仅仅因为收集证据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就把一个人给放了。但是争论归争论,最终判决还是得按照法律来。
我讲这个案件是想说,程序正义不是说,你照章办事就正义了,如果这样那太简单了。程序正义是说,你明知道这样做会牺牲实质正义,但仍然坚持按程序来,这才算是程序正义。
关键问题在于,既然选择程序正义,会牺牲掉一部分实质正义,那我们为什么还要选择程序正义?不选行不行,答案是不行,为什么,因为人性是靠不住的。
【为什么必须选择程序正义】
我们普通人看待正义,往往只注重结果,结果正义就行,程序呢,管它那么多呢。但在很多诉讼中,尤其是民事诉讼中,一方感觉正义,另一方可能就未必感觉正义。法律是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感觉正义的,因此法律对正义的理解并不着眼于个案的公正,而是着眼于法律秩序本身的公正。更重要的是,立法者也好,司法者也好,其实都是普通人,都有人性的弱点,都会犯错误。所以,法律并不将正义寄托于任何个人身上,不把正义的实现仅仅寄托于法官的公正无私,因为如果没有程序的约束,只靠法官的良心,公正无私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再举个包青天的例子。在著名的京剧《赤桑镇》中,包拯的亲侄子包勉因为贪污救灾粮款,被包拯下令处死。包拯自幼丧失父母,全靠兄嫂抚养长大成人,面对嫂嫂的责难,包拯陷入了深深的道德煎熬,既要维护司法的公正,又要对得起兄嫂的养育之恩,最终在处死亲侄子的时候,包拯跪地直呼“嫂娘”,承诺为嫂子养老送终。观众就喜欢这样的故事,现在很多影视剧里,为了表达司法人员的公正,往往也是设计一个铁面无私把自己的亲朋好友送到监狱里的故事,司法者备受道德煎熬,观众感动得稀里哗啦。
其实法律完全不是这样考虑问题的,法律上有个格言,叫“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体现为回避制度。如果法官审理的案件与自己有关系,法官要主动申请回避,或经当事人申请回避,将案件交给其他人没有关联的人审理。这样做既可以维护司法的公正,也不至于让自己陷入道德困境。回避制度重要的意义就在于,不给人徇私的机会,不给人犯错误的机会。
因此,法律把人性看的很低,任何人都是会犯错误的,与其给予过高的道德期许,莫不如不给人犯错的机会,这就是程序的意义。
还是回到最初的问题,没有人反对法律应该追求正义,但法律追求的正义可能并非每个人在个案中感受到的正义,法律不是为个案公正而制定的,立法者不是神,没办法预知个人的正义,法律正义只能是一种程序正义,只能在程序中去实现。
因此,选择程序正义,会牺牲掉一小部分实质正义,如果不选择程序正义,则会牺牲一大部分实质正义。两害相权取其轻,现代法律选择了程序正义。因此说呢,这不是最好的选择,但这是最不差的选择。
【结语】
好了,简单总结一下这讲的内容。法律不是正义本身,而是实现正义的机制,法律通过规范与权威的相互创生实现正义,这个相互创生的机制是通过程序实现的。法律把人性看的很低,不将正义的实现寄托于伟大的立法者和法官身上,这些人都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能出现更好,不能出现也无所谓,法律必须设计出一种机制,保证在立法者和法官都是平庸之辈、都会犯错误的情况下,正义还能够实现。
而人类几千年历史告诉我们,正义的普遍实现,只能依靠完善的法律程序,因此法律正义必然是一种程序正义。在后面的内容中,我将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讲解立法者和法官是如何在程序中实现正义的。
好了,这就是本讲的内容。你如何理解程序在我们工作生活中的作用?你能举出法律领域之外程序正义的例子吗?欢迎在留言区分享你的观点或者加入社群讨论。我们下一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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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可以加入社群,提出问题,与人文社科爱好者一起讨论。我们会在大家提出的问题中选取问题内容,请主讲老师进行答疑,期待和你一起讨论。➕VX:eidos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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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甸的盘山路 回复 @大观天下志: 在6群里讨论提问了,没有人讨论
那个十三岁杀人的,等到他年满十四岁再审判服刑不就行了?
有一句说的对,程序正义适用于民法。因为民法调解的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关系。刑法的对象则完全不同,这属于人类公平正义范畴的问题了。人类抛弃了原始的私人械斗,不就是因为社会或国家承诺给予公平正义吗?辛普森只因为有钱请得起豪华律师团,找得到法律空子,于是罪犯就不是罪犯了,这是什么逻辑?典型的践踏法律原则,试问法律原则是什么?法律程序比法律原则更重要了?用在民法上尚且可行,用在刑法上就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
不甜的新糖 回复 @罗宾_yo: 程序正义才是最低底线,否则警察的权力谁制约?
高考,就是程序正义
西方公平的正义不是所罗门吗?
翟老师,能不能推荐几本法律普及读本?
luo1984 回复 @东镇沂山: 洞穴奇案
程序正义应该是为了得到实质性正义而服务的一个过程而已,而不应该是整个法律寻求正义的最终目标,否则就是本末倒置了
翟老师讲法律很好!很透彻👍
纠正一个口误:辛普森案中,不是“法官”而是“警察”获取证据的手段不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