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新修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里?

【刑法修正案】新修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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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今天我们想讲一讲盗版电影跟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每次大片上映的时候,在网上都是有一些枪版的电影,虽然非常的粗糙,但是因为它在网上可以很便捷的传播,而且通常你下载的时候似乎也是不交钱的,于是你就享受了这种免费看电影的这样一种乐趣,可以第一时间看到这种大片者何乐不为。


但是这种行为,他其实还是有可能触犯刑法,甚至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证。不过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信息传播跟知识保护两个价值的冲突。


大家知道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很多时候,我们这个世界他充满着各种看似合理的一些价值,法律就要在诸多对立的价值中寻找一种平衡。

许多的人往往会认为,如果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就会导致知识传播受到阻碍。在某种意义上这种零门槛免费的东西,它才可能传播的越广。一旦设置了知识的壁垒,或进行了收费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就会遏制这种知识的传播。


这种观点看似还是有道理的,但是仔细想一想,反驳意见又会指出,如果知识的创作者,无法从自己所创作的知识中获得利益,那么还有谁会愿意去创作知识?似乎这种反对意见也是有道理的。

我们的法律其实就是在这种知识的传播和知识的创作,两个价值观中寻找一种平衡,一方面知识产权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目的,一定是要促进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去创作知识,这肯定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保护的目的。


而另一方面,当然也要促进知识便捷的一种传播。这就是为什么著作权法认为,有些知识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比如说立法,比如数学公式,比如说勾股定律,你现在这也要收著作权,这也要收保护费,这个的话就不太合适了。


但是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像我们刚才所说的这种电影,那么对于这种知识他还是要进行一定的保护,所以刑法它有一个罪名就叫做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中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它的法条文的表述在我国刑法第217条,217条就规定的大侵犯著作权。


他说以盈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之一,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是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是可以触到3~7年有期徒刑的。

根据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只要3万块钱就可以了。或者说你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了5万块钱,就可以构成犯罪。大家来想一想,这样的一种标准其实是很容易达到的。


当然马上就会有同学说,老师我看到枪板的电影别人是不收费,别人是免费,别人是提供给大家的。你要注意了,侵犯著作权罪,他肯定既要考虑主观,要考虑客观。

首先在主观上它要以盈利为目的,这种盈利的目的可以包括直接盈利,也可以包括间接。直接盈利就是你要注册一个会员,你要交会员费,你才可能享受,这是典型的直接盈利。

但其实还有一种间接引力,虽然我们下载电影的时候,我们观看电影的时候是免费的,但是它这个网站是可以收广告,他通过广告来进行收钱,这显然也是可以理解为盈利的目的。


大家知道2020年底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也有非常大的动作。


首先他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以前是4点,现在增加了6点,而且对于著作权所涉及的对象,以前法条说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录像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这个事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


我们这一次在修改的时候,我们为了和新的着著作权法,也是在2020年11月11号进行修改的。那么根据法律,我们刑法要和著作权法保持同步,你比如他把原法条所说的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给修改成视听作品,这个范围就比较广,还包括各种视频网站的这种小视频,那都属于视听作品。


包括我现在在我们喜马拉雅所讲的课显然也属于视听作品。因为看喜马拉雅的课,按照以前的规定,好像他也不是音乐作品,那不是音乐,这不是唱歌,这个好像也不算电影。那也不算电视,也不像录像作品,因为他是录音作品,似乎只能够属于其他作品,但其他作品它毕竟是一种兜底条款。


我们现在考虑到当下这种试听这个作品的广泛多样性,我们就把这个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我们给他统称为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的范围就非常的大,既包括是又包括听,有人就会说视听作品,又要有事又要有听,这个说法显然是不对的,你视听作品它包括视频作品,也包括音频作品,这些都叫做视听作品。


同时我们的修正案还增加了一种行为方式,当然这种行为方式以前司法解释已经也规定,他说通过信息网络向工作传播,我们刚才所说的那些作品,也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

像原来的法条说,未经录音录像制作所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现在新的法条改成的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很明显这种盗版电影在网络传播就属于在信息网络上向公众传播。


同时我们还增加了两种新的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那一种是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我表演了一段武术,然后有人就把他给录了,就把他给发到了网上,我作为表演家,我没有同意你居然也发到了网上,你就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这种表演权,现在也被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一种方式。


但为了和著作权法保持一致,我们修正案十一还增加了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

他说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大家知道你用windows用office,他是有一个密码的,只有用的密码的话,你才能够使用正版软件。


正版软件每年升级的时候其实都是要续费的,其实续费的话你就买了他一串钥匙码,但是现在我避开了微软的做密码保护,我把它开源了,这显然也侵犯了对方的著作权。


所以侵犯著作权罪,首先在主观上要有盈利的目的,营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盈利,又包括间接盈利。而客观方面,根据现行的修正案十一,它有6种行为方式。

总之只要是别人的知识产权,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这6种类型,只要你复制你传播,你出版,或者制作出受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那都有可能构成犯罪。而入罪的标准并不高,只要违法所得数额3万,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以上,就构成犯罪。


我们在当前这个时代,大家还是不要受我们老传统的影响,认为偷书,怎么叫偷读书人,偷书不叫偷,知识也是有价值的。为了保证知识的充分传播,为了使知识能对每个人有所提升,一定要保障知识创作者能够从他的知识中享受到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谢谢各位,我们今天就讲到这。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听友244374150

    就突突突突啦啦啦啦都哭了

  • PrinceFrog_pk

    关于国际学术期刊的著作权怎么理解?他们好像扮演了不劳而获的角色。

  • PD现在

    还有更新吗?

  • 卑微的暴风雨

    欧耶更新了

  • 1397262yste

    录音是录音制品,不是视听作品。

  • 13761319bqo

    谢谢。

  • laweagle

    武术,表演,耗子尾汁

  • 栀栀予

    啦啦啦,第一!

  • 疾风暗夜

    条件允许的话还是应该支持一下正版,创作出一部优秀的作品实属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