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第1225条】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第1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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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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