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92条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中仅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发起人,并不包括发起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8项规定的股份公司登记事项也仅包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权力登记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姓名或名称,这就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可能不去为非上市股份公司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法核对来办理登记的质押人究竟是不是目标公司的适格股东,让工商部门办理这样的登记确实勉为其难,即使勉强给办理了登记,其真实性、公信力也无法确定。
我觉得这个问题,登记机关要求出质股东出具单位的证明,如股东名册,就可以解决吧
那把股东名册吃了吗
张庚园律师 回复 @blablaboo: 哈哈哈 我当时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也恨不得把它吃了。希望立法或司法解释能早点把这个问题梳理清楚。
好
实战出真知啊
好问题
股份公司股权出质,需股权所在公司出具股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