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图片,通过左下角分享按钮,转发给身边的朋友,一同升级法律思维。
本期原文
今天想给大家讲一讲校园贷的问题。
相信大家对校园贷并不陌生,校园贷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只是一种法律现象,关于校园贷在法律中应该如何定性,关键是要看校园贷,是否符合法律中的何种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校园贷,通常可以给它套上一个高利贷的名词,当然这种校园贷肯定是非法的校园贷,而不是那种合法的校园贷,给大学生这种低息助学的贷款,肯定这是合理合法的。
那么这种非法的校园贷明显就有可能会涉及一些刑法上的犯罪。
很多人经常会认为,校园贷就所谓的套路贷,套路贷不就是诈骗和敲诈勒索吗?这感觉也对,但感觉也不对。正如我刚才说过,校园贷它不是一种法律概念,它只是一种现象,套路贷也是一样,套路带了它同样也只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不是一种法律概念。
贷款有套路,并不能证明有套路的贷款都属于诈骗,因为很多时候我们都会有套路的,甚至有些人推销,也是有套路的,甚至有些人讲课他也是有套路的,所以不能认为有套路,就属于诈骗,就属于敲诈勒索,关键还是要看套路贷校园贷,是否符合诈骗和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但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着控制着多种这种贷款平台,恶意制造违约责任,诱骗当事人重复借贷,然后虚增借贷标的。那么,这有可能就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因为你虚构事实,让对方陷入的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的财产,最后你取得的财产对方遭受了财物损失,这当然是标准的诈骗。
比如,小美同学看上了一部手机需要1000块钱,但是他囊中羞涩,所以他没有钱。这个时候偶然在手机上看到,有好心的大哥哥说可以提供贷款,帮助大学生的贷款。于是小美同学点进去了,但是对方所谓的是714高炮,周利三成。
你借1000块钱只给你700块钱,要求一周就还。然后拷贝了你手机所有的通讯录的联系方式。小美的噩梦就降临了。一周以后,他发现还不起了。
这个时候好心的大哥哥说没关系,做人总是有难处的,你还可以到另外一个地方去带,又给他推荐了一个网址,网址又借了1500块,因为先要还这1000块钱,甚至还有可能恶意的来垒高债务。
比如,小美借了1500块钱,但是大哥哥说,你要打一个3000块钱的欠条,其实我们只是为了冲业绩,并不是说你要还3000块钱。
最后当小美同学准备还钱的时候,他说我们必须是线下还钱,不通过线上还钱,而且约定某时某分每秒,到还钱的时候,债权人玩失踪,导致你故意造成一个违约责任,就挖一个坑让你往里面跳,这当然是所谓的诈骗。
如果你不还钱,它因为控制了你的通讯录,然后给你的亲朋好友不停的打骚扰电话,甚至还有一些裸贷,说你贷款的时候你要拍一张裸照,如果你不还钱,我就把你的裸照发给别人。
因为在这类贷款案件中,他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既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就有可能构成财产性的犯罪。
比如说采取欺骗的手段,挖一个坑让对方往里面跳叫诈骗,采取恐吓的手段,向对方主张这种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当然构成的是敲诈勒索,当然还有可能衍生其他的一些犯罪。因为有些大学生裸贷他还不起,于是被诱骗去从事卖淫,有可能就会构成引诱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这里面要特别注意甄别的是,有一类校园贷,它其实就属于标准的高利贷,虽然它利息也是很高的,30%吓人的很,周息甚至都30%,非常的可怕。但是当事人明知道他借的就是高利贷,所谓的行为人也没有控制多个平台,他也没有恶意制造违约责任,也没有故意设套让人往里面装。当事人知道自己借的就是万恶的高利贷,你非常的清楚。
在这种情况下,当放高利贷的所谓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候,这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当他采取这种忽视你的恐吓手段,向你的家人去恐吓主张债权的时候,如果我们认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显然就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了,属于财产犯罪中的一种,但问题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也有相关的规定,他说,以索债为目的绑架他人,是不构成绑架罪的,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其手段行为是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而且司法解释特别的指出这里的以索债为目的的在非法的在是可以包括赌债的。
大家想一想,高利贷的债和赌债哪个正当性要稍微更强一点,好像借高利贷的钱比赌债似乎更应该偿还,所以很明显连借赌债,都认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纯粹的高利贷,似乎就不应该认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是一种标准的高利贷,这个是不能认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为如果认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很明显对财产权,我们就采取了一种强家长主义,认为当事人在借钱的时候,是一个缺乏理性状态的人。
但是大家知道,得到被害人承诺是一种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我们说对于人身法义名誉权,甚至轻伤害权都是可以承诺的,对于财产权自然是更可以承诺。
我有一个手机我不想要了,我给你,你把它拿走了,这肯定是不构成盗窃的。虽然第二天我后悔了,我说我昨天我疯了,我那么贵的手机我给他,他是个人渣,但在这种情况下我已经给他了,我也不能再追回了,你不能说他不还给我构成盗窃和侵占,这是说不过去的。
这就是为什么如果是一种标准的高利贷,无论利息多高,我们认为他都不应该以财产犯罪论处。所以最高司法机关就另辟蹊径,他认为可能构成一个什么罪,可能构成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
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有一种罪叫非法经营罪。大家知道得到被害人承诺,虽然是可以排除犯罪性的,但是这里所承诺的法益一定是个人利益,它不包括社会利益。
所以对于金融秩序,对于市场秩序,即便被害人有承诺,这也不能排除其犯罪性。这就是为什么,2019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相关的这种司法意见,认为严重的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这里所谓的严重的放高利贷,它当然有一些指标,比如说年利率超过了36%,借款人,不特定的人超过了10人,借款的额度个人放了200万,单位放了1000万以上等等,有这样一些指标。当然这只是一个司法意见,它的效力是有限的。
所以在刑法修正案11草案中,我们也准备增加一个非法放贷罪,把司法意见用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
那很明显,这样一种立法模式本身就是考虑到,如果是一种非诈骗和敲诈勒索型的高利贷,它还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只不过它侵犯的不是财产权,它侵犯的是一种市场秩序,侵犯的是一种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我们把它认定为非法放贷罪,非法经营罪,而并不能够认定为诈骗和敲诈的水平。
最后我捋一捋,今天我们所讲的校园贷,它作为一种高利贷的模式,它只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不是一种法律概念,如果它符合诈骗和敲诈勒索的特征,当然可以构成诈骗和敲诈勒索。如果它不符合诈骗和敲诈勒索的特征,那么关键看它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谢谢各位,我们今天就讲到这。
超前消费有很多问题,不是一个好习惯。
悄悄地又更新了
谢谢。
棒
老师好呀,从去年冬天到现在好像一直过得都不怎么样,因为认识了罗老师才一路坚持下来,从线上读书会、参加法考,到下周去考研,虽然生活还是没什么起色,但是比起去年的现在,自己变得更理性、更平和了,非常感谢罗老师用自己的温度,影响了万千学生。(现在又开始焦虑了,听一听喜马拉雅上罗老师的音频内心就可以踏实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