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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法》40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项禁止):
(两收费+两秩序,违规会见+行贿、虚假与牟利)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3)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4)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5)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6)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引诱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7)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二、律师法规定吊销执业证的十种情形
吊销律师执业证行为(两会【会见+行贿】、两虚假、两秩序、两国家、对方+故犯罪)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十)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注意什么?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定义(敏感性案件7条注意)【3日报告+报备、不参与、不鼓励、不虚假、慎言慎文、不炒作】
1. 律所接受委托后3日内向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部门报告,随后工作中及时报备。
2. 不参与当事人的上访、静坐、游行示威等活动;
3. 不得鼓励当事人采用违法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解决;
4. 不协助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
5. 不得利用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发表影响案件处理的言论;
6. 不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涉及案情的文章等。
7. 代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时,谨慎应对媒体采访,不炒作案件。
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案件,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
四、律师与同行进行不正当业务竞争的6种表现形式?
不正当竞争(两故意+两明示,收费低+乱承诺)
(1)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信誉;
(2)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3)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4)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5)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取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
(6)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五、《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对律师谨慎司法评论的要求是什么?(2条司法审慎评论)
第一、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媒体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
第二、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在公共场合或媒体发布任何可能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六、风险代理(5种不能风险代理)
答: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进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下列案件不得风险代理:
第一、婚姻、继承案件;(2014年发改委文件已经放开)
第二、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三、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第四、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七、律师名片上必须要有哪些内容?不可以有哪些内容?
第一,必须印有本人姓名、身份、律所名称、执业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本人身份必须编印“律师”两字,可以记载在执业律所中所担任的职务,如合伙人。
第二,不能印制的:律协的职务/其他社会职务、学历、专家称号等不能编印在律师名片上。
七-2 律师广告必须记载内容:
执业律所全称、本人姓名、执业证号码。
不得记载内容:1、不合实际的宣传;2、与律师执业无关的荣誉头衔;3、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特殊关系;4、贬损其他律师;5、提及本所胜诉率;6、作出胜诉承诺;7、使用最好 最优秀等进行宣传;8、宣称不收费打官司;9、未获同意提及客户商业事项;10、其他违反法律、行业规章的行为。
八、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第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期间的;
第三、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九、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应注意什么事项?
应署名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律师事务所核准登记住所。
十、以律师个人名义进行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应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事务所同意、载明律师事务所全称、本人姓名、执业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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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声音好听!
Lucky王老板 回复 @听友73073794: 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