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认定】暴力催债:讨债公司追债该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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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喜马拉雅的朋友大家好,我是政法大学教授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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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今天我们想谈一谈经营讨债公司是不是构成犯罪的问题。大家知道一段时间以来这种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催收现象非常的严重,所以讨债公司就应运而生。

有些放高利贷的,他自己会经营一个讨债公司,或者有一些债权债务纠纷的,因为收不到债权,也会把债权委托给讨债公司进行催收。当然讨债公司肯定也不会白白的进行催收,他肯定是要收一定的手续费。


比如说我帮你讨回100万,我拿10%的提成,拿10万块钱的讨债费,这种讨债公司的经营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呢?

这显然就要从手段和目的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是他的手段行为,他的手段行为要看是否采取了剥夺人身自由或者故意伤害等方式,注意我国刑法有非法拘禁罪,还有故意伤害等罪,你找人讨债把债务人给抓起来了,然后关起来说不还钱你就不能走。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是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按照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它的基准刑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致人重伤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话就更重了,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他可以直接转化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很明显如果在讨债过程中没有把你关起来,但是把你打伤了,你要钱你也不能打人,你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没有说欠债还钱,不还钱就可以打人。

打人的行为当然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讨债公司可能并不会做得那么的严,他们可能并不会打人打成轻伤以上,他们可能只是会有一些言语方面的恐吓,或者说有一些不太文明的手段,在剥夺人生自由方面也不明显,通常就是所谓的限制人身自由。

这种限制人身自由就是我经常所说的苍蝇贴的行为。债务人你去哪我就跟到哪,我也不打你,我也不骂你,我就是跟着你,我限制你的活动自由,但是我并不剥夺你的活动自由。

你跟朋友吃饭,我坐在旁边那一组,你跟女朋友看电影,我买张票坐在你和女朋友中间,你请女朋友吃饭,我也蹭上去含情脉脉的看着你女朋友,你上厕所,我蹲你旁边还帮你递张纸,总之你去哪我跟到哪,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在我国刑法中它并不构成犯罪。

因为在我国刑法中,刚才我讲过非法拘禁罪的本质,它一定是剥夺人身自由,所以它体现了对人身自由的剥夺,但是限制人身自由在刑法中它只跟一个罪有关,这个罪叫强迫劳动罪,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构成犯罪,在其他地方限制人身自由并不构成犯罪。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司法机关就开始从其他渠道来寻找打击的方式,手段行为,你现在如果没有剥夺性,又没有故意伤害,不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那就很难进行打击。

当然有些司法机关认为是不是可以以寻衅滋事来进行打击,因为你采取了恐吓手段,但让大家知道寻衅滋事它本身是一种兜底罪,是一种模糊罪。

虽然2011年刑法修正增加了一种条款叫恐吓,认为采取恐吓手段,如果情节恶劣的你单单吓别人,这种恐吓本身也是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的。

但是寻衅滋事根据2013年的司法解释,它一般来说这种寻衅滋事,因为他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且他是从流氓罪中演绎而来的,所以一般来说是事出无因而不是事出有因。

这种有经济纠纷类型中的所在中的恐吓,认定为寻衅滋事还是不太合适的。所以在手段行为方面似乎很难寻找到突破口。

于是我们就开始从目的行为方面本身来寻找,你经营讨债公司这个目的,你是一个经营性的目的,而这种经营行为似乎是不太合适的。这种讨债公司怎么能够经营呢?这种公司似乎违反了民法中的善良风俗,于是就曾经有一个叛例,有些地方就说你这种行为,我就可以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理。

因为你这种经营活动是非法的,非法经营罪它的前提是非法,你就得找他到底哪个地方非法了,你还别说,还真的能够找到一个文件,这个文件是国家经贸委和其他部门曾经联合发布过的一个通知,通知的文号是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文件。

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一大段的话,然后最后有一个结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当年有司法机关就以这个文件把讨债公司的经营者给抓了,认为他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是这个案件诉至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又会如何来裁决呢?大家知道非法经营罪它有一个条款叫违反国家规定,但违反国家规定肯定不是刑法本身规定的,是要参照其他的部门法,我们在刑法理论中把它称之为空白罪责,就是认定犯罪构成的某些要素是要参照其他的法律法规。

但罪刑法定法务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务明文规定不处罚,认定犯罪他的法律文件的标准是非常之高的,定罪量刑的法必须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也就是所谓的罪刑法定罪是由刑法来定的,而不是由其它东西来定的。

但刑法又不可能规定犯罪过程的方方面面,刑法不可能规定珍稀动物有哪些,珍稀植物有哪些,所以这些有一些留白的地方的确是可以参照其他行政法规。

但是刑法第96条他也明确的规定,采取了一种折中主义的立场。一方面在刑法中可以留白,可以参考其他部门法,但是所参考的部门法它的层级是要达到一定层级的。刑法96条它的规定是什么呢?

他说本法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必须违反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者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的命令,它是不包括部门规章的。

刚才我们所说的国家经贸委的规定其实是一个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说讨债公司有可能构成犯罪,这个文件的效率太低了,部门规章是不能做出这种规定,所以最后法院就认为经营讨债公司是不构成犯罪的。

那也就是按照当前的法律来规定,讨债公司如果没有采取剥夺性的方法,又没有采取故意伤害的手段,这种手段行为很难认定为犯罪,在目的行为方面也很难认定它是非法经营罪。所以立法者注意到这个问题,所以如果大家关注到刑法修正案11草案,但注意它只是修正案的草案,这个草案还没有通过。

在修正案的草案中有这样一条盈利性的非法讨债行为,我们现在准备专门规定一个罪就叫非法讨债罪。这种非法讨债罪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要素。

第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进行讨债。法条没有说修正案没有说仍然是草案,草案没有说要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因为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本身就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所以现在只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进行讨债就可能构成犯罪。

但还有第二个尺度就是你以这个讨债作为你的职业,所以你不是讨一次是多次,这其实就是我们试图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中寻找一种折中。如果你是一种讨债性的盈利性的活动,经常性的这么干的话,那一方面我们现在并不能认定你有非法经营罪。

第二方面你的手段行为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现在国家准备立一个新法叫非法讨债罪。但这部法律现在还在讨论过程中,毕竟它还是修正案,还没有最终通过。你觉得这种设计是否合理,请在评论区说出你的意见,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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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听友110248613

    法律常是严格于良善者,古时候,借债还钱,父债子还也是天经地义,如今还不起钱成了少部分,还的起但要逃成了大多数,请为如何处置这群大多数呢?一定要等着别人自愿还债?

  • 我是来讲道理的

    现实中很多法院这样以寻衅滋事判了

    Lauranne 回复 @我是来讲道理的: 他没有找罗翔老师做辩方律师

  • 小蝴蝶_bts

    学到啦(๑✧∀✧๑)☀谢谢老师

  • 1889358mttq

    现在讨债公司一般不是佣金模式,而是根据风险评估来对债权资产定价,然后直接将债权买断,超过买断成本的部分,讨回来都是自己的

    AA姜亮 回复 @1889358mttq: 有渠道吗?我需要这样的公司

  • 13761319bqo

    谢谢。

  • 多宝鱼好妈妈

    贴心地递张纸

  • Igor艺军

    软暴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