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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这么多的政治自由和权利中,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那么,关于选举,我们了解多少呢?
1、选举有何方式?
2、我国的选举方式是怎么样?为什么?
3、怎样珍惜这个公民的最基本政治权利?
这些问题就是今天所要学习的内容。
一、选举方式的选择
(一)选举方式的比较
〔注〕这里的选举是广义的,不仅仅是选举权中人大代表的选举,还包括政府领导成员的选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1.从选民的角度看,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的方式
优点:一是它能直接地反映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
二是可以更好地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
三是有助于加强选民与当选者的联系。
局限性:在选民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直接选举的组织工作和技术工作都有相当大的难度,且成本较高。
适用范围:用于县及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城市的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选举。
间接选举: 先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他们代表选民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的方式
优点:选举成本较低,便于组织。
局限性由于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投票,致使选民与当选者之间的联系受到一定的阻隔,影响了选民意愿的表达。
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乡以上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的选举。
◆注:我国直接选举的成本的统计,分为物力和人力支出,就是选举工作量统计和财力支出。据统计,举行一次全国性的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至少需要433万人的人力投入,3亿元以上的财力支出;举行一次全国性的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至少需要533万人的人力投入,6亿元的财力支出。
2.从候选人的角度看,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选举法》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注:等额选举: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一种选举。
优点: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而且方法简单,耗费时间较少,容易获得成功。
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选民可能误认为将要当选者已事先“内定”,因而积极性受到影响。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一种选举。
优点: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在被选举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有利于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通过较充分的选择,产生素质更高、更有责任心的代表;有利于选民对当选者实行监督。
局限性:如果对竞选不加以有效规范,容易导致虚假宣传、金钱交易等情况的发生。
[注:关于竞选,实际上竞选是差额选举的一个环节。]
综上所述,不同的选举方式各有利弊,不能笼统的说哪种方式更好,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采取何种选举方式是不同的。那么应怎样选择选举方式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国民主选举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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