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妇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附则

合肥市妇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附则

00:00
00:54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播:赵睿勤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