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里所提到的“出席会议的股东”确切含义解释的不够明确。依据文字解释,凡在股东大会会议签到簿上签到的,就计入表决权总数,即便是签到后又退席的,也不应被排斥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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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万宝股权大战里张老师你的意思应该是弃权不计入总票数,如果计入其实和反对票就没有区别了,逆向思维如果一旦反对票不超过50%是否就证明决议通过了呢,一正一反弃权票就有两种解释了
既然是表决,那么没参加表决的,就不能计入表决总数。中途退席,在表决前退的,就不能计入表决总数,表决后退席的,可计入总数。是表决总数,而不是出席总数。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中途退席的人的诉讼请求,就是支持不按规矩办事的人。
董事会开会也适用该规则么?如,过半数董事开会,中间有人退会导致表决时在场人数不过董事会半数,该次董事会依然有效。
张律师你好,弃权票该如何计算,是否要在基数中刨除,如果在基数中加入弃权票,那不就等于弃权等于反对吗?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勇敢的心7611: 这个我在万宝大战的录音中提到过,千万别小看弃权票,弃权票是否算入投票基数有时对投票能否通过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万科的那次备受争议的董事会决议也恰恰就涉及了这个问题。我认为弃权票应当计入表决基数,但它不代表反对,其意义仅仅是计入基数,然后计算同意的票数,从而算出决议是否通过。
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四项,表决结果没有达到公司法规定比例属于决议不成立事项。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