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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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共产党员网

播讲:南山枫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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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听友80179421

    第三章播放错误

    喜马拉雅小红花 回复 @听友80179421: 谢谢您的提醒,我们马上查明原因!

  • 听友80179421

    错了!第四章播送的是第三章的内容!!

    喜马拉雅小红花 回复 @听友80179421: 谢谢哦,我们会尽快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