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七讲房屋被合法征收,被征收人应获得补偿;被违法拆除,有权获得赔偿

第四百二十七讲房屋被合法征收,被征收人应获得补偿;被违法拆除,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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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合法征收,被征收人有权获得补偿;若是被违法拆除,被征收人有权获得赔偿|最高法院判例

一、裁判精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见,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合法征收,当事人有权获得补偿,若是被违法拆除,当事人有权获得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对同一栋房屋进行赔偿或补偿,因两种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所救济的是同一权利,故当事人不能同时提起。

 

二、参考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0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在天。

委托代理人韩建业,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嘉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波,市长。

再审申请人雷在天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宁市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12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雷在天申请再审称:

1.涉案房屋非重建,而是加建,且同乐村的房屋均无规划审批手续,故涉案房屋不是违法建筑。

2.南宁市政府在雷在天不同意补偿条件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以违法建筑为名拆除。

3.雷在天对强拆行为的诉讼只解决房屋的赔偿,不解决宅基地使用权、室内物品、装修装饰的补偿。

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南宁市政府履行补偿职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见,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合法征收,当事人有权获得补偿,若是被违法拆除,当事人有权获得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对同一栋房屋进行赔偿或补偿,因两种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所救济的是同一权利,故当事人不能同时提起。本案中,雷在天提起本案诉讼时,已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请求确认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江南区执法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违法并要求赔偿,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雷在天在赔偿诉讼审理过程中,提起本案补偿诉讼,一、二审裁定驳回雷在天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雷在天主张其诉江南区执法局强制拆除及赔偿一案中,法院未判令江南区执法局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室内物品、装修装饰等进行赔偿的问题。经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桂01行终266号生效判决,确认江南区执法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违法,并责令其赔偿雷在天84672元,该判决已经对宅基地使用权、室内装修等的赔偿请求进行了审理。因雷在天在该案一审中未提出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请求,(2019)桂01行终266号判决依法未对该项赔偿请求进行审理。雷在天因违法强制拆除受到财产损失,应提起赔偿诉讼,提起本案补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雷在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雷在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光琴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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