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五讲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第三百四十五讲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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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根据该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因金新居委会并非行政机关,其不给单君出具推荐函的行为亦非行政行为,所以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43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君,男,19835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3号。法定代表人:陈万松,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再审申请人单君因诉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望花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行终1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单君以望花区政府作出的望政复字〔20160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3号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根据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对象应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而非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根据该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本案中,单君请求抚顺市望花区田屯街道金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新居委会)为其出具委托诉讼代理人推荐函,社区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被推荐人非本社区居民,不符合推荐条件,故未能出具推荐函。单君对金新居委会该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金新居委会并非行政机关,其不给单君出具推荐函的行为亦非行政行为,所以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望花区政府作出3号复议决定并无不当。故单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单君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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