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中立】强制猥亵案:性侵男性该构成犯罪吗?

【性别中立】强制猥亵案:性侵男性该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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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2015年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奇葩案件。7月30日凌晨,嫌疑人彭某在家中观看了黄色光碟,心中烦闷, 于是便驾驶摩托车来到庐山区年丰果园,看到了正在果园内简易木棚睡觉的陈大爷,他试图和陈大爷交谈,大爷正在休息,拒绝了彭某。

遭到拒绝后,彭某十分气愤,于是便将受害人按倒在床,用布绳捆住受害人双脚,随后对其进行了性侵,并抢走受害人的一些随身物品。这个案件够不够奇葩呢?今天我们就从这个案件切入,和你讲一讲性侵男性有关的法律议题。
 
谈及性侵男性的话题,就一定要提到刑法中的猥亵犯罪。我国刑法中就规定了,猥亵犯罪包括: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

法条文是这样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则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到15年。
 
你会发现,这个罪名是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过来的,以前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的对象只能是妇女,但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就认为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的被害人,所以罪名也随之调整。

但是,《刑法修正案(九)》是2015年11月1号才生效,而我们刚才提到的彭某案,是15年7月发生的,根据我们之前讲过的,刑法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不能用新法去惩罚过去的行为,因为对于过去的行为没有预测可能性,所以对于彭某性侵案显然就不能适用新的法规,对此行为只能根据修正案之前的行为对待,一般看有没有造成轻伤害,如果造成了轻伤害,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但刑罚明显就比强制猥亵罪要轻的多。
 
这里我想提醒你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本罪的修改明显受到性别中立主义立法的影响。性别中立主义的立法其实是女权主义运动对法律的一个重要贡献,他认为在传统的强奸罪中,就预设了女性是被害人,这个并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旨趣。
 
很多国家现在都开始采取了这种性别中立主义的立法,你会发现,在传统的强奸罪中,被害人仅限于女性。所以在女权主义者看来,这种做法是对传统的男尊女卑观点的肯定。因为在传统的观点中,大多数人的认知是,在性行为中男性积极进取,而女性消极被动,因此实施性侵犯的只可能是男性而非女性。

但很多女权主义者则认为应当抛弃这种偏见,女性在性行为中并不必然处于消极的态度,她们也可以积极主动,因此她们倡导性别中立主义的立法,期待能够实现男女平等。
 
性别中立主义和我们今天的话题,也就是性侵男性,有什么关系呢?很明显这就是为什么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其实就采纳了性别中立立法,认为男性也可以成为性侵的对象。换而言之,无论是男性性侵女性,还是男性性侵男性,还是女性性侵女性,女性性侵男性,其实都是可以构成犯罪的。

所以你就会发现,按照这种性别中立主义立法,首先在罪名的修改上,世界各国都有一个小小的变化,由于强奸这个罪名本身就预设了女性的被害地位,因此很多地方都试图用其他中性的词语进行替代。
 
美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美国有些州就将强奸罪修改为性侵犯罪、性攻击罪或犯罪性性行为罪,那在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中,也将强奸罪修改为强制性交罪,同时,把强制性交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规定为“男女”。
 
关于性别中立主义的立法表现,不得不提的就是许多地方,开始扩大对性交的理解。比如法国1994年刑法就明确规定了:“以暴力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均为强奸罪”,这里的“任何性进入行为”包括肛交、口交以及异物进入等性侵害行为。
 
再比如我们刚刚提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也是性别中立主义立法的一种体现。当然,性别中立主义立法更多只具有符号意义,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主要是女性,调查显示,即使在采取性别中立主义立法的美国,90%—99.4%的强奸被害人都是女性。
 
所以说到底,性别中立主义立法是为了追求男女的地位平等,但这里我想说的是,平等的本质是相同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如,让男生和女生一起比谁搬砖搬得快,这肯定就是不公平的。
 
所以,如果认为在性侵犯犯罪中,男女要采取完全一样的刑事政策,那肯定对女性不公平。就像我们之前课程所讲到的,在理解性侵犯罪的不同意标准时,显然不能用男性标准来要求女性,而要用女性标准来思考女性,你不能说现在男女平等,就采取一样的标准,这显然不合理。
 
所以,我国刑法用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两个罪名来分别规定,当然这两个罪名的刑事处罚也不完全一样。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猥亵是指以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他人实施的性侵犯行为。但是强制猥亵、侮辱罪还必须采取强制手段,这种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足以压制一般人反抗的方式。
 
如果只有猥亵没有侮辱,比如张三在地铁上伸出咸猪手,性骚扰坐在隔壁的小姐姐的行为,由于没有采取强制手段,所以只能进行行政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当然大家会发现,这个罪名叫做“强制猥亵、侮辱罪”,那什么叫侮辱呢?这里的侮辱与猥亵具有同一性,所以其被害人还只能是限定为女性,因为罪名叫“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的对象可以是男的也可以是女的,但侮辱的对象依然是女的,它是直接损害女性性自治权,这种具有猥亵性质的行为,比如说强迫女性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或者强迫妇女自己实施猥亵行为的情形。
 
所以正如我们刚刚说过的,猥亵的对象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但侮辱的对象依然只能是男性,这也很好理解。比如张三把女生衣服扒了,这属于强制侮辱罪,因为有性的动机,所以很多时候抓奸,剥掉小三衣服,原配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但是,如果把男生衣服脱光,这可能就只能构成普通的侮辱罪,而侮辱还是自诉案件。因为刚刚说过,“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只能针对女生。比如说抓奸,把丈夫和小三一起扒光捆在一起,那么妻子对小三构成强制侮辱罪,但是对丈夫只构成侮辱罪,而侮辱罪是亲告罪。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告诉,相关司法机关才处理。
 
同时,还要注意另一个罪名,那就是猥亵儿童罪。关于对未满14岁未成年少女的性侵的法律法规以及法理依据上一节中,我们已经讲过了,你可以点击上一节,复习一下。
 
那么,同样,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对象是14周岁以上,必须采取强制手段违背对方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如果猥亵的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当然这里的儿童既包括男童也包括女童,无论对方形式上是否同意,也无论是采取强制手段还是平和手段,都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比如说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就可以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有一段时间,猥亵儿童案件非常普遍,经常被报道,比如江西就有一个姓江的老师,这个老师70多岁了,被控猥亵了十几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江某在教室讲台上和办公室,多次对该校十余名幼女进行猥亵。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因为儿童特殊的生理结构,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只要行为人和女童有过性器官的接触就可以成立强奸,而且是强奸既遂。
 
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专门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也提出: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但这个司法解释在2013年被废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幼女应当采取“性器接触说”的理论不应任何的丝毫松动。
 
只不过在涉及性侵儿童的案件中,由于案件的隐蔽性,有时性器接触的证据有时候可能难以获得,以至司法机关经常为了省事而以猥亵儿童罪兜底适用。

但是请各位注意的是,如果在猥亵儿童案中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与女童有过双方性器官的接触,那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如果有强奸罪的五种加重情节,就可适用最高达到死刑的加重情节。
 
最后,再给你讲一个真实案件,陕西曾经发生过一个奇案,一对夫妻带着12的孩子,男孩去洗浴中心洗澡,结果小孩叫了一个特殊服务,性工作者一看是个孩子,问了小孩年龄,小孩说12岁了,但性工作者依然提供了性服务。

如果大家看过《扶桑》这本书,其实你会发现这并不罕见。这种行为,性工作者其实是构成犯罪的,我们可以把性交解释为猥亵,最终法院也是以“猥亵儿童罪”定罪的。
 
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你为什么这样认为你呢?欢迎评论处留言,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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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阿东_i1c

    强制张三打手枪构成侮辱罪吗

    听友235322949 回复 @阿东_i1c: 张三男的女的

  • 火凤凰ZF

    居然提到了《扶桑》,老师阅读面真广。

  • 陶醉的柄灼

    如果是男性使用迷药,导致女性主动迎合男性,而违背女性意愿,时候女性报警,这个该怎么看待呢?男性是否强奸呢?

    CXMAN 回复 @陶醉的柄灼: 海关有截获过“听话水”一种毒品

  • 释疯

    其实我很好奇,男女生理结构不一样,生理反应也不一样,如果一个女生性侵男生,男生不同意它还能……吗(懂的都懂

    小猛特别爱听书 回复 @释疯: 生理反应能控制吗?就好像女性在被xx时能控制自己性高吗?

  • 字疯子

    父母教育的失责是不是也应该纳入法律呢。有些熊孩子真的是管不了,还有好多是家长本来就不管。最后那个12岁男孩的……父母要是也被追责就好了。基本的监护责任。

  • 契珩

    买课合适吗?合适的不得了

  • 1805095dsvf

    有没有这种情况,一个女生一直追求一个纯情男生未果,最后她在把男生灌醉/生病昏睡/下迷药等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男生在迷糊中产生了生理反应与之配合了,事后男生发现自己失去贞洁气愤不已,提起诉讼。请问女生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吗?

  • 听友108751142

    强制侮辱的对象是女性吧?

    等待_gu5 回复 @听友108751142: 没说错 阿

  • 缪端森

    声音好难听,感冒了吗?

  • 蒋毅1986

    其实我不太懂刑法,最后的案例我觉得有几个点: 老板可能要求多做业绩; 自己可能真的需要钱; 最后就是认知不够,都捞了偏门怎么可能熟悉法条。 你要说法院判猥亵儿童不对我说不出口,但实际是儿童自己点的,结合场所(老板)可能对员工有限制,本身认知水平不可能有检方和法官这么高,所以行政处罚而不是刑罚是否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