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版宫刑】是否应该对性犯罪人实施宫刑?

【现代版宫刑】是否应该对性犯罪人实施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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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提起司马迁,你最先会想到有关他的两件事,一是他撰有伟大的历史著作——《史记》,另一个就是他受过宫刑。所以你会发现,自古以来,就有宫刑这种刑罚,而宫刑也是法律研究者们避不开的一个话题。所以,今天我就来和你聊一聊,有关现代版宫刑的话题,那就是,是否应该对性犯罪人实施化学阉割。

曾经在美国一个街头访问,对多名路人进行了采访,他们中多数有人会认为应该对性犯罪人,尤其是多次实施性侵犯的罪犯或者侵犯儿童的罪犯实施宫刑。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否合理呢?

在讲这个话题之前,我有必要先给你,讲一讲传统宫刑和现代宫刑的相似和区别,以及中国刑法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各国的态度。

传统宫刑,是破坏人生殖器官的一种酷刑,我在之前的课程中讲过的旧五刑,其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这里有一个社会学的背景,就是古人普遍存在生殖器崇拜,这种崇拜后来就逐渐演化为现在的祖先崇拜和子孙观念。直到今日,这些观念依然为国人所信奉。

所以,在古人看来,生殖器的价值仅次于头颅的重要器官,也就是说它仅次于生命。还有一个体现,就是,近些年的考古发掘中发现,古人在入葬时,往往头上戴面具,阴部有护阴盖片,这也是因为在古人观念里,头和生殖器是人体的两个最重要的部位,死后还要加以保护。

所以,受过宫刑的人,生殖器被破坏,失去了性交能力和生殖能力,从而断子绝孙,这在重视子嗣和香火延续的古代中国确实是一种异常残酷的刑罚。你也许会问,传宗接代不可能只有男性完成吧,那怎么没有女性的宫刑之说呢?

其实是有的,古书上说:“宫者,男子割势,妇人幽闭。”事实上宫刑不只针对男性,也可以针对女性,对于男子是阉割其生殖器,而对于女性也可以破坏其生殖机能。对于女性,宫刑又称“幽闭”。关于“幽闭”,有多种理解,这里我就不做过多阐释了。


宫刑最早出现在尧舜时期,是为了惩罚那些有淫乱行为的人,所谓“男女不以义交,其刑宫”。但是后来宫刑的适用就与淫乱行为没有关系了,而演化为一种帝王巩固统治,滥施惩罚、镇压民众的一种残酷手段。


总之,古代的宫刑非常残忍,它是一种肉刑,这种肉刑是不可逆的,会造成永久的伤害。那么在文帝废除肉刑之后,基本上在正式的法典中就不再存在。


而现代版的宫刑则主要是“化学阉割”,“化学阉割”实质上只是一种荷尔蒙疗法。普遍的做法是为犯人注射抗雄性激素物质,从而控制性冲动并抑制相关能力。


化学阉割始自美国。1966年,美国人约翰·曼尼发现自己六岁的儿子,被一名双性恋男性性侵,他很愤怒,就将人工合成的长效避孕注射液,注射到这名双性恋父亲身上。结果可想而知,该男子失去了性功能。那么至此以后,这种药物就成为美国“化学阉割”的主要用药了。


有趣的是,当前的化学阉割有两种,一种是强制,还有一种是罪犯自愿请求。比如,欧洲就有不少国家,像丹麦、德国、法国、瑞士、英国就有一些罪犯自愿请求化学阉割,那么这些国家,也接纳并采取了这种做法施,允许在罪犯自愿的原则上对其进行“化学阉割”。


当然,也有的国家采取强制阉割,比如韩国。比较著名的案件,就是2012年韩国的一起强奸案,有一名强奸惯犯被执行“化学阉割”。这名犯罪分子从1984年到2002年间曾对4名未满13岁的女孩实施性暴力和性侵犯,在韩国跟未达一定同意年龄的人实施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性侵犯罪。


上一讲我们讲过,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这种犯罪本身是非常严重的,但这名犯人竟然屡教不改,甚至在出狱后每两三个月就会再次犯案,韩国法务部最终决定对其执行化学阉割,“根”治其性侵儿童的犯罪行为,做法就是定期为他注射化学制剂。


如果说现代宫刑是化学阉割,那么古代宫刑就是物理阉割,物理阉割是不可逆的,而化学阉割是可逆的,如果不再注射药品,相关能力是可以恢复的。

在了解这些背景之后,我们再来谈谈宫刑到底是否可取,以及这背后的法理依据。其实这个话题,主要涉及对刑罚目的的理解。

我们之前说过刑罚既要向前看,又要向后看,既要考虑报应主义,又要考虑预防主义。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这是报应主义。所以,从表面上看,传统的宫刑就体现了报应主义,但是报应主义的一个重要含义是对犯罪人的尊重和对刑罚的限制。


惩罚一个人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犯罪人的尊重,因为我们之前讲过,犯罪人的内心就包含着法的正义观念,他知道犯罪要受到处罚,所以如果不惩罚他,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瞧不起他,因此我们是通过惩罚人而恢复他内在的尊严,进而对他进行尊重。


同时,刑法的限制又如何理解呢,比如说,打掉人一只眼睛,只能戳瞎对方一只眼睛,不能多戳。张三杀了李四,只能把张三处死,不能连坐,不能株连。

而你会发现,传统宫刑明显把人当成了畜生,并没有体现对人的尊重,报应主义的一个重要价值,是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我们只有对小猫小狗才会阉割,对人采取这种阉割,似乎就是把人给物化了。


同时,刑罚还要体现功利性的预防作用,也就是起到威慑,预防犯罪的作用,这种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以外的一切人,威慑大家不要再去犯罪,而特殊预防则是针对犯罪人自己,不要再去犯罪。

你也许会问,我国古代的物理阉割,不是能更好的起到威慑的作用吗?难道不是效果更好吗?事实上,一般预防的威慑和中国古代的,用刑罚去遏止刑罚的重刑主义是有明显的区别。

在功利主义看来,法律应当以最小的社会痛苦,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比如给少数犯人试试化学阉割,却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安全,是值得的。但问题在于,犯罪和刑罚都会给社会带来痛苦,用刑罚之痛去抵制犯罪之痛,这叫以毒攻毒。


如果刑罚之痛小于犯罪之痛,但却能防止更多的犯罪,那么刑罚就是正当的。就比如刑罚对社会造成了三个当量的痛苦,而它却遏制了多于三个痛苦当量的犯罪,那么刑罚就是合理的。如果刑罚不足以遏制犯罪,那这种刑罚就纯粹是一种浪费,它比多余的刑罚更为有害。

英国的法理学家边沁就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他认为刑罚的预防作用就像医生给患者做手术,让病人遭罪但却毫无成效,还不如不做手术。如果只是感冒,但是却用了副作用最大的抗生素,那也是一种刑罚的浪费。所以功利主义并不赞同重刑主义,他们认为重刑主义是滥用刑罚,刑罚之恶可能超过犯罪之恶。

总之,根据这些刑罚理论,也许化学阉割能够符合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毕竟化学阉割依然是尊重人作为人的存在,把人当人看,同时化学阉割后的性功能也是可以恢复的,如果没有再犯罪的可能,不再注射的话,还是有性能力的,同时它可以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各位同学,你们觉得呢?欢迎在评论出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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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1563487gctj

    法律之所以不提倡简单的同态复仇,可以用一个类比来解释,假如你是农夫养了几头牛,牛甲脾气暴躁攻击牛乙,把牛乙的腿顶瘸了,这时候农夫要不要帮牛乙报仇,把牛甲的腿也打瘸呢,显然是不会的,最多是单独关起来或者卖掉。农夫考量的是自己的整体利益尽量少受损失。

  • hk91qqaj5zhm6rpfz8bm

    讲的真好,好,好。我们需要多多的这样的教授

  • 平安果酱

    如果实施侵害的人遭受宫刑,让他们以后都不能在犯类似的罪,让他们永远记住。被侵害的人是否也可以遭受一种“刑罚”或者说不是刑罚是拯救,比如通过一种方式让被侵害者丧失一些记忆。

  • 释疯

    宫刑是对强奸犯最基本的尊重。

  • 你大声说吧

    估计没有人坚持听2次吧,后面评论越来越少

  • 小简XMC

    竟然他都敢做那样的事了,还把他当人看干嘛!化学阉割不就是不阉割,停止注射就可以恢复了,太轻了。

  • 李元顺

    宫刑剥夺了当事人的部分生命健康权,但对人的尊严是更大的打击,过于残忍所以不应应用于现代社会

  • 听友420385547

    不敢苟同,可能我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去思考。都在说宫刑过于残忍,要尊重犯人,可是对于被害人来说受到的侵犯跟杀了她有什么区别,就算不自杀,对以后的生活会造成多大的心理阴影,面对各种舆论,对以后的生活会造成多大的影响,本来可以平凡幸福地度过一生的,这些又由谁来负责。加害人可以后期恢复性功能,被害人就要一辈子活在灰暗的日子里了,这公平吗。

    你学刑法吗 回复 @听友420385547: 可以对被害人实施心理辅导,以达到减轻心理伤害的目的(费用由犯人承担)

  • 通航联盟

    我会听好多次

  • 霹雳威少

    我重新听了。不过比较少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