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1-12)

1.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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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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