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一件事儿,股权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并不拘泥于信托公司,而是涵盖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的各类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等)。再来说名义股东“背黑锅”的问题,即实际出资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被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要求承当责任,究竟是追究名义股东的责任,还是追究实际出资人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明确了这个问题: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名义股东对外需要先行承担责任,但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所以说,名义股东需要先背起黑锅,而后再找实际出资人算账。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签的有代持合同的也需要名义股东先行承担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