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年龄】洛丽塔的爱情:幼女该不该有性自由?

【性同意年龄】洛丽塔的爱情:幼女该不该有性自由?

00:00
12:04

点击图片,通过左下角分享按钮,转发给身边的朋友,一同升级法律思维。


本期原文


大家设想这样一个案件,张三买了一个9岁的女孩,准备做童养媳,结果在女孩13岁的时候,他跟女孩发生了关系,而且女孩表面上也表示同意,那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未成年人的性同意权的议题。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未来,由于过早的性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巨大伤害,所以通常立法者们会对未成年人的性同意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年龄限制,比如,目前我国的性同意年龄是14岁周岁,而一些欧美国家,比如美国,各州的规定则是不一样,但一般认为16-18岁以下的女性没有完全的性同意权利。


这里的性同意年龄,意味着在此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性同意权利,换句话说,与此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无论未成年人同意与否,都视为犯罪。

这里我给你普及一个背景,其实我国的立法者们在最初制定,有关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的时候,还是经过一些争议的。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幼女年龄是14岁。但其实,在民国初期,这个年龄是被定为12岁,但当时认为这个年龄明显规定的过低。现在12岁的小孩都能够一眼看出来,那么在多年以前的民国时期,这个小孩一眼就能看出来,是太小的孩子,这明显不适合从事性行为。所以,当时的人们也认为这个年龄过低。

于是,在借鉴西方立法趋势之后,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将此年龄界限提高到16岁。但很快又有人质疑,认为“根据通常女子发育程度,及表示同意之能力而言,16岁似觉太严”,他们认为,16岁的年龄界限更适合乡村,不适合都市。于是又准备把同意年龄降至14岁,但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所以,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依然保留了16岁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之后,废除了民国的旧法统,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采取了14岁这个法定年龄标准。

回到我们今天的核心议题上,那就是,为什么要设定性同意年龄,未成年人到底该不该有性自由的权力?

首先,我们来说一说,为什么要设定性同意年龄?

这其实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很多时候设置性同意年龄,有些人认为它限制了幼女的性自由,因为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那在某种意义上,当然是限制了幼女的性自由。

但是这个时候,法律其实是通过限制你的自由,来对你进行一定的保护,大家知道人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并不完全一致,有时候身体上好像发育成熟了,但是心理发育并没有完全成熟,那么在“性”这个议题上尤其如此。所以,对这些看似发育成熟,但心理完全没有成熟的孩子,他很容易成为成年人性剥削的对象。

因此,为了保护你的权力,我们在法律上要对你的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这其实就是所谓的“法律家长主义”,就是说法律要像家长一样爱护你,在某种意义上,我对你权力的限制,其实是为了保护你。

在法学界,关于这个话题,一直存在自由主义与家长主义两个派别的争论。自由主义主张降低同意年龄,赋予未成年人更多的选择自由;家长主义则主张提高同意年龄,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防止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很多国家的立法者都试图在这两种立场中进行平衡。

但最终,各国立法者还是都趋向于提高性同意年龄,之所以如此,不是放弃了均衡的立场,而是考虑到人的性生理发育与性心理发育不一致这个基本事实。

你会发现,随着个体性生理的发育成熟,性心理也逐渐形成和发展,人的性成熟更多地表现为性心理的成熟。只有当个体能够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形成正常的性情感和性意志,自觉按照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要求,主动控制自己的性冲动和性行为时,他才是性成熟了。

所以,性成熟并不单纯依赖于生理上的成熟,而在现实中,生理刚刚发育成熟的女性往往更容易成为年长男性的性欲剥削对象,因此许多国家都提高了同意年龄,把保护对象从幼女扩大到少女。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现在少男少女初尝禁果的性探索,很少涉及到性剥削,所以一些国家同时规定了“两小无猜”的辩护理由,比如美国的法律规定,当双方年龄差距不大,男方在少女同意下与之发生性行为是可以免责的。

那么在世界范围内,合法的情况下,最低的性同意年龄是多少呢?很难想象,在普通法系的国家,最初的性同意年龄是10岁,但在后来的法典化改革中,很少有保留这么低的年龄界限的了。

尤其是进入20世纪医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把同意年龄提高到了16岁或18岁。你可能认为,在欧美一些国家,他们的性同意年龄会不会比我们低?


其实不然,在英国,不满16周岁的人是没有完全的性同意权利的;在东南亚,由于不少地区不禁止卖淫,存在外国游客规避法律的性旅行现象,为免本国未成年人遭到性剥削,相关国家更是纷纷提高性同意年龄,如泰国,最初的同意年龄为13岁,1987年提高到15岁,1996年以性交易为目的的同意年龄更提高到18岁。

这里我想强调的是,很少有国家像我国一样,只规定一个单一的同意年龄,他们通常是根据刑事政策的需要,规定多个不同幅度的同意年龄。

比如美国,美国模范刑法典就规定了10岁和16岁两个关键年龄,与不满10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是二级重罪,而与10岁到16岁之间的女性发生性行为则是三级重罪。


再比如英国,英国《2003年性犯罪法》就规定了对不满13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强奸、插入性攻击及性攻击罪,还规定了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罪,其对象是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

这类法律法规遵从的底层逻辑是,将未达同意年龄的未成年人,分为非常年幼的未成年人和相对年长的未成年人年两个层次。与前者发生性关系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而与后者发生性关系则刑罚则相对较低。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把普通人的同意年龄和对具有信任关系之人的同意年龄做区分。比如德国,德国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就规定了,与被保护人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滥用基于抚养、教育、监护、雇佣或工作关系形成的依赖地位与未满18岁的人发生性行为;或者与自己的未满18岁的亲生子女或养子女发生性行为……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那么,这种区分方式,对我国的法律又有什么借鉴意义呢?

对我国法律的参考意义,最重要的作用其实是在刑罚上区别对待上。你会发现,与幼童发生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明显高于与相对成熟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所以,刑罚当然也要从重。

另外,这种分类也限定了“年龄上的认识错误”作为辩护理由的适用范围。因为在性侵犯罪中,跟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最常见的辩护理由就是 “我不知道对方不满14周岁”,几乎所有被抓的人都会提出这种辩护理由。

所以,在普通法系里,一般认为与幼童发生性关系,年龄上的认识错误不成为辩护理由,对于年龄要素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如果被害人是相对成熟的未成年人,年龄上的认识错误则可以作为辩护理由。

其实,我国的司法机构也采用了类似的分类,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通过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就借鉴了上述区分方法。


虽然我国刑法依然是以14岁作为性同意年龄,但是在这个《意见》中采取的关键年龄是12周岁,也就是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或者幼童,行为人不能以不知对方年龄作为辩护理由;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总之,采取的是一种推定性的方法,所以如果和一个13岁的小姑娘发生关系,这个姑娘长大人高马大,并说自己已经18岁了,但却带着一条红领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从一般的生活经验,可以推定她是一个小孩。


总之,不满12周岁是没有任何辩护理由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要根据社会生活经验进行判断。

同时,这种对于身份的区分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我们刚刚所说的“滥用信任地位”的性侵犯罪。在滥用信任关系的性侵犯行为中,被害人虽然已达同意年龄,但是因为对方的特殊身份,被害人同意是无效的,因为性行为并非是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受到了所信赖者的剥削。

当然,虽然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经过了修改和完善,但是规则仍是人制定的,就像我们永远画不出完美的圆一样,我们只能追求相对的公平。所以,现行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还比较大条,比如,法条文中规定的“强奸罪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但是什么是“其他手段”,司法人员是有解释空间的。

在我看来,只要存在事实上的监护、教养关系就可以认为具备优势地位,未成年人的同意就可以推定为无效,从而解释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但最好的办法还是另设新罪,就是直接增加“滥用信任地位性强奸”,把这个年龄提高到18岁,也就是说,只要和18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而你和未成年人之间存在着监护和教养的关系,那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强奸,于是就可以彻底堵上法律的漏洞。

总之,刑法是否需要整体性地提高性同意年龄,当然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人类的理性永远是有限的,所有的理性考量都会存在纰漏,但是人类经验的总和往往是比单纯的逻辑推演更具合理性。既然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了滥用信任地位型性侵犯罪,那么这种立法经验也许就值得我们优先考虑。

今天我就讲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秋雨秋雨_

    怎么期期节目都是讲 性…..

    听友241796614 回复 @秋雨秋雨_: 因为性犯罪是罗翔老师的主要研究领域之一

  • 1590583yuoe

    这个吴亦凡得是跟多小的幼女啊?太可怕了

  • 小小马_xw

    性心理和性生理成熟并不同步,生理成熟只是表象。

  • 董雯文

    这里可能是罗老师唯一的清净之地了吧

  • 乐悟堂朱炎言

    限时免费时间来听的,熬夜听到这里!让我们学学如何防止强者对弱者的剥削,能讲讲职场女性受到上司性骚扰的内容吗?算在刑法里吗?。

  • 地球村的Max妈妈

    为什么设置为14岁?比旧社会的还小!?

  • historisky

    好及时,刑十一新加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等于是增加“滥用信任地位强奸罪”,只不过性同意年龄不是到18岁而是16岁。

    小野猫猫子 回复 @historisky: 对,新增了

  • 上海三号

    咦?标题写错了耶。应该是“该不该”😂

  • _昊霖_FK

    13岁应该是初二吧

    龙皇连者 回复 @_昊霖_FK: 六年级

  • 13761319bqo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