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提到《公司法》中没有关于“隐名股东”的表述,但并不意味着隐名股东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中实际上是承认了“隐名股东”这一问题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但需要注意,如果仅有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双方之间的协议,是无法对抗公司其他股东的,只有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正式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实际出资人是无法“转正”的。所以我建议,在公司创立之初,在实际出资人在与名义出资人达成协议的同时,也要与公司全体股东达成一份协议,用以证明其他股东知道并同意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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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您好,请问虽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但未工商登记的部分隐名股东,以什么案由什么诉求要求公司把自己进行工商登记?这还需要在工商登记过的代持显名股东同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