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1期】吃个粽子,还要交税?你知道吗?

【第061期】吃个粽子,还要交税?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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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个粽子,还要交税?

马上端午节就到了,有会计问,公司自产的粽子发放给员工,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吗?要不要缴纳个税? 今天我们就说一下这个问题。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主要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和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非货币性福利也是属于“职工薪酬”的一种;但是,在税务上由于涉及实物等,非货币性福利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看到这里小伙伴产生疑问,我吃个粽子,还要缴个税? 这是什么情况,咱们一个个往下说

非货币性福利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也就是说,企业以发放自产产品给职工。企业应当将产品销售价格与销项税之和作为应付职工薪酬,计入相应的成本或者费用科目。会计上处理视同销售,同时在税法上也是做视同销售,需要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同时结转成本。跟销售的处理一样的。

例如:A企业是是生产销售粽子的一般纳税人,端午节快要到了,给全体200个员工一人发了一盒粽子,粽子每盒售价不含税是60元,每盒成本价30元,增值税是13%,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发放的福利: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13560

贷:应付职工薪酬  --非货币性福利  13560

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 -- 非货币性福利  135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15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  库存商品         6000

非货币性福利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此可以说明,税法上和会计准则处理原则是一致的,都作视同销售处理,也不会产生税会差异的。

2.增值税

前文我们已经说过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会计和税法上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提示:如果A企业不是生产粽子的,是从外购进来的粽子发放给员工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则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企业外购的福利不再是视同销售,而是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到相关成本费用中去。

3.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员工取得单位自产的粽子,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了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第十条也提到:“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粽子算是受雇取得的实物,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粽子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粽子)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看到这里,这粽子你还吃吗?

提示: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比如:企业购买零食,水果,粽子作为员工的下午茶,属于集体员工享受的福利,无法分割到个人,企业不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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