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讲对外嫁女享受补偿安置增设了限制条件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第二百三十六讲对外嫁女享受补偿安置增设了限制条件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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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对“婚嫁女”能否享受补偿安置增设了限制条件的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在被征收片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问题作出处理意见,对“婚嫁女”能否享受房屋补偿安置问题增设了限制条件,对“婚嫁女”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最高法行再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军云,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庆丰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福浩,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康军云因诉周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周口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28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50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康军云申请再审称:征迁指挥部作出的周开棚改征迁〔2017〕3号《处理意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针对共性问题作出的指导性意见”,侵犯康军云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周口市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错误,一、二审判决驳回康军云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对一、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康军云2009年9月14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周开棚改征迁〔2017〕3号《处理意见》系征迁指挥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涉及的共性问题形成的一致决议,其中第四条关于“周开发征迁〔2017〕2号第2条‘婚嫁女’指在2004年前结婚”的规定,在结婚时间上对“婚嫁女”能否享受房屋补偿安置问题增设了限制条件。康军云2009年9月14日登记结婚,该条规定直接从结婚时间上将康军云排除在周开发征迁〔2017〕2号第2条中“婚嫁女”范围之外,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周口市政府认为周开棚改征迁〔2017〕3号《处理意见》系针对共性问题作出的指导性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不予受理康军云的复议申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驳回康军云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行初98号行政判决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284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周口市人民政府周政(复不可诉)字〔2018〕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三、周口市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康军云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周口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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