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985-988条)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985-9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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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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