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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最近,有一个囚禁女孩当做真人充气娃娃的事件,再一次让人认识到人心有多么险恶。所以很多朋友问我,法律应该如何来处理这些问题?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当然法律要尽力而为。
其次这里涉及自由的边界问题,每一个爱好自由的人都会把这段话当作口头禅,只要行为没有妨碍别人,法律就不得干涉。当然大家知道这种观点并不是你原创的,它来源于约翰·穆勒的伟大教育。
穆勒在《论自由》中告诉我们,无论是社会以强迫或控制的方法来干预个人事务,无论是采取法律的惩罚措施,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遵循一个原则。
这个原则就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换言之,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需要对社会负责。如果仅仅是光是自己的那一部分,它的独立性就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所以这是约翰·穆勒的一个重要教导。
但是你会发现穆勒这种观点其实是一种真空理论,因为根本不存在和他人没有关系的行为。
比如你在身上绣8条龙,脸上左脸秀青龙,右脸秀黑龙,你觉得这种行为跟别人没关系吗?至少你爹你妈看着都不爽。或者你上半身赤裸,露着8条龙去参加公务员面试。
难道你觉得这种行为对别人没有影响吗?难道你觉得你真的拥有这种自由,难道你这种表现不会让你在公务员面试中被淘汰吗?所以穆勒的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一种真空理论,因为根本不存在跟别人没有关系的行为,而且你会发现这种自由很容易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1930年意大利发生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案件,一个60多岁的老头对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说,要不把你的睾丸给我,小伙子一想身为穷人没办法就把自己的睾丸卖给了老头。
这个案件被民众知晓,愤怒的群众走上街头,说如果连这种行为都不禁止,那人还是人吗?同时穆勒的自由观也很难为道义论所接受,因为道义论的经典表达,大家经常听到我所引用的康德的那句话:“人只能是目的,人不能是纯粹的手段。”
这里面不能是纯粹的手段,也包括不能是自己的手段,你不能把自己当作自己的手段。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自由主义就开始慢慢的后退。
首先自由主义内部,他首先认为自由要受到自由本身的约束,约约翰·穆勒他在论证自由的时候,他明确的指出,这个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所以约翰穆勒自己也很难接受自愿卖身为奴行为。
他认为人没有把自己卖身为奴力的权利,因为你把自己卖为奴隶,你就彻底的放弃了你的自由,所以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限制。
后来自由主义又开始慢慢的修正,比如乔尔·范伯格有一本经典的书叫《刑法的道德界限》,他认为他是穆勒的门徒,那么在这本书中他开始提到对他人的严重冒犯,其实也是可以发动惩罚的。
也就是说损害他人的利益,可以发动惩罚权,那么对别人的严重冒犯也是可以发动惩罚权。
比如说在大庭广众中裸奔,又比如说试衣间两人发生关系,在购物中心直播不雅举动,甚至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直播吃鼻涕虫,你会发现这都是对别人的严重冒犯。
范伯格认为这种严重的冒犯是可以发动惩罚权的,这是第二。关于自由的限制。第三,我想谈一谈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大家要注意刑法是最后法补充法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使用,所以这提醒我们如果无法动用刑法,并不意味着不能动用其他部门法。
虽然在刑法学界我们普遍认为如果是个人利益的话,重要的个人利益是不能放弃的,比如说得到他人同意的杀人,得到他人同意的故意伤害,损害了重大损害体健康。
比如说这种充当人偶的行为,造成女孩子受了重伤,当然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再比如刚才说的得到女方同意的拐卖行为,这也是可以构成拐卖妇女罪的。
张三对我说大哥我这地方太穷了,能不能想想办法把我卖到一线城市去,我说这个忙我得帮你,于是我帮他卖了,结果他明被卖的时候还在帮我数钱。
我认为这是可以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因为即便自由主义者都认为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但轻微的个人利益在刑法理论中是可以放弃的。
比如说得到他人同意的非法拘禁行为或者得到他人同意的侮辱行为,这个是不构成犯罪的。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刑法把侮辱罪看成亲告罪。
当然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这种同意当然是无效的,自然也就可以构成其他犯罪。只是如果被害人是成年人,那么得到他人同意的非法拘禁和侮辱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刚才我们说刑法只是一个最后法,只是一个补充法,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所以虽然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但是并不意味着不构成其他部门法上的违法行为。
比如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就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是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是可以处5日以下的拘留或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他是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治安拘留。
我想这种公然侮辱就不仅仅是对个人利益的侵犯,他显然所侵犯的法益,还有对公共道德的一种维护,所以得到他人同意的侮辱行为。即便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也可以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公然侮辱来加以相应的惩罚。
所以我想对于类似的行为,把他人当成真人的充气娃娃,这显然是对人的一种公然侮辱。虽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但是我们可以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公然侮辱来进行惩罚。
当然还是刚才所说的那句话,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解决不了所有的社会问题,真正能够改变人心的不是法律,所以最重要的我们还是要学会去尊重他人,一个尊重他人身体的人,就不会把他人作为物化和剥削的对象,一个尊重自己的人,也不会任由着自己成为他人固化的对象。
说得太好了
需要把治国的法则和道德结合在一起
俩条龙这脸还能看吗
尊重他人尊重自己,共勉
第四十七课学完打卡 尊重他人,尊重自己,不要求过分的自由 很多时候看到的一些报道都会不断刷新我对于人心险恶的认知……
自由不加限制,必然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渐渐的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