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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多年以前,我曾遇到过这样一桩疑案:某男用酒灌醉女方,实施了迷奸,女方性事结束后起身解手,神志不清后又回到原处睡下。几个小时后两人又发生一次关系。称女方是自愿,但女方坚决否认。后来有趣的是,这两人在以男女朋友相称数日后,女方还是报了警。
那么这个案件的判决就有意思了,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性侵呢?今天我就来和你讲一讲这个争议性话题:“先强奸后恋爱,到底是不是强奸吗?”以及这背后的法理依
据。
在这个案件中,对第一次性行为,男方属于强迫,司法机关没有疑问,只要证据确凿,大多数人是会认同这样的判决的。因此,本案的最大的争议在于,对于男方的第二次性行为,女方否自愿。因为他们后来竟然成为了男女朋友,这到底是不是以自愿为前提的呢?
当时,有人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第二次性行为女方出于被迫,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就要推定女方自愿。
这里我普及一个法律原则,什么是存疑有利,存疑有利原则就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存疑有利原则在适用中可能表现为很多情形。
比如,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按照无罪来处理;或者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认定专为轻罪;或者当就从重处属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当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不再追诉。
因此这类案件中,第二次行为女方是否同意,这个是一个存疑的行为。即便我们认为,女方第二次同意,但第一次行为毫无疑问构成强奸,那于是出现我们今天所讲到的问题,这是否属于先强奸,后通奸,从而不构成强奸这样的规则呢?
请大家注意,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有这样一种规则叫:“先强后通不谓之强”。也就是我们前面说的,先强奸后通奸,前面的强奸就不构成强奸罪。
这主要是因为一个陈旧的已经失效的司法解释。那就是1984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强奸解答》。
这份意见中规定了:“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虽然2013年1月18日《强奸解答》被最高司法机关废止,先强后通不谓之强的规则虽然不再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然而,你会发现即便按照《强奸解答》,这个规则的适用也有严格限定。它至少有两个限制:一是女方事后未告发,二是事后有多次性行为。另外即便符合这两个条件,也是“一般不宜以强奸论处”。有一般,自然也有例外。
在上面我们提到的这个案件中,最后没有适用:先强后通不谓之强的规则,其主要是因为女方没有和男方再次发生关系,而且事实上,女方事后也选择了告发。
当然,我这里要强调的是,从法理的角度,先强后通不谓之强的规则其实并不合理。因为你会发现,先前的强奸行为是一个既存的独立犯罪行为,是已经发生的,它是无法改变之后通奸行为的,通奸行为也不可能消灭先前的强奸事实。
这就好像张三在故意伤害了李四,李四成了植物人3年,虽然张三在这三年期间每天都去道歉,最后李四被感动,两人重归于好,但这根本还是无法改变张三初次伤害李四的犯罪性,只是在量刑时可酌情考量。
事实上,在《强奸解答》中也规定了:“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既然先前的通奸无法否定事后的强奸,那么事后的通奸又如何可以否认之前的强奸呢?
总之,女方的同意不包括对以往性事的追认,女性事后意志的改变不能影响前行为的犯罪性,否则犯罪与否就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这不仅会导致国家的追诉权为被害人意愿所左右,也会出现大量用金钱收买被害人的现象。
因此,只要某次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该次行为就构成强奸罪,而不论双方原先或后来的关系如何。当然如果女方在男方强奸后,出于某种原因主动积极与行为人再发生关系,这虽然不能否定前行为的犯罪性,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
强奸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愿,在普通法系,对于如何判断违背妇女意愿,有两种做法值得借鉴。一是“不等于不“规则,二是肯定性同意规则。
前者主要适用于女方清醒的情况。不等于不规则认为,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当看作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只要女性有过语言上的拒绝,那么在法律上就要认为她对性关系持不同意的态度。
有些男性可能认为,女方说“不”是一种半推半就。但是,法律必须抛弃“不等于是”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为了真正保护女性的性自治权,必须赋予女性说不的权利,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权,怀抱偏见之人须为偏见付出代价。
后者主要适用于醉酒、昏睡等女方不清醒的情形。这种标准认为,在没有自由的、肯定性的表达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就是非法的。按照这种标准,在笔者所遇到的那桩案件中,第二次性行为依然可以为强奸,因为女方在迷醉之时根本无法自由的表达肯定性的同意。
无论是“不等于不“规则,还是肯定性同意规则,它的本质都是对女性的尊重。性与人的尊严息息相关,行为人应当对对方有起码的尊重,他应当把对方看成一个有理性的主体,而非纯粹的泄欲对象。
在进行性行为之前,行为人有义务了解对方的意愿,不要试图读懂女人的心,而要尊重她们说不与拒绝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基于偏见根本无意表达对女性的尊重,那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当然,对女性的真正尊重是从心里发出的,而不仅仅是外在的行为。这种尊重一定是对每个具体的个体,尤其是弱者的尊重。
伪善的人从来都喜欢空谈人类之间的抽象大爱,喜欢向众人表达自己博爱之心。但真正的爱从来不是一种表演,它常常体现在每日接人待物中对每个个体发自内心的尊重。
在我们今天这个时代,人的物化几乎成为主流,对人的尊重时常被认为是一种弱者的行径,强者常常不屑尊重他人。
的确,如果不承认人之内在的神圣价值,人只会根据他人外在的身份、权势、地位和周遭的环境去虚伪地表达自己的敬意。于是,人也就很容易把他人作为自己欲念的工具。男女交往更是如此。
因此,真正的尊重其实是反潮流的,甚至是需要冒险的。英国大法官莫尔因为拒绝顺服国王,而被关伦敦塔。当他的女儿来探视他,恳请他改变初衷,以免于死。莫尔回答到:
要是我们生活的世界是行善有善、常识有益身心、贪婪能使我们成为圣人,那么我们就像动物和天使一样,活在快乐的土地上,不需要英雄。然而,眼见贪婪、愤怒、嫉妒、骄傲、怠惰、淫欲、愚蠢的好处远远超越谦卑、贞洁、坚韧、公义、思想,或许在这个情况之下,我们必须站稳一点,甚至得冒险作英雄。
《无问东西》中有一句台词:“这个世界缺的不是完美,缺的是从自己心里发出的,真心,正义,无畏和同情。”
这也许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解药。今天我们就讲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终于更了
先强后通再告发,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 现在很多娱乐场所发性工作人员与其客人的第一次性行为往往是在其酒醉状态下所发生,可定性为强奸。但是在后续仍存在通奸过程,后因双方发生次发矛盾,女方为打击报复而报警。是不能认定强奸行为的发生,如果认定那么法律是否成为了私人打击报复的工具。
第四十六课学完打卡 谢谢老师传递出这么好的观点
谢谢。
来了
打卡
真棒!
寸律有律?
值得思考
无问西东真是好电影,看几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