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调料酱罐头对外销售能否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加工调料酱罐头对外销售能否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00:00
03:36
问:我公司是一家酱料生产企业,主要购买蘑菇等蔬菜加工成调料酱罐头对外销售,请问我公司此业务能否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52号后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因此,你公司购买蘑菇等蔬菜加工成调料酱罐头对外销售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后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蹍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因此,你公司购买蘑菇等蔬菜加工成调料酱罐头对外销售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无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